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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政策解讀

   2021-12-29 975
核心提示:制定實施《清單》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態環境領域的具體舉措,有利于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清單》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細化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裁量權,將依法不予處罰和從輕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精細化水平,不斷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一、制定實施《清單》的必要性

制定實施《清單》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態環境領域的具體舉措,有利于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清單》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細化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裁量權,將依法不予處罰和從輕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精細化水平,不斷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清單》編制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3)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1)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且當日完成整改的;(3)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省政府令第10號)第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行政處罰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標準:(一)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應當列出選擇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二)同一種違法行為,有處罰幅度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一般應當劃分三個以上具體裁量階次,并列明每一階次處罰的具體標準;(三)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列明單處或者并處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四)對適用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情形;(五)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情形。”

三、《清單》適用程序

(一)案件全過程記錄

根據《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黑環發〔2019〕112號),各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或者當事人提出違法行為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執法人員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全面調查,使用執法文書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各個環節和各項活動,并對調查取證過程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同時,應做好相關記錄和文書的整理歸檔工作。

(二)案件辦理程序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經調查發現符合《清單》規定的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情形的,由調查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經法制審核,由本單位集體審議后作出決定,審議過程應予以記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做出不予處罰決定應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案件辦理過程應當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制度規定。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

(三)案件執法公示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對執法過程中下達的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應及時在網站進行公開。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的通知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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