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分中心,各考試點、培訓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規范全市安全生產考試考評員管理,根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文件精神,現將《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考評員管理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考評員管理暫行規定》
重慶市安全生產考試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考評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考評員管理,規范考評員行為,確保考評質量,打造一支作風過硬,專業精湛,紀律嚴明的考試考評隊伍,根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
實際操作考試(以下簡稱實操考試)的考評員選聘、管理。
第三條 考評員是指負責實操考試考評工作的人員,包括專兼職考評員。
第四條 考評員管理堅持公開選聘、精心培養、嚴格管理、考核獎懲的原則。
第五條 重慶市安全生產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市考試中心)負責對全市實操考試考評員的選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評員選聘
第六條 考評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二)考評員必須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學專業與考評項目相關,或具有相關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取得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資格;
(三)從事相應專業和崗位5年以上,熟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具有較強的操作技能和考評業務基礎能力。
第七條 嚴格按照相關流程和擬任考評專業要求,進行考評員資格基本條件審查和全面綜合考察,資格審查合格,參加專題培訓,理論考試和實操考核合格,取得考評員資格證。
第八條 考評員培訓考試理論考試總分100分,實操知識考試總分100分,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合格分均為80分。
第九條 選聘為考評員的,需簽訂相關聘用協議和工作承諾書。
第三章 考評員管理
第十條 市考試中心負責對全市考評員建庫管理。
第十一條 考評員必須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方能從事實操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考評員每年應當參加一次再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取消考評員資格。
第十三條 按照考評項目不同編制培訓大綱,考評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最新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及政策,以及實操考試專業等知識。
第十四條 考評員要加強自身專業知識和應急管理知識的學習,自覺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綜合能力。
第十五條 考評員職責:
(一)負責實操考試評分工作,具有獨立的考核評分權力,并對評分結果負責;
(二)考試期間,應當統一著裝(服裝、鞋子、帽子)和佩帶統一制發的考評員證件;
(三)嚴格按照考試評分標準,進行考評評分,如實考評填寫實操評分表,并做好簽字;
(四)實際操作考試結束后,認真核實考評情況,在考試系統中如實錄入和上傳考評成績,收集整理相關考評資料,考評檔案交由監考員存入考試檔案;
(五)監督考試點履行職責,對考試點不履職行為要求整改、對考試點拒不整改情況及時上報市考試中心;
(六)督促考試點做好場地及環境、設施和設備安全性,排除安全隱患(考試專門設置的安全隱患點除外),確保考試安全;
(七)督促考試點做好考試輔材、器具準備,設備調試,考前檢查等考前保障工作;
(八)嚴格執行考試有關規定,按照考試流程安排,協助監考員維護考試秩序;
(九)監督分中心履行職責,監督分中心把好考試檔案關、監考、巡考關和資格審查關;
(十)嚴格監督考生、考試點有關人員遵守考試有關紀律和規定,及時協助監考員發現、制止和處理相關考試違紀行為;
(十一)負責市考試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考評員應對考試考核工作提出科學、合理的意見建議,積極發現考試考評工作問題,優化考試內容,提高考試質量。
第十七條 考評員在考評過程中,嚴格按照考評標準進行考核評分,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每場實操考試由兩名以上考評員負責,每場確定一名考評員為本場考評組長,全面負責本場考評工作,其他考評員要積極配合考評組長,落實本場考評任務。
第十九條 考評員赴區縣考評過程中,要乘坐正規交通工具,嚴禁搭乘非法營運車輛,確保考評員人身安全。
第二十條 考評員與考生若存在親屬關系,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公平的情況,主動向市考試中心報告,堅持考評回避原則。
第二十一條 考評員不得在相關安全培訓機構擔任培訓教師,一經舉報查實,取消考評員資格。若考評員為聘請的專家,專家不得擔任本期考試班級的培訓教師,存在此種情況,專家應主動申報回避,若出現隱瞞不報的情形,將取消專家考評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嚴禁考評員與培訓機構、考試點、考生等相關人員進行串通,影響正常考評公正。
第二十三條 對考試點存在的安全隱患、違反考試點職責的行為、或存在考試違紀行為的,考評員發現后,應及時處理、上報市考試中心,不得瞞報、不得拖延不報。
第二十四條 嚴禁考評員為考試點建設單位推薦購買相關考試設施、設備及材料,從中牟利。
第二十五條 嚴禁考評員參加賭博等違法違紀活動,一經查實,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章 考評員獎懲
第二十六條 建立考評員年度考核評價機制,對考評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第二十七條 建立考評員獎勵機制,發揮表揚先進,激勵團隊作用。
第三十八條 建立考評員年度考核末位換崗機制,對考評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排位最后的考評員,將調整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考評員應當遵守考評員職責,兌現考評員承諾書內容,對不遵守職責,不兌現承諾的考評員,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考評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評員資格。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考評工作職責,未兌現崗位承諾,違反本規定,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如實進行評分;
(三)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或為相關考試違紀行為提供方便的;
(四)參與、協助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和代替考試等嚴重考試違紀行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較大范圍作弊的;
(六)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考試違紀行為。
第三十一條 考評員對相關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處理決定的市考試中心申請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臺有關考評員管理等相關規定內容與此矛盾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市考試中心。
附件下載:
渝考發 〔2021〕1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