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烏茲別克斯坦西紅花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烏茲別克斯坦西紅花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烏茲別克斯坦西紅花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西紅花,是指在烏茲別克斯坦野生或種植的鳶尾科植物番紅花(學名:Crocus sativus;英文名:saffron)的干燥柱頭。
三、企業注冊
輸華西紅花種植基地和加工包裝廠應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植物保護和檢疫局(以下稱烏方)審核備案,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在開始貿易前,烏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煙草脆裂病毒Tobacco rattle virus
2.菜豆黃花葉病毒Bean yellow mosaic virus(BYMV)
3.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產加工要求。
1.輸華西紅花種植基地應在烏方監管下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和溯源管理體系,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維持種植衛生條件,如周圍無影響西紅花生產的污染源、及時清理植物病殘體等,并實施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監測調查,物理、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
2.輸華種植基地應在烏方監管下,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開展有害生物監測和綜合管理。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烏方或其授權機構的培訓。
3.輸華種植基地應保留有害生物監測和防治記錄至少兩年,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監測及防治記錄應當至少包括監測時間、發現的有害生物名稱、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學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濃度等詳細信息。
4.輸華西紅花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烏方或其授權官員檢疫監督下進行。
5.輸華西紅花的加工包裝廠應整潔衛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場和成品庫。
6.輸華西紅花的存放、加工、包裝、儲藏等功能區相對獨立、布局合理,且與生活區采取隔離措施并有適當距離。
7.輸華西紅花在加工過程中,應經過挑揀、篩選、干燥等工序,以確保不帶土壤、雜草籽或其他有害生物。
(二)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應用中文或英文標注產品名稱、國家、產地、種植基地名稱或其注冊號碼、加工包裝廠名稱或其注冊號碼等可追溯信息。每個包裝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裝載輸華西紅花的運輸工具或集裝箱必須在裝運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加施封識,抵達中國進境口岸時其封識應完好無損。
4.加工包裝廠應建立溯源體系以保證輸華西紅花可追溯加工包裝日期、來源種植基地名稱、出口日期、出口數量、輸入國家、運輸工具或集裝箱號碼等信息。
(三)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烏方應對輸華西紅花實施出口前檢疫,確保其不攜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殘體或土壤,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
3.經檢疫合格的輸華西紅花,烏方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種植基地和加工包裝廠名稱或其注冊號碼以及集裝箱號碼,并填寫以下附加聲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affron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烏茲別克斯坦西紅花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4.在項目啟動前,烏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
六、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西紅花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2.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相關要求,對進口西紅花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的種植基地、加工包裝廠,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或發現土壤、植物殘體等,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
3.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藥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如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立即向烏方通報,并視情況暫停相關種植基地、加工包裝廠的西紅花進口。烏方應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中方將根據烏方整改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7月15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西紅花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doc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西紅花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