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新食品標準法典》(以下簡稱《法典》)PART 1.2規定了標簽標識的相關要求,其中Standard 1.2.4對配料表的標示進行了規定。本文針對配料表的標示方法進行詳細的講解。
1、定義
配料是指食品在加工或處理中添加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標示位置
《法典》中未規定配料表在標簽上的標示位置,因此配料表沒有固定的位置,符合易讀性要求即可。
3、標示方法
食品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除特殊情況外,食品加工、處理過程中所添加的物質必須標示在配料表中。
3.1 引導詞
配料表不強制使用標題或引導詞。如果要在標簽上標示,可以使用“Ingredients”、“Made from”、“Consists of”、“Contains”或其他類似詞語作為引導詞。
3.2 標示順序
除豁免標示外,各種配料的標示順序按照添加量降序排列。
i. 當配料為脫水或濃縮時,可以選擇按脫水前的重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順序;
ii. 如果食品食用時需要加水重新配制,則配料表可以“Ingredients when reconstituted”為引導詞,各配料按照重新配制后的重量來排序標示。
iii. 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有需要添加水或者有揮發成分的配料,在配料表中應按加水后或揮發成分去除后的最終含量進行排序,而不應按添加量排序標示;
3.3 標示名稱
配料表中成分的名稱可以使用通用名稱,也可以使用常用名稱或能描述其真實屬性的名稱。如果使用通用名稱,應符合Schedule 10的條件。允許使用的通用名稱包括:
比如,食品中包含黃瓜、西紅柿和胡蘿卜,作為單獨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時,可以寫為:“cucumbers, tomatoes , carrots”,也可以在通用名稱后的括號里一一列出各種蔬菜,“vegetables (cucumbers, tomatoes , carrots)”
使用通用名稱時如果有以下特殊情況,需明確列出配料名稱:
油脂必須聲稱植物油或動物油;
如果油脂的來源是羽扇豆、花生或芝麻、大豆(未經脫膠、中和、漂白和除臭),應標示具體來源名稱;
對于乳制品(包括冰淇淋),配料中應標示動物脂肪或油脂的來源;
配料名稱應確保準確,不得虛假、誤導、欺騙或可能引起誤解、欺騙。比如,飲料中添加了復原蘋果汁,但配料表中標注蘋果汁,則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3.4 復合配料
復合配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其他配料構成的某種配料。
復合配料有兩種標示方式:
i. 在配料表中一一列出復合配料中各個配料;
ii. 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的括號內按照添加量降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例如,一款固體飲料里添加了藍莓粉,可以標示為“Blueberry powder (blueberry juice concentrate, maltodextrin)”或“Blueberry juice concentrate, maltodextrin”。
當復合配料含量低于食品總量5%時,如果配料中含有Standard 1.2.3-4列出的成分以及在終產品中發揮工藝作用的配料,則必須標示在配料表中,其他配料則可無需列出;
Standard 2.7.2-2.7.5中的允許銷售的標準化酒精飲料(比如啤酒、葡萄酒、等)也可不用在配料表中列出。
3.5 特性配料
特性配料是指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或與食品名稱有關,或在標簽上以文字、圖形、圖片強調。但少量用于調味的配料,或構成整個食品的配料,在食品名稱中提及但不會影響消費者的選擇的配料不屬于特性配料。
對于預包裝食品,如果含有某種特性配料或成分,在配料表中需緊跟該配料名稱后標明其在食品中添加量百分比。百分比數值應為整除,當數值低于5%時,則將小數點四舍五入至最接近0.5。
3.6 替代配料
允許配料在標示時有一定的靈活性,即用一種配料代替另一種具有類似功能的配料,在配料表中標示時可以同時列出兩種配料來標示,比如,因為季節性原因,需要添加另一種可以替代的配料,sultanas or raisins。
但當符合以下情況時,應重新設計標簽:
i. 不是為了替代配料;
ii. 在從未使用過替代配料并且未從配方角度研究過替代配料的使;
iii. 過去使用替代配料,但不再繼續作為替代配料;
更改標簽后,應與相關執法機構討論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庫存的舊標簽。
3.7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法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法:功能名稱(具體名稱或代號);
如果使用的添加劑在Schedule 7中沒有對應的功能名稱,則必須用Schedule 8中的名稱;
如果食品添加劑對應Schedule7中的多個功能名稱,應在配料表中使用最適合的功能名稱;
i. 對于酶,只需要標示“enzyme”,無需標示具體名稱;
ii. 香精香料:
可以用“flavour”或“flavouring”,也可以用具體的名稱或描述。但如果添加了L-谷氨酸、谷氨酸鈉、L-谷氨酸鉀、L-谷氨酸鈣、L-谷氨酸銨、L-谷氨酸鎂、鳥苷酸二鈉、肌苷酸二鈉、 5'-核糖核苷酸二鈉,則需按照功能名稱(具體名稱或代號)的格式標示;
如果使用的是轉基因香精香料,且添加量不超過1%,則無需標示轉基因;
iii. 食品中添加咖啡因時,必須標示“affeine”;
與一般配料類似,可以定期用一種食品添加劑替代具有相似功能的另一種食品添加劑。配料表中可以同時列出兩種食品添加劑,標示方法為:preservative(A or B)。A和B代表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名稱或代號。
3.8 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標示方法
維生素的標示方法與食品添加劑類似,只是將功能名稱換成“vitamin”或“mineral”。比如,vitamins (vitamin A, vitamin D3, vitamin E)。
3.9 轉基因和輻照成分的標示
如果含有轉基因或輻照成分,則必須在配料表中按要求標示,標示方法可參考食品標法圈發布的相關原創文章。
以上是《澳新食品標準法典》對配料表標示的相關要求,關于澳新食品標簽的其他標示要求,請繼續關注后續推出的系列原創文章。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1、定義
配料是指食品在加工或處理中添加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標示位置
《法典》中未規定配料表在標簽上的標示位置,因此配料表沒有固定的位置,符合易讀性要求即可。
3、標示方法
食品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除特殊情況外,食品加工、處理過程中所添加的物質必須標示在配料表中。
3.1 引導詞
配料表不強制使用標題或引導詞。如果要在標簽上標示,可以使用“Ingredients”、“Made from”、“Consists of”、“Contains”或其他類似詞語作為引導詞。
3.2 標示順序
除豁免標示外,各種配料的標示順序按照添加量降序排列。
i. 當配料為脫水或濃縮時,可以選擇按脫水前的重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順序;
ii. 如果食品食用時需要加水重新配制,則配料表可以“Ingredients when reconstituted”為引導詞,各配料按照重新配制后的重量來排序標示。
iii. 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有需要添加水或者有揮發成分的配料,在配料表中應按加水后或揮發成分去除后的最終含量進行排序,而不應按添加量排序標示;
3.3 標示名稱
配料表中成分的名稱可以使用通用名稱,也可以使用常用名稱或能描述其真實屬性的名稱。如果使用通用名稱,應符合Schedule 10的條件。允許使用的通用名稱包括:
比如,食品中包含黃瓜、西紅柿和胡蘿卜,作為單獨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時,可以寫為:“cucumbers, tomatoes , carrots”,也可以在通用名稱后的括號里一一列出各種蔬菜,“vegetables (cucumbers, tomatoes , carrots)”
使用通用名稱時如果有以下特殊情況,需明確列出配料名稱:
油脂必須聲稱植物油或動物油;
如果油脂的來源是羽扇豆、花生或芝麻、大豆(未經脫膠、中和、漂白和除臭),應標示具體來源名稱;
對于乳制品(包括冰淇淋),配料中應標示動物脂肪或油脂的來源;
配料名稱應確保準確,不得虛假、誤導、欺騙或可能引起誤解、欺騙。比如,飲料中添加了復原蘋果汁,但配料表中標注蘋果汁,則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3.4 復合配料
復合配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其他配料構成的某種配料。
復合配料有兩種標示方式:
i. 在配料表中一一列出復合配料中各個配料;
ii. 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的括號內按照添加量降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例如,一款固體飲料里添加了藍莓粉,可以標示為“Blueberry powder (blueberry juice concentrate, maltodextrin)”或“Blueberry juice concentrate, maltodextrin”。
當復合配料含量低于食品總量5%時,如果配料中含有Standard 1.2.3-4列出的成分以及在終產品中發揮工藝作用的配料,則必須標示在配料表中,其他配料則可無需列出;
Standard 2.7.2-2.7.5中的允許銷售的標準化酒精飲料(比如啤酒、葡萄酒、等)也可不用在配料表中列出。
3.5 特性配料
特性配料是指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或與食品名稱有關,或在標簽上以文字、圖形、圖片強調。但少量用于調味的配料,或構成整個食品的配料,在食品名稱中提及但不會影響消費者的選擇的配料不屬于特性配料。
對于預包裝食品,如果含有某種特性配料或成分,在配料表中需緊跟該配料名稱后標明其在食品中添加量百分比。百分比數值應為整除,當數值低于5%時,則將小數點四舍五入至最接近0.5。
3.6 替代配料
允許配料在標示時有一定的靈活性,即用一種配料代替另一種具有類似功能的配料,在配料表中標示時可以同時列出兩種配料來標示,比如,因為季節性原因,需要添加另一種可以替代的配料,sultanas or raisins。
但當符合以下情況時,應重新設計標簽:
i. 不是為了替代配料;
ii. 在從未使用過替代配料并且未從配方角度研究過替代配料的使;
iii. 過去使用替代配料,但不再繼續作為替代配料;
更改標簽后,應與相關執法機構討論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庫存的舊標簽。
3.7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法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法:功能名稱(具體名稱或代號);
如果使用的添加劑在Schedule 7中沒有對應的功能名稱,則必須用Schedule 8中的名稱;
如果食品添加劑對應Schedule7中的多個功能名稱,應在配料表中使用最適合的功能名稱;
i. 對于酶,只需要標示“enzyme”,無需標示具體名稱;
ii. 香精香料:
可以用“flavour”或“flavouring”,也可以用具體的名稱或描述。但如果添加了L-谷氨酸、谷氨酸鈉、L-谷氨酸鉀、L-谷氨酸鈣、L-谷氨酸銨、L-谷氨酸鎂、鳥苷酸二鈉、肌苷酸二鈉、 5'-核糖核苷酸二鈉,則需按照功能名稱(具體名稱或代號)的格式標示;
如果使用的是轉基因香精香料,且添加量不超過1%,則無需標示轉基因;
iii. 食品中添加咖啡因時,必須標示“affeine”;
與一般配料類似,可以定期用一種食品添加劑替代具有相似功能的另一種食品添加劑。配料表中可以同時列出兩種食品添加劑,標示方法為:preservative(A or B)。A和B代表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名稱或代號。
3.8 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標示方法
維生素的標示方法與食品添加劑類似,只是將功能名稱換成“vitamin”或“mineral”。比如,vitamins (vitamin A, vitamin D3, vitamin E)。
3.9 轉基因和輻照成分的標示
如果含有轉基因或輻照成分,則必須在配料表中按要求標示,標示方法可參考食品標法圈發布的相關原創文章。
以上是《澳新食品標準法典》對配料表標示的相關要求,關于澳新食品標簽的其他標示要求,請繼續關注后續推出的系列原創文章。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