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糧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問責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9月18日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第16次局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9月26日
河北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與監督,確保權責一致,切實依法履行糧食儲備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儲備管理問責辦法(試行)》,以及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委托從事糧食儲備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地方糧食儲備(含省、市、縣三級糧食儲備)管理過程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不履職盡責行為的問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糧食儲備管理問責應當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客觀公正,權責統一、責任清晰,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規、手續完備,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第四條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全省糧食儲備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儲備糧管理中的問責工作,以及省級以下儲備糧管理中影響惡劣的事件或者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交辦處置需要問責的問題。
市、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置職權范圍內以及上級交辦的儲備糧管理工作中需要問責的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向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糧食儲備管理問責情況。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級管理部門(單位)進行問責處理;對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問責:
(一)不盡責、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違反規定亂決策、亂拍板、亂作為,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發現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安全生產、購銷輪換等方面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不責成相關承儲企業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不當,導致事態嚴重惡化的;
(五)接到投訴舉報、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六)干預儲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檢查不客觀、不公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七)在行政活動中,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的;
(八)利用職權提出不合理要求,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拒不執行上級提出的問責決定,履行問責職責不到位的;
(十)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 糧食儲備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由其上一級管理部門(單位)予以問責;對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問責:
(一)政府儲備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的;
(二)不執行國家糧食儲備管理政策或者消極應付、變通執行,面對急難險重任務不作為、未有效處置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四)內部管控不規范,重要管理檔案、賬簿及原始憑證等材料嚴重缺失、偽造或者篡改的;
(五)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購銷輪換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糧食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規定報告的;
(六)拒絕、阻撓、干涉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七)拒不執行上級決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的;
(八)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主動交代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或者檢舉他人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二)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能夠主動整改到位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嚴重危害后果發生的;
(四)積極配合調查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五)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
(三)在調查中,對應當問責的問題線索知情不報或者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故意為被調查對象開脫責任的;
(四)其他法規對從重加重情形有特別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不予問責。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可不予或者免予問責。
第三章 問責線索調查
第十一條 對下列途徑發現的問題線索需要問責的,應當按照問題線索來源、管理權限和程序由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
(一)上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紀檢監察、審計等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本單位的內部監督檢查;
(四)行政訴訟、行政復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控告、檢舉;
(六)公共媒體披露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
(七)其他途徑。
第十二條 問題調查應當組成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事實后,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聽取被調查對象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結論,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被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態度、認識及其申辯,具體問責處理意見建議及依據,調查組組長及有關人員簽名等內容。問責處理意見建議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被調查單位及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調查所需資料,保證客觀、詳細、準確,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實施協助調查制度。涉及多個轄區、單位的問題,主辦單位可商請相關單位協助調查取證。
第四章 問責方式與實施
第十五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問責方式: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其工作人員問責方式:談話提醒、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
糧食儲備企業問責方式: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其工作人員問責方式: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辭退或解聘。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儲備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代替紀律處分,也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對問責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對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進行問責,按照管理權限由上一級管理部門(單位)決定并組織實施;對儲備企業進行問責,由上一級管理部門(單位)決定并組織實施,也可由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由其上一級管理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對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儲備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問責,按照管理權限由本級或者上一級管理部門(單位)決定,提交紀檢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按規定組織實施。
(一)對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和儲備企業工作人員實施問責應當區分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并根據行為性質、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劃分、情節輕重等因素確定問責具體適用。
(二)對問責進行調查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自決定調查之日起60日內作出問責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問責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問責處理決定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受問責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要求處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名投訴、控告、檢舉的,應當告知其處理結果。
(四)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實施問責。
第十七條 被問責單位和人員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問責機關(單位)提出申訴,問責機關(單位)應當根據申訴情況及時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向問責機關(單位)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問責機關(單位)上一級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復核情況作出復核決定。經復查復核,認定原問責決定錯誤的,原問責機關(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在原問責信息發布范圍內公布復查復核決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申訴、復核的處理時間、范圍、程序、方式等按被問責單位、人員性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 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