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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二十八條

   2007-01-31 760
核心提示:第二十八條法定檢驗以外的出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實行驗證管理的
     第二十八條法定檢驗以外的出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實行驗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驗證不合格的,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釋義】本條是對法定檢驗以外的出口商品抽查檢驗不合格處理的規定以及驗證管理的出口商品驗證不合格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法定檢驗外出口商品抽檢不合格的處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以外的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檢驗,合格的,簽發《抽查情況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抽查不合格通知單》。法定檢驗以外出El商品抽檢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對驗證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的處理。實行驗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驗證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技術處理合格后方可出口,技術處理后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同時本條還規定,對驗證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也可以移交給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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