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食品條例》于1985年發布并實施,共有十章及對應的30個附錄,內容涵蓋了產品標準及標簽、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農獸殘限量標準、包裝、儲運等各個方面。2003年馬來西亞發布營養標簽法規,并合并到《食品條例》中,于2004年正式實施。新規定要求所有在馬來西亞國內銷售的食品必須遵守《食品法規》中關于標簽的要求。本文主要對相關營養標簽的規定進行大致的梳理。
在馬來西亞,谷物類食品、面包、糖制品、罐頭(包括肉類、魚類、蔬菜、水果)、果汁、沙拉醬和蛋黃醬、軟飲料等預包裝食品以及其他進行營養聲稱的食品必須標示營養標簽,其他食品可按規定自愿標示。
營養標簽的標示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個包裝(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中所含的能量,以kilocalorie(kcal)或kilojoule(KJ)或者同時以兩種單位表示;
(2)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個包裝(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中蛋白質、碳水化合物(不包括膳食纖維)、脂肪的含量,以g表示;
(3)如果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則需要標示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個包裝中鈉的含量,以mg表示;
(4)即飲飲料中還應按以下形式標示總糖的含量:
Carbohydrates ..........g
Total sugars ...........g
(5)聲稱脂肪酸的含量或類型時,應視具體情況按以下形式標明飽和脂肪酸、單不飽和脂肪酸、多不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Fat …… g
compromising of
monounsaturated fatty acid …… g
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 …… g
saturated fatty acid ........ g
trans fatty acid ........ g
(6)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以下是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
(7)蛋白質(g/100g)=總氮量(g/100g)×蛋白質折算系數
以下為各類食品的換算系數:
(8)除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標簽上還可標示維生素、礦物質、膽固醇、鈉、膳食纖維等。
維生素和礦物質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的含量表示,以公制單位標示,當以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膽固醇和鈉以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含有的mg數表示,膳食纖維以以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含有g數表示,當以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
小結
以上是馬來西亞營養標簽的一般規定,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之前“鈉”在營養標簽中屬于可選擇性標示內容,但在2020年7月份馬來西亞發布的食品條例4號修正案后,將“鈉”修訂為強制標示內容,因此向馬來西亞出口食品的企業需要根據最新條例及時更新標簽。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產品出口到東南亞國家,對于東南亞地區的食品法規也越來越關注。食品伙伴網一直致力于東南亞食品法規的研究,關于更多東南亞國家的食品相關法規,請繼續關注后續推出的系列原創文章。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在馬來西亞,谷物類食品、面包、糖制品、罐頭(包括肉類、魚類、蔬菜、水果)、果汁、沙拉醬和蛋黃醬、軟飲料等預包裝食品以及其他進行營養聲稱的食品必須標示營養標簽,其他食品可按規定自愿標示。
營養標簽的標示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個包裝(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中所含的能量,以kilocalorie(kcal)或kilojoule(KJ)或者同時以兩種單位表示;
(2)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個包裝(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中蛋白質、碳水化合物(不包括膳食纖維)、脂肪的含量,以g表示;
(3)如果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則需要標示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個包裝中鈉的含量,以mg表示;
(4)即飲飲料中還應按以下形式標示總糖的含量:
Carbohydrates ..........g
Total sugars ...........g
(5)聲稱脂肪酸的含量或類型時,應視具體情況按以下形式標明飽和脂肪酸、單不飽和脂肪酸、多不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Fat …… g
compromising of
monounsaturated fatty acid …… g
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 …… g
saturated fatty acid ........ g
trans fatty acid ........ g
(6)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以下是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
成分 | kJ/g |
碳水化合物 | 17 |
蛋白質 | 17 |
脂肪 | 37 |
酒精(乙醇) | 29 |
有機酸 | 13 |
膳食纖維 | 8.5 |
(7)蛋白質(g/100g)=總氮量(g/100g)×蛋白質折算系數
以下為各類食品的換算系數:
食品類別 | 換算系數 |
谷物類 | |
全麥或面粉或碾碎干小麥 | 5.83 |
中筋面粉或低筋面粉 | 5.70 |
通心粉,意大利面,小麥面食 | 5.70 |
麩 | 6.31 |
大米 | 5.95 |
黑麥,大麥,燕麥 | 5.83 |
豆類,堅果和種子 | |
花生 | 5.46 |
大豆,種子,面粉或其產品 | 6.25 |
木本堅果 | |
杏仁 | 5.18 |
巴西堅果 | 5.71 |
椰子,栗子,堅果 | 5.30 |
種子 | |
芝麻,紅花,向日葵 | 5.30 |
乳及乳制品 | 6.38 |
食用脂肪和食用油 | 6.38 |
人造黃油、黃油 | 6.38 |
其他食品 | 6.25 |
(8)除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標簽上還可標示維生素、礦物質、膽固醇、鈉、膳食纖維等。
維生素和礦物質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的含量表示,以公制單位標示,當以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膽固醇和鈉以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含有的mg數表示,膳食纖維以以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含有g數表示,當以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
小結
以上是馬來西亞營養標簽的一般規定,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之前“鈉”在營養標簽中屬于可選擇性標示內容,但在2020年7月份馬來西亞發布的食品條例4號修正案后,將“鈉”修訂為強制標示內容,因此向馬來西亞出口食品的企業需要根據最新條例及時更新標簽。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產品出口到東南亞國家,對于東南亞地區的食品法規也越來越關注。食品伙伴網一直致力于東南亞食品法規的研究,關于更多東南亞國家的食品相關法規,請繼續關注后續推出的系列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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