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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 新食品原料知多少(下)

   2022-03-22 527
核心提示:新食品原料知多少(下)
        含有新食品原料的終產品的標簽標示也是一大投訴熱點。下面食品伙伴網帶大家看看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的終產品,應如何在配料表中標示新食品原料名稱,以及在標簽上標示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的要求,避免出現此類的標示錯誤。

一、新食品原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要求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明確:“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依據該規定,食品配料表中的新食品原料名稱也應符合公告的要求。

不嚴格按照公告要求標示新食品原料的配料名稱,可能會造成誤導。以“人參”為例,“人參”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該清單中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原衛生部2012年第17號公告明確“人參(人工種植)”納入新食品原料管理。因此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人參”并不準確,以新食品原料的身份應用到食品中時,應標示公告中的名稱“人參(人工種植)”。

二、新食品原料食用量的標示

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標簽標示以及低聚果糖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279號):“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相關規定,食用方法屬于推薦標示內容。預包裝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確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則應當按照相關公告要求進行標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可以由食品生產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原衛生部2008年第12號公告明確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用量≤30克/天;但是公告中沒有要求必須在產品標簽上標示“食用量”。《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號公告)中對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用量標示有相應的說明:“企業應在企業標準中對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規定。若無法確保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安全范圍內,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結合上述復函和公告要求,可以看出,如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沒有明確要求在標簽上標示“食用量”的,可以結合公告的食用量要求和食品的最終消費情況來確定是否在標簽中注明“食用量”。能夠確保消費者日攝入量處于安全范圍,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在標簽上標示“食用量”,無法確保消費者的新食品原料的日攝入量在安全范圍內的,建議在包裝上標示每日食用量。

三、不適宜人群的標示

某些新食品原料在申報時未提供嬰幼兒、孕婦等特殊人群的食用的安全性評估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確保在特殊群體中的食用安全性,因此,在其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明文要求注明不適宜人群,例如“寶樂果粉”、“米糠脂肪烷醇”、“人參(人工種植)”等。終產品中如添加了這類新食品原料,應根據要求在標簽中注明不適宜人群。

關于上述在配料表中的名稱、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的標示,示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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