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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貴州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2019-06-14 863
核心提示:一、文件制定背景2015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5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以下簡稱“79號令”)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原《貴州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相關內容未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章要求,做好我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結合實際,經過充分討論、征求意見,制定我省《貴州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修訂內容變更情況
 
    1、根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要求,《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查范圍。
 
    2、《實施細則》刪除了《管理辦法》第八條,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3、《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根據我省提高行政許可效率的要求,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許可時限進行壓縮。
 
    4、《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明確對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保證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完成后順利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5、根據《安全生產法》和79號令規定,刪除《管理辦法》第25條、第26條,取消了建設項目試生產備案。試生產前建設單位告知實施安全審查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便于加強日常監管。
 
    6、根據《安全生產法》和79號令規定,刪除《管理辦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實施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7、關于法律責任,《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明確按照《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8、《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明確,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
 
    9《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明確,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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