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關總署令第23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主要原則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一是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進一步提升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8年發布,對規范海關信用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9年、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連續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進一步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落實相關要求。
二是更好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回應企業合理訴求。伴隨國家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深入推進,企業對信用管理的重視程度與日俱增,普遍反映“一般認證企業”標準偏高、便利措施不多,獲得感不強。海關總署黨委積極回應企業合理訴求,審議決定將信用等級由四級優化為三級,有必要修訂《辦法》對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是優化企業信用等級分類。草案按照海關總署黨委確定的“簡單管用”原則,將企業信用等級由現行《辦法》規定的四級優化為三級,保留“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分別實施便利或者嚴格的海關管理措施。對其他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統一實施常規的海關管理措施(第四條)。同時,考慮到納入海關信用管理的企業范圍為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將規章標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二是落實守信激勵原則,進一步提升守法企業獲得感。在保留原有高級認證企業便利措施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抽查比例、優先辦理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優先向其他國家推薦食品等出口企業注冊等便利措施(第三十條);將高級認證企業復核期間由三年調整為五年,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第十九條)。考慮到一般認證企業認證標準高、程序復雜,但企業實際享受便利措施少等突出問題,取消一般認證企業這一分類。同時明確信用培育機制,幫助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成為高級認證企業(第五條)。
三是落實國務院要求,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建立信用修復制度。按照《指導意見》關于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黨中央和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的要求,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家信用管理牽頭部門意見,在違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進出口化妝品監管以及非法進口固體廢物領域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按照《指導意見》關于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標準、程序、移出條件和救濟措施等必須以規章以上層級法律文件設定的有關要求,在草案中對以上內容予以明確(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第七條),根據失信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明確失信企業修復標準及程序,鼓勵失信企業通過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第二十六條至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