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6條,分別對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要求、注冊商標改變標志應當重新申請、商標申請優先權,以及申請商標注冊申報事項和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要求等作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如何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是商標注冊并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必經途徑根據本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若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本條規定對原商標法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改: 1.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根據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這一規定也即“一種商品一份申請”,一份商標申請僅限于申請注冊一種商品。例如,當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書上申請在服裝、鞋帽類商品中的服裝上注冊某一商標。但是,如果要進一步申請將該商標注冊于該類商品中的鞋、帽商品上,或者申請將該商標注冊于地毯、地席類商品上的,應當另行提出商標申請,而不得通過一份申請就某一類別內的多種商品或者不同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而根據修改后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即在上述例子中,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將某一商標同時注冊于服裝、鞋、帽類和地毯、地席類這兩類商品中的多個商品上。 2.明確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原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的提交方式沒有明確規定。考慮到實踐發展的需要,目前網上申請等方式應用更加廣泛。為此,本次修改商標法明確面方式和數據電文方式均為商標申請的有效方式。二、《尼斯協定》與商品分類由于可以使用商標的商品成千上萬,服務品種也不斷增加,有的由同一生產經營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產經營者提供。為了便于消費者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所有建立商標制度的國家均規定,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含服務)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因此,我國商標法也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品分類表主要根據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產工藝、服務性質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歸類,以此為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和商標管理機關檢索、審查、管理注冊商標提供依據。各國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類表,但是由于國家間存在經濟和文化差異,自行制定的商品分類表已不能適應有關商標事務的國際交往。為了改變這種局面,一個由多國共同簽署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應運而生,《尼斯協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南部城市尼斯簽訂,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協定的成員國目前已發展到65個。尼斯協定的宗旨是建立一個共同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并保證其實施。申請人所需填報的商品及服務一般說來都在其中了。不僅所有尼斯聯盟成員國都使用此分類表,而且,非尼斯聯盟成員國也可以使用該分類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聯盟成員可以參與分類表的修訂,而非成員國則無權參與。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此分類表。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國際分類,并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聯盟。采用國際分類后,大大方便了商標申請人,更加規范了商標主管機關的管理,密切了國際間商標事務的聯系。尤其是加入尼斯協定以來,我國積極參與了對尼斯分類的修改與完善,已將多項有中國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類中。尼斯分類表定期修訂,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將已列入分類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觀點進行調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內在的統一性。 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執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的公告》提出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要求,我國將于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尼斯分類表為基礎出臺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的規定,目前,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共分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共包含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目前,國際分類具體包括:(1)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和林業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2)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3)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牙粉。(4)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劑,蠟燭,燈芯。(5)藥品,獸藥及衛生用品,醫用營養品,嬰兒用食品,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物制品,殺真菌劑,除莠劑。(6)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器具,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制品,礦砂。(7)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除外),非手動農業機具,孵化器。(8)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9)科學、航海、測地、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10)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11)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干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12)車輛,陸、空、海用裝載器。(13)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焰火。(14)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表和計時儀器。(15)樂器。(16)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料物品(不屬別類的),紙牌,印刷鉛字、印版。(17)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云母,以及不屬別類的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產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18)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及手杖,鞭和馬具。(19)非金屬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碑。(20)家具,玻璃,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21)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22)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料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23)紡織用紗、線。(24)布料和不屬別類的紡織品;床單;桌布。(25)服裝,鞋,帽。(26)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編帶,鈕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27)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28)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圣誕樹用裝飾。(29)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30)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31)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谷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32)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制劑。(33)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34)煙草,煙具,火柴。(35)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及辦公事務。(36)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37)房屋建筑;修理;安裝服務。(38)電信。(39)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40)材料處理。(41)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42)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43)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44)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和林業服務。(45)法律服務;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三、關于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商品名稱商品名稱是整個商標注冊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決定注冊商標保護的范圍。因此,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名稱。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范,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每個類別有注釋,并將商品或服務項目分為不同群組。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不能填寫注釋部分和群組名,如2907奶及乳制品,4301提供餐飲、住宿服務。一般說來,一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范名稱。某些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如“家用電器”,因為它包括的范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至少五個類別的商品。例如第七類的洗衣機、家用電動碾磨機;第八類的電動刮胡刀;第九類的電視機;第十類的電動按摩器;第十一類的電冰箱、電熱水器等。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使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規范的商品及服務名稱,有助于加快商標的注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四、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按照前述規定,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于種類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產工藝或服務性質劃分為45類,制定了商品分類表,申請商標注冊應當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如果某一個申請人要將同一個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從商標法的規定上,這是允許的,沒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個商標既要使用于商品分類表第三類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五類的消毒劑上,還要使用于第二十一類的清掃用具上。對于這種情況,按照本次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本次修正后的商標法對此作了調整,即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商標注冊申請時,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允許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不僅可以進一步減少當事人辦理手續的時間,還能節約當事人申請商標的經濟成本。五、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本條第三款規定是關于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形式的規定,是這次商標法修改新增加的內容。書面方式是傳統的文件形式,數據電文方式是適應信息社會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形式,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的信息。常見的電子郵件、電子文檔等都屬于數據電文。早在2009年年,商標局就已經開始試點通過數據電文這種新的申請方式,但目前僅允許部分獲得授權的代理組織提交除自然人申請、有優先權的、人物肖像等之外的普通商標注冊申請。目前商標注冊通過網上申請等利用數據電文申請的形式日益普及,適用更加普遍,也更加便捷,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通過商標局指定網站按照商標局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文件。允許以數據電文形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有利于進一步加快商標申請、受理和審查進程,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本條規定是本次商標法修改的內容。修改前,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注冊使用,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也即“一商品以申請”,通過一次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核準使用某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只能是一種。修改后,根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通過一次商標注冊申請核準使用某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可能有多種。因此,在某一商品上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關鍵要靠商標局的核準范圍,核準范圍之內不需要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反之則需要。二、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注冊商標必須標明其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同一注冊商標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類別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類別中的不同商品。但是無論何種情況,注冊商標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圍之內。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圍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這里規定的“核定使用范圍”是指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注冊文件中列明的商品類別和商品范圍。比如,商品分類表的第十四類為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表和計時儀器。如果申請人同時提出使用于上述三種商品的,則應當同時申請注冊;其中有一種商品已經先注冊使用(屬于已經核定的使用范圍)的,然后又要使用于其他兩種商品上的,應當就其他兩種商品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又如,申請人已經在第三十二類的啤酒和第三十三類的白酒上注冊了某一商標,申請人希望同時將該注冊商標用于第三十二類的飲料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改變標志應重新注冊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商標是一種標志。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商標的功能在于用以區別商品的來源和服務的提供者,商標一經注冊就再不能隨意變動,否則就起不到通過商標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商標標志是消費者識別商品、選擇商品的手段,如果商標標志改變了,就會直接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選擇。商標注冊人需要改變商標標志,那就意味著放棄原來的商標,而要使用一個新的商標,消費者需要重新認識和接受這個新的標志,將這個新的標志和新的商品或者服務聯系起來。而且一個商標注冊后,這個商標標志便是一個有商標專用權的標志,如果改變了這個標志,就是放棄了原有的商標專用權。而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取得改變后標志的商標專用權,就需要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標志既包括平面標志,也包括立體標志。改變商標標志,既包括平面商標的標志如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也包括了立體商標所使用的三維標志。這些標志都是商標專用權的客體部分,在經過法定程序獲得商標專用權之后,這些客體部分是不允許改變的。如果作了改變,那么改變后的商標就不再能按原有的注冊商標使用,這是法律上的一個限制條件,也是商標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條界線。所以改變標志后的商標不能按原有注冊商標使用,合法的途徑是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重新注冊新的商標,取得商標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一、對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的保護是一些國際公約的要求規范商標注冊的國際公約主要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我國于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四條規定了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或者說是優先權中有關商標的內容,具體規定有:1.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的注冊申請的,應在以下(三)之一規定的期間內,為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2.依據本聯盟任何國家的本國法規,或依據本聯盟國家之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相當于正規國家申請的任何申請,應當承認其產生優先權。……(三)1.上指優先權的期間,對于……商標應為六個月;2.這些期間應自第一項申請的申請日算起,申請日不包括在內;3.期間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請求保護的國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機關不接受申請之日,則期間應延遲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我國于1989年加入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在這個協定的第四條(二)中規定:每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享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需履行該條第四款規定的各項手續。我國作為《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對于公約和協定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條款,是有義務執行的。同時,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擴大對外經濟貿易,擴大國際交流,在法律上和在實際生活里面,增加關于優先權的規定也是有積極意義的。二、規定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是符合國際上通行規則的,它的實質內容就是,以某一個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一成員國為一項商標提出的正式申請為基礎,在一定期間內同一申請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員國申請對該商標的保護,這些在后的申請被認為是與第一次申請同一天提出的。這項關于優先權的規定,對于意欲在多個國家得到保護的申請人,是會有許多實際利益的。它可以使申請人不必再同時向國內外都提出申請,還可以利用這六個月的時間來籌劃在有關的國家中得到保護。當然,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以保障優先權的行使。需要了解的是在巴黎公約中所規定的優先權適用于商品商標,并不適用于服務商標,但是成員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給予服務商標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臨時保護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一、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給予臨時保護,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一項內容。該公約第十一條明確規定:(1)本聯盟國家按照其本國法律,對在本聯盟任一國家領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標,應予以臨時保護;(2)此種臨時保護不得延長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如果以后要求優先權,任何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以規定其期間應自該商品在展覽會展出之日算起;(3)每一國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證明文件,證實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就是巴黎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期間,對于商標應為六個月。本條規定即是對巴黎公約上述規定的國內法轉化,是落實巴黎公約規定的要求。二、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列入保護的范圍為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不是由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我國不予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標不享有臨時保護及商標申請優先權。 2.保護對象為在上述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即該商標在國際展覽會召開之前沒有使用過。 3.保護的內容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這是要求獲得優先權的一項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和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后,三個月內提交法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這是獲得優先權的必要的前提條件。相關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標注冊部門不予認可。商標法的上述規定是從法律上完善了關于優先權的規定,與我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規定也是相對應的。優先權的有些規定的具體實施是比較復雜的,應當注意了解其具體條件和具體程序,理解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和實際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申請商標注冊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申請商標注冊就是以一定的事實為基礎,要求與商標有關的專用權依法得到確認。這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必須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持認真負責的態度。首先要求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是真實的,不能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更不允許捏造事實和欺詐。第二是商標注冊申請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資料應當是準確可靠的,應當是確定的而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因為它會涉及具體的權利和具體的法律關系,只有準確的填報和提交資料,才有利于正確地確定與之有關的權利。第三是要求商標注冊申請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是完整的,不能是殘缺不全的。這對正確地確定權利和保護權利,有直接的影響。商標注冊申請包括注冊商品商標的申請、注冊服務商標的申請、改變商標標志的重新提出注冊的申請、商標注冊事項變更的申請、涉及要求優先權的商標注冊申請,這些都應當符合所申報事項和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這三項要求是緊密聯系的,相互之間有直接的影響。比如,提交的商標申請文件不準確、不完整,就會直接影響其真實性,而要求是真實的,就應當是準確的、完整的。所以三項要求是一個全面的要求,不能截然地分開。按照上面所作的解釋,法律中所確定的規則,以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填報為例,比如下列各項:1.申請日期;2.申請類別;3.申請人姓名、地址;4.聯系人、代理人;5.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6.商標種類;7.商標設計說明;8.是否第一次申請;9.在其他哪些類商品上已注冊了相同商標;10.同時在哪些類別提出申請,商品名稱、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這些列舉的和未在這里列舉的事項、材料,在注冊申請時,都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本條中規定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不僅適用于一般的商標申請行為,也適用于商標代理機構以及商標代理人。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同樣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如何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是商標注冊并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必經途徑根據本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若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本條規定對原商標法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改: 1.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根據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這一規定也即“一種商品一份申請”,一份商標申請僅限于申請注冊一種商品。例如,當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書上申請在服裝、鞋帽類商品中的服裝上注冊某一商標。但是,如果要進一步申請將該商標注冊于該類商品中的鞋、帽商品上,或者申請將該商標注冊于地毯、地席類商品上的,應當另行提出商標申請,而不得通過一份申請就某一類別內的多種商品或者不同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而根據修改后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即在上述例子中,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將某一商標同時注冊于服裝、鞋、帽類和地毯、地席類這兩類商品中的多個商品上。 2.明確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原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的提交方式沒有明確規定。考慮到實踐發展的需要,目前網上申請等方式應用更加廣泛。為此,本次修改商標法明確面方式和數據電文方式均為商標申請的有效方式。二、《尼斯協定》與商品分類由于可以使用商標的商品成千上萬,服務品種也不斷增加,有的由同一生產經營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產經營者提供。為了便于消費者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所有建立商標制度的國家均規定,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含服務)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因此,我國商標法也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品分類表主要根據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產工藝、服務性質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歸類,以此為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和商標管理機關檢索、審查、管理注冊商標提供依據。各國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類表,但是由于國家間存在經濟和文化差異,自行制定的商品分類表已不能適應有關商標事務的國際交往。為了改變這種局面,一個由多國共同簽署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應運而生,《尼斯協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南部城市尼斯簽訂,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協定的成員國目前已發展到65個。尼斯協定的宗旨是建立一個共同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并保證其實施。申請人所需填報的商品及服務一般說來都在其中了。不僅所有尼斯聯盟成員國都使用此分類表,而且,非尼斯聯盟成員國也可以使用該分類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聯盟成員可以參與分類表的修訂,而非成員國則無權參與。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此分類表。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國際分類,并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聯盟。采用國際分類后,大大方便了商標申請人,更加規范了商標主管機關的管理,密切了國際間商標事務的聯系。尤其是加入尼斯協定以來,我國積極參與了對尼斯分類的修改與完善,已將多項有中國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類中。尼斯分類表定期修訂,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將已列入分類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觀點進行調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內在的統一性。 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執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的公告》提出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要求,我國將于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尼斯分類表為基礎出臺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的規定,目前,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共分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共包含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目前,國際分類具體包括:(1)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和林業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2)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3)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牙粉。(4)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劑,蠟燭,燈芯。(5)藥品,獸藥及衛生用品,醫用營養品,嬰兒用食品,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物制品,殺真菌劑,除莠劑。(6)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器具,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制品,礦砂。(7)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除外),非手動農業機具,孵化器。(8)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9)科學、航海、測地、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10)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11)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干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12)車輛,陸、空、海用裝載器。(13)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焰火。(14)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表和計時儀器。(15)樂器。(16)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料物品(不屬別類的),紙牌,印刷鉛字、印版。(17)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云母,以及不屬別類的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產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18)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及手杖,鞭和馬具。(19)非金屬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碑。(20)家具,玻璃,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21)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22)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料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23)紡織用紗、線。(24)布料和不屬別類的紡織品;床單;桌布。(25)服裝,鞋,帽。(26)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編帶,鈕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27)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28)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圣誕樹用裝飾。(29)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30)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31)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谷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32)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制劑。(33)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34)煙草,煙具,火柴。(35)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及辦公事務。(36)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37)房屋建筑;修理;安裝服務。(38)電信。(39)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40)材料處理。(41)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42)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43)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44)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和林業服務。(45)法律服務;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三、關于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商品名稱商品名稱是整個商標注冊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決定注冊商標保護的范圍。因此,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名稱。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范,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每個類別有注釋,并將商品或服務項目分為不同群組。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不能填寫注釋部分和群組名,如2907奶及乳制品,4301提供餐飲、住宿服務。一般說來,一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范名稱。某些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如“家用電器”,因為它包括的范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至少五個類別的商品。例如第七類的洗衣機、家用電動碾磨機;第八類的電動刮胡刀;第九類的電視機;第十類的電動按摩器;第十一類的電冰箱、電熱水器等。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使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規范的商品及服務名稱,有助于加快商標的注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四、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按照前述規定,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于種類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產工藝或服務性質劃分為45類,制定了商品分類表,申請商標注冊應當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如果某一個申請人要將同一個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從商標法的規定上,這是允許的,沒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個商標既要使用于商品分類表第三類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五類的消毒劑上,還要使用于第二十一類的清掃用具上。對于這種情況,按照本次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本次修正后的商標法對此作了調整,即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商標注冊申請時,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允許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不僅可以進一步減少當事人辦理手續的時間,還能節約當事人申請商標的經濟成本。五、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本條第三款規定是關于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形式的規定,是這次商標法修改新增加的內容。書面方式是傳統的文件形式,數據電文方式是適應信息社會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形式,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的信息。常見的電子郵件、電子文檔等都屬于數據電文。早在2009年年,商標局就已經開始試點通過數據電文這種新的申請方式,但目前僅允許部分獲得授權的代理組織提交除自然人申請、有優先權的、人物肖像等之外的普通商標注冊申請。目前商標注冊通過網上申請等利用數據電文申請的形式日益普及,適用更加普遍,也更加便捷,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通過商標局指定網站按照商標局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文件。允許以數據電文形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有利于進一步加快商標申請、受理和審查進程,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本條規定是本次商標法修改的內容。修改前,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注冊使用,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也即“一商品以申請”,通過一次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核準使用某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只能是一種。修改后,根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通過一次商標注冊申請核準使用某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可能有多種。因此,在某一商品上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關鍵要靠商標局的核準范圍,核準范圍之內不需要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反之則需要。二、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注冊商標必須標明其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同一注冊商標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類別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類別中的不同商品。但是無論何種情況,注冊商標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圍之內。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圍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這里規定的“核定使用范圍”是指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注冊文件中列明的商品類別和商品范圍。比如,商品分類表的第十四類為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表和計時儀器。如果申請人同時提出使用于上述三種商品的,則應當同時申請注冊;其中有一種商品已經先注冊使用(屬于已經核定的使用范圍)的,然后又要使用于其他兩種商品上的,應當就其他兩種商品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又如,申請人已經在第三十二類的啤酒和第三十三類的白酒上注冊了某一商標,申請人希望同時將該注冊商標用于第三十二類的飲料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改變標志應重新注冊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商標是一種標志。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商標的功能在于用以區別商品的來源和服務的提供者,商標一經注冊就再不能隨意變動,否則就起不到通過商標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商標標志是消費者識別商品、選擇商品的手段,如果商標標志改變了,就會直接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選擇。商標注冊人需要改變商標標志,那就意味著放棄原來的商標,而要使用一個新的商標,消費者需要重新認識和接受這個新的標志,將這個新的標志和新的商品或者服務聯系起來。而且一個商標注冊后,這個商標標志便是一個有商標專用權的標志,如果改變了這個標志,就是放棄了原有的商標專用權。而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取得改變后標志的商標專用權,就需要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標志既包括平面標志,也包括立體標志。改變商標標志,既包括平面商標的標志如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也包括了立體商標所使用的三維標志。這些標志都是商標專用權的客體部分,在經過法定程序獲得商標專用權之后,這些客體部分是不允許改變的。如果作了改變,那么改變后的商標就不再能按原有的注冊商標使用,這是法律上的一個限制條件,也是商標是否合法使用的一條界線。所以改變標志后的商標不能按原有注冊商標使用,合法的途徑是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重新注冊新的商標,取得商標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一、對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的保護是一些國際公約的要求規范商標注冊的國際公約主要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我國于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四條規定了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或者說是優先權中有關商標的內容,具體規定有:1.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的注冊申請的,應在以下(三)之一規定的期間內,為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2.依據本聯盟任何國家的本國法規,或依據本聯盟國家之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相當于正規國家申請的任何申請,應當承認其產生優先權。……(三)1.上指優先權的期間,對于……商標應為六個月;2.這些期間應自第一項申請的申請日算起,申請日不包括在內;3.期間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請求保護的國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機關不接受申請之日,則期間應延遲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我國于1989年加入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在這個協定的第四條(二)中規定:每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享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需履行該條第四款規定的各項手續。我國作為《巴黎公約》和《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對于公約和協定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條款,是有義務執行的。同時,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擴大對外經濟貿易,擴大國際交流,在法律上和在實際生活里面,增加關于優先權的規定也是有積極意義的。二、規定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是符合國際上通行規則的,它的實質內容就是,以某一個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一成員國為一項商標提出的正式申請為基礎,在一定期間內同一申請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員國申請對該商標的保護,這些在后的申請被認為是與第一次申請同一天提出的。這項關于優先權的規定,對于意欲在多個國家得到保護的申請人,是會有許多實際利益的。它可以使申請人不必再同時向國內外都提出申請,還可以利用這六個月的時間來籌劃在有關的國家中得到保護。當然,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以保障優先權的行使。需要了解的是在巴黎公約中所規定的優先權適用于商品商標,并不適用于服務商標,但是成員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給予服務商標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臨時保護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一、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給予臨時保護,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一項內容。該公約第十一條明確規定:(1)本聯盟國家按照其本國法律,對在本聯盟任一國家領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標,應予以臨時保護;(2)此種臨時保護不得延長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如果以后要求優先權,任何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以規定其期間應自該商品在展覽會展出之日算起;(3)每一國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證明文件,證實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就是巴黎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期間,對于商標應為六個月。本條規定即是對巴黎公約上述規定的國內法轉化,是落實巴黎公約規定的要求。二、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列入保護的范圍為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不是由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我國不予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標不享有臨時保護及商標申請優先權。 2.保護對象為在上述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即該商標在國際展覽會召開之前沒有使用過。 3.保護的內容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這是要求獲得優先權的一項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和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后,三個月內提交法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這是獲得優先權的必要的前提條件。相關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標注冊部門不予認可。商標法的上述規定是從法律上完善了關于優先權的規定,與我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規定也是相對應的。優先權的有些規定的具體實施是比較復雜的,應當注意了解其具體條件和具體程序,理解要求優先權的基礎和實際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申請商標注冊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申請商標注冊就是以一定的事實為基礎,要求與商標有關的專用權依法得到確認。這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必須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持認真負責的態度。首先要求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是真實的,不能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更不允許捏造事實和欺詐。第二是商標注冊申請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資料應當是準確可靠的,應當是確定的而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因為它會涉及具體的權利和具體的法律關系,只有準確的填報和提交資料,才有利于正確地確定與之有關的權利。第三是要求商標注冊申請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是完整的,不能是殘缺不全的。這對正確地確定權利和保護權利,有直接的影響。商標注冊申請包括注冊商品商標的申請、注冊服務商標的申請、改變商標標志的重新提出注冊的申請、商標注冊事項變更的申請、涉及要求優先權的商標注冊申請,這些都應當符合所申報事項和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這三項要求是緊密聯系的,相互之間有直接的影響。比如,提交的商標申請文件不準確、不完整,就會直接影響其真實性,而要求是真實的,就應當是準確的、完整的。所以三項要求是一個全面的要求,不能截然地分開。按照上面所作的解釋,法律中所確定的規則,以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填報為例,比如下列各項:1.申請日期;2.申請類別;3.申請人姓名、地址;4.聯系人、代理人;5.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6.商標種類;7.商標設計說明;8.是否第一次申請;9.在其他哪些類商品上已注冊了相同商標;10.同時在哪些類別提出申請,商品名稱、商品用途、主要原料,等。這些列舉的和未在這里列舉的事項、材料,在注冊申請時,都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本條中規定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不僅適用于一般的商標申請行為,也適用于商標代理機構以及商標代理人。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同樣應當真實、準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