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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官方獸醫依法履職規范》的通知 (農牧發〔2024〕12號)

   2024-04-18 68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指導官方獸醫嚴格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規定,我部制定了《官方獸醫依法履職規范》。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指導官方獸醫嚴格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規定,我部制定了《官方獸醫依法履職規范》?,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24年4月13日

官方獸醫依法履職規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規范和監督官方獸醫依法履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官方獸醫履行職責有關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對官方獸醫的監督管理實行“誰任命、誰負責”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官方獸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官方獸醫檢疫工作的業務管理。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官方獸醫培訓考核,具體工作由承擔全國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業務指導的機構開展。

第五條  官方獸醫應當嚴格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職責,嚴守紀律,勤勉敬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條  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時,應當持有官方獸醫證。

第七條  官方獸醫應當按照檢疫規程規定,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

第八條  發現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規定實施補檢。

第九條  官方獸醫應當嚴格管理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賬號,不得出借本人賬號或者借用他人賬號。

第十條  官方獸醫應當嚴格管理、規范使用動物檢疫證章標志,準確填寫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并及時上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統一保存。

第十一條  官方獸醫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警示提醒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出具的檢疫證明填寫不規范的;

(二)發現違法調運動物、動物產品未及時報告的;

(三)發現貨主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檢疫證明未及時報告的;

(四)不按時上崗或者多次擅自脫崗離崗的;

(五)其他履職消極懈怠、不負責任的。

第十二條  官方獸醫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暫停其檢疫出證權限;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或者較大經濟損失、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撤銷其官方獸醫資格。

(一)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二)違反動物檢疫規定,出借或者借用出證賬號,為他人冒用賬號提供便利的;

(三)轉讓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的;

(四)在檢疫過程中,協助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暫停其檢疫出證權限或者撤銷其官方獸醫資格的情形。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官方獸醫涉嫌違法違紀或者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農牧發〔202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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