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發展改革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局,天津利達糧油有限公司、中糧利金(天津)糧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局機關各處室:
《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庫點選定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局 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庫點選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方政府儲備管理,規范承儲行為,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地方政府儲備的承儲庫點選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選定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庫點,應當遵循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有利于監管,有利于降本節費的原則,庫點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四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庫點選定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地方政府儲備運營管理企業負責對地方政府儲備承儲企業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品質檢測,發現地方政府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承儲庫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規向所在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完成糧油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倉房(油罐)設施產權自有;
(二)倉房(油罐)設施、庫區地理位置及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倉房必須安裝糧情檢測、機械通風和倉內監控等系統并符合相關標準;
(三)倉房(油罐)容量應達到一定規模,承儲庫點的總倉容(罐容)應與其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的任務相適應;
(四)滿足信息化監管需要且可與現有市級綜合糧食管理和服務平臺聯網;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和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
(六)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企業職工;
(七)倉儲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儲糧事故,未發生人員死亡或財產損失超過20萬元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承儲庫點需就糧食類和油脂類分別進行申請。
第八條承儲庫點須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遞交《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庫點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儲庫點的不動產權證、糧油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證明材料、銀行開戶證明掃描件;
(二)承儲庫點總平面示意圖及倉房(油罐)等設施設備照片,總平面示意圖應能反映倉房(油罐)、化驗室、汽車衡、大門、鐵路專用線以及其它主要設施的平面位置,比例準確,倉房(油罐)編號要與申報表中的編號一致;
(三)承儲庫點或其上級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以及糧油質量檢驗、糧油保管等專業技術人員受過專業培訓的證明材料掃描件;
(四)承儲庫點或其上級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掃描件,或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承儲庫點或其上級企業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承儲庫點的倉儲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等相關制度復印件(首頁和目錄);
(六)承儲庫點提供在申報前2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儲糧事故、未發生人員死亡或財產損失超過20萬元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等承諾。
第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承儲庫點條件和現場核查結果,綜合考慮承儲任務需要、品種結構布局、庫點自身條件等因素,通過比對、研究、論證后擇優確定承儲庫點。
第十條承儲庫點以下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承儲庫點名稱、所屬企業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二)倉房(油罐)滅失或倉(罐)號發生變化;
(三)庫區環境及交通條件發生變化后已不能滿足承儲條件或出現可能危及庫存糧油儲存安全的危險源、污染源;
(四)其他影響地方政府儲備承儲的條件。
第十一條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完善區級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庫點選定制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2026年12月26日廢止。
附件: 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承儲庫點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