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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率先全省出臺食品經營違法案件免予處罰細則

   2021-06-03 327
核心提示:作為一部關系食品安全和行政規范的重要實施細則,《食品經營違法案件適用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作為一部關系食品安全和行政規范的重要實施細則,《食品經營違法案件適用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于全省率先出臺,自2021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食品經營違法案件適用免予行政處罰從此有了細化的執法依據。

《指導意見》共十六條,對適用范圍和條件、進貨查驗等義務、主觀狀態的認定、說明進貨來源、案件行政決定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食品銷售者、餐飲服務者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包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簡單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集中交易市場入場銷售者以及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者,都將適用本規定。

《指導意見》的出臺及時厘清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和上述免予行政處罰的關系,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同時解決了基層執法的困惑,為正確適用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提供了指南,亦是正確保障食品安全立法利益實現的切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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