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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1〕40號)

   2021-08-03 454
核心提示:《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7月30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7月30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7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有關風險防控要求,加強對免稅商品的管理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物碼溯源系統建設、溯源碼的規劃和推廣應用、再次銷售防控等免稅商品溯源管理體系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管理體系是指采集記錄免稅商品進口、流通、消費等環節信息,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免稅商品是指離島免稅商品和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

第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碼(以下簡稱溯源碼),是免稅商品的唯一標識,包含免稅標志和商品溯源功能,采用防撕毀破壞設計,揭底后留痕。

第六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負責物碼溯源系統建設,以及溯源碼設計和推廣應用。

海關、公安機關、財政、大數據管理以及承擔市場監管執法職責的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免稅商品溯源管理相關工作。

免稅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免稅商品溯源管理的市場主體責任,負責建設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章物碼溯源系統管理

第七條 物碼溯源系統部署在海南省電子政務云上,通過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和海關監管系統的數據共享和交換。

第八條 物碼溯源系統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大數據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及維護,大數據管理部門對平臺各端用戶進行權限管理,并從數據安全、網絡安全、隱私安全及存儲安全等多維度保障數據安全。

第九條 大數據管理部門應建立數據保密制度,未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共享免稅商品溯源數據。

第三章申請、加貼溯源碼

第十條 免稅經營企業通過物碼溯源系統申請溯源碼號段,并關聯企業信息。系統生成溯源碼后發放給免稅經營企業,同時將數據實時傳輸至海關監管系統。

第十一條 免稅經營企業應當在免稅商品最小包裝單元上加貼溯源碼。

第四章溯源碼管理

第十二條 溯源碼激活過程中,免稅經營企業應當確保溯源碼與免稅商品及商品信息正確關聯,實現“一物一碼”。

溯源碼在銷售環節進行信息關聯時,企業銷售系統自動對溯源碼進行校驗,確保溯源碼安全使用、溯源碼編號真實及編號數與入庫數一致;銷售端綁定所需數據由海關監管系統按照必要、最小化原則提供,確保數據來源唯一、真實可靠。

如發生溯源碼印刷不清晰、標簽損壞、商品退貨或其他關聯失敗的情況,免稅經營企業應登錄物碼溯源系統進行解綁、作廢及補領,并注明解綁或作廢原因。

溯源碼激活、商品解綁、補領及作廢等環節信息,均需通過物碼溯源系統上傳,確保溯源碼使用過程數據完整。

第十三條 在免稅商品流通過程中,免稅經營企業應妥善保護溯源碼標簽不被故意損毀、污染,確保溯源碼可被有效讀取。如有不慎損毀,應當及時更換新的溯源碼標簽。

第十四條 海關、公安機關以及承擔市場監管執法職責的部門通過手持查詢設備和海政通移動端應用,登錄后掃描溯源碼查詢對應信息。監管部門和手持設備登錄時采用手機號加短信動態驗證碼等安全認證模式,保證查詢安全。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海南省反走私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會同??诤jP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海南
標簽: 免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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