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加強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更好發揮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用約束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現行《辦法》2015年施行以來,有效促進了企業誠信自律意識,強化了企業信用約 束,擴大了社會監督,維護了交易安全,不斷規范和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提高了信用監管效能。機構改革后,重新組建的省市場監管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監督檢查、反壟斷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等職能職責。加之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要求,尤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續深化,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開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實踐發展新要求。現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發生了變化,機構改革后,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不存在。新修訂《辦法》擴大了經營異常名錄列入范圍,真正讓市場監管長出牙齒,實現“利劍高懸”促使市場主體存戒懼、知敬畏、守規矩,提升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和水平。比如新頒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規: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登記機關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二、修訂《辦法》的總體原則
近年來,面對日益復雜的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任務,積極應對新業態、新產業、新技術、新模式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提出的新要求,省市場監管局始終堅持以包容審慎的原則,緊緊圍繞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總體目標,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機制,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了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能力。對此,此次修訂在嚴格遵循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市場主體信用監管總體要求下,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堅持大穩定與小調整相結合。《辦法》的修訂在保持《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條例規章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穩定的前提下,結合重點修改不適應當前企業信用監管需要的規定,新頒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規定,適當調整、完善和豐富與商事制度改革相適應的內容,進一步增強法律條文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促進企業誠信守信健康發展。
(二)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實踐相結合。近年來,隨著企業呈現出井噴式增長的良好勢頭,作為推動和促進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主體,既涉及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激發市場活力,又關系到全省經濟社會的穩定。此次修訂既堅持從全局性、方向性上進行總體把握,搞好頂層設計,又考慮了我省市場主體與其他周邊省份差異,合理吸納各地經驗,更好地體現辦法的適應性和指導性。
(三)堅持監管方式與尊重企業相結合。此次修訂既堅持了監管部門應當履行的監管手段和要求,又充分尊重了市場主體的主體地位,修訂《辦法》貫穿了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避免了過去一上來就“管死”,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為市場主體創新發展留出適當空間,允許失信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給予其重塑信用、重返市場的機會
(四)堅持鞏固成果與加強規范相結合。近年來,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總結創新并推廣了大量有益的市場監管措施,提高了信用監管效能。為進一步鞏固和推廣這些改革成果,切實加強和規范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用監管、綜合監管、智慧監管等事中事后監管,在本次修訂中對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新增和修改完善。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及重點問題說明
(一)《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辦法》共七章二十六條,本次修訂刪除一章。修訂《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列入管理、第三章移出管理、第四章異議處理、第五章行政責任、第六章附則。
(二)《辦法》修訂重點問題的說明
關于辦法名稱的定義。2018年機構改革后,重新組建的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監督檢查、反壟斷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等職能職責,對單位和內設機構名稱重新進行了定位表述。同時,基于新修訂《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尚未正式頒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仍還適用,因此,將原《實施辦法(試行)》修訂為《暫行辦法》,以便新修訂《企業信息公示條例》頒布后再次進行修訂。
關于新增列入移出情形。新頒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規: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登記機關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關于信用修復問題。為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讓群眾少跑腿、讓數據多跑路”要求,切實打通數據“最后一公里”,本次修訂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注銷或者被依法撤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進一步降低了市場主體退出成本。為進一步提高政府部門協同監管效能。
關聯法規: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