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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港澳CEPA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轉版清單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39號)

   2022-05-16 286
核心提示:根據世界海關組織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簡稱《協調制度》)修訂目錄,內地已分別與香港、澳門就《〈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港澳CEPA貨物貿易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產品名稱及編碼由2017年版《協調制度》向2022年版轉換達成一致。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和第214號附件第三條規定,現將轉版后的港澳CEPA貨物貿易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見附件1、2)予以

根據世界海關組織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簡稱《協調制度》)修訂目錄,內地已分別與香港、澳門就《〈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港澳CEPA貨物貿易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產品名稱及編碼由2017年版《協調制度》向2022年版轉換達成一致。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和第214號附件第三條規定,現將轉版后的港澳CEPA貨物貿易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見附件1、2)予以公布。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辦理港澳CEPA貨物貿易協議項下貨物海關申報手續。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證機構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產地標準申領、簽發港澳CEPA原產地證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實施。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7號、2020年第76號和第132號、2021年第42號和第102號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附件附1和第214號附件附1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doc

   2.《〈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doc

海關總署

2022年5月13日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港澳CEPA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轉版清單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港澳CEPA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轉版清單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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