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廳長 吳祖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對《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向省人大常委會作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現行條例實施十年以來,我省動物防疫社會需求和客觀實際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對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動物防疫法》,在動物防疫方針、防疫責任主體、具體防疫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較大調整和完善,亟需通過《條例》修訂進行回應和體現。二是我省的動物防疫工作在疫病凈化、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積累了豐富實踐經驗,需經修訂升格優化為制度性規定。三是現行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如動物防疫體系和能力建設、人畜共患病防控、大類等寵物防疫管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亟需通過修訂予以加強。
二、修訂的主要過程
省農業農村廳黨組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今年初就對《條例》修訂進行專題部署安排,明確工作方案,成立由分管領導、相關職能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的起草專班,推進修訂工作有序開展。起草專班在認真研學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搜集相關省市動物防疫地方立法資料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現行條例,先后赴武漢、宜昌等多地調研;在形成《條例》初稿后又向國家、省、市、縣相關單位和專家征求意見,前后收集意見300多條,吸納采用約200條。在此基礎上,我按要求組織完成專家評論證、公平競爭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形成條例的修訂送審稿,報省政府轉省司法廳審修,最終形成《條例》報省政府常務會審議。
三、總體思路及主要內容
(一)總體思路。《條例》按照“小切口”的修訂思路,以貫徹落實上位法為遵循,以體現我省動物防疫地方特色和解決實際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為核心,通過細化相關條款,著力解決法律實施過程中的操作性問題。
(二)工作方針。將原有方針調整為“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吸收我省羊布病凈化的成功經驗,完善了動物防疫凈化、消滅的有關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等)。
(三)責任體系。通過具體條文的修改,夯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和防疫主體責任(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共治、責任明確的動物防疫工作機制(第三條)。
(四)管理體制。明確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之間的縱向職責分配(第十條第二款);明確同級政府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橫向職責分配(第十七條)。
(五)重點防制度設計。一是社會化服務。在總則部分增加了專門條款為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第九條)。二是信息化建設。增加動物防疫工作信息化平臺建設和信息共享等相應內容(第十五條)。三是區域化管理。設置專門條款對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進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四是強制免疫主體責任。對生產經營者強制免疫義務進行了細化(第十三條);通過規定抽檢、督促整改和強制免疫效果評估等措施壓實行業部門的監管責任(第十四條)。五是犬只防疫。對犬只防疫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犬只免疫的責任主體、具體程序及免疫信息檔案的管理等(第二十四條)。六是無害化處理。對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委托處理具體情形、相關具體要求進行了細化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七是動物運輸監督管理。對畜禽運輸指定通道監管和運輸主體進行了細化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八是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有效銜接《生物安全法》對相關實驗室主體生物安全及實驗活動進行法律規范,進一步明確了部門的監管責任和主體的違規行為(第十八條)。
(六)法律責任設置。針對具有地方特色的部分禁止性規定,在《條例》第八章設置了對應的法律責任。而在《動物防疫法》或其他法律中已有相應法律責任規定的,不再重復設置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