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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一部分 緒論 稅收征納關系的基本規范及稅收法律的若干問題)

   2013-10-24 381
核心提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卞耀武  稅收征收管理法經過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決定予以修訂,作出了全面的修改,從而使之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卞耀武
 
  稅收征收管理法經過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決定予以修訂,作出了全面的修改,從而使之成為一部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這部法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歷時8個月,共進行了四次審議,廣泛征求了全國各個地方、各個部門和研究機構、專家的意見,聽取了城市和農村對稅收征管的議論和建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在審議過程中作了反復的修改,形成十余個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建議表決稿。
 
  新的稅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國家的活動中,在現實的社會中,在經濟發展中,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當然也會與億萬人有密切的聯系,因而應當了解和研究這部法律的實質內容,掌握它所調整的方方面面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與稅收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更有必要。
 
  下面從幾個主要的方面進行闡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體的法律規范,把握立法內容,為正確地運用這部法律提供參考。
 
  一、新稅收征管法的意義和特點
 
  新的稅收征管法的基本內容是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這也就是在這部法律中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稅收征收與繳納的法律關系,并以這種關系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稅收征管的許多其他相關的規范,使整個稅收征管制度呈現出了新的變化。這次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處,增加了許多新的條文,原有的條文也有較大的改動,從立法宗旨、稅收法律原則到基本條款以及若干操作規范,都有明顯的修改與完善。
 
  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稅收征管新的經驗,新的情況,新的需要,確立了新的規范,完善了原有的規則,適應了當前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形勢,在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推進稅制改革,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等方面都有積極的意義,能發揮重要的作用。對于稅收法律制度來說,這部法律的修訂,將會有力地推進稅收的法制化,使稅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提高規范化的水平。
 
  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表現出了以下一些重要特點:
 
  1.強調稅收的征收與繳納必須以法律為基礎,確立和充實了一批新的規范,朝著完善稅收征納法律關系這個目標跨出了一大步。
 
  2.進一步明確征稅的法定主體,為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稅收法律秩序作出了關鍵性的規定。
 
  3.增強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重視依法調整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培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4.提高稅收程序規范化的水平,從規范基礎工作開始,到征收管理的主要環節,都補充和增添了有關行為規則的內容,強調按法定程序征稅。
 
  5.強化保護國家的稅收,促使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從稅源控制到打擊偷逃稅收,在法律上作出一系列規定,發揮法律的引導、保護、規范作用,依法增強懲罰力度。
 
  6.有力地推進稅收執法行為的規范化,在推進規范化的基礎上,提高執法水平,加強執法監督,實現秉公執法,嚴格執法。
 
  7.具體、深入地促進稅收法制化,在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過程中,立足于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貫徹于各項法律規范,既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又有更深層次的法律調整。
 
  上述七個方面的特點,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訂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其實也是這部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本身所應有的特點。這些特點是與這部法律的內容直接聯系在一起的,下面將在闡述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內容時,分析這些特點的具體表現,在闡述稅收法律相關問題時,也將涉及這些特點。實質上這些特點是反映了稅收征管立法上新的、重要的進展,也是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最為重要的內容,它直接決定著稅收征管的實際活動。
 
  二、稅收征納關系必須遵循法律而建立
 
  稅收征收管理法是以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為基本內容的,這種征收和繳納的行為,形成了稅務機關征稅與納稅人納稅的征納關系。對于這種關系,需要分析和明確它的形成的基礎,憑以建立的依據,所涉及的內容。
 
  1.稅收征納關系的形成
 
  首先,應當從認識稅收的產生和本質來分析征納關系的形成。稅收發生于國家產生和發展之后,只有有了國家才會有稅收,稅收是國家行使其權力的結果。國家為什么以其權力來征收稅收,一個明顯的目的是滿足國家的需要。國家為了實現自己的職能必需有物質財富的支持,它就憑借其權力從納稅人那里無償取得。無償地從納稅人那里取得財富的數量和方式,往往取決于國家的發展和職能的變化,也取決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納稅人的財富積累。在現代,國家的需要增加,同時稅收又成為調控手段,稅收的作用加大;納稅人也會承擔更多的納稅義務,稅收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憑借其權力征稅,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納稅,一方征稅,無償地征收集聚物質財富,另一方納稅,將自己的財富無償地轉移到國家那里。在稅收中,這兩方面誰也不可缺少,必須緊緊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了由稅收征收和繳納兩種行為,由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共同形成稅收征納關系,這種關系的存在是制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客觀條件,沒有這種客觀的條件,稅收征管立法就缺乏必要的前提。
 
  2.稅收征納關系的確立以法律為基礎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納稅人繳納稅款,這都不是隨意的、聽其自愿的行為,也不是由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后實施的行為,如果是那樣,就形成不了稅收,更難以形成稅收征納關系。稅收機關征收稅款,憑借的是國家的權力,帶有強制性;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將一部分財富轉移給國家,是服從國家的權力,接受強制性。這都以遵守和執行一個共同意志為前提,這個共同意志就是表現為法律的國家意志。稅務機關執行國家意志,征收稅款,從納稅人那里無償地取得歸國家支配的財富;納稅人遵循國家的意志,履行納稅義務,將一部分財富交由國家支配,歸國家所有。這種征收和繳納的關系,都是由國家的意志所決定的,權威的表現形式就是以法律為基礎建立規范的稅收征納關系。法律的普遍性、權威性、強制性,適應了國家稅收的需要,國家的稅收制度只有采用法律形式才能確立,才是有效的和有權威性的。稅收征納關系以法律為基礎,征納雙方才能相對應地結合在一起,沒有法律的權威和約束力,如果征稅主體缺乏征稅的權力,或者納稅一方不受約束,不履行納稅義務,稅收征納關系是無法形成的,稅收的征收管理就將是不現實的,或者是被扭曲的,不能正確地實施。因此,稅收征收和繳納的關系是以法律為依據建立起來的,并獲得法律的有力保護,這就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的前提,基本的理論,必須貫徹的原則。如果不肯定或者不堅持稅收征納關系以法律為基礎,那就沒有必要制定一部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來規范稅收征納關系。當然,現在已經制定并完善了稅收征收管理法,不需要再討論是否制定這部法律,但必須強調的是,稅收征納關系的建立和調整,應當以法律為準繩,要增強法律意識,有明確的以法治稅的指導思想。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稅收程序法,它所調整的是稅收的確定和稅收的征收過程,確立在這個過程中一系列的行為規則和辦事程序。而與稅收程序法相對應的是稅收實體法,所調整的內容是什么樣的人需要履行納稅義務,有哪些義務,這些義務的變更或解除等。或者說,稅收實體法是規定收什么稅、收多少,是否減免的問題,而稅收程序法則是規定如何去征收這些稅,完成征收稅款的手續問題。對于稅收實體法來說,要求它正確地體現國家的稅收政策,內容是明確的;而對稅收程序法,則要求體現公正執法,依法行事的原則,稅收征收和繳納的程序都是規范的。
 
  3.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依據
 
  這就是在法律中如何確立稅收征納關系,首先,在最具有權威的憲法第五十六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是一條憲法原則,不但所有的人要遵守,而且所有的法律要貫徹,依法征稅,依法納稅,是人們普遍遵行的行為規則。
 
  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對稅收的征收和繳納依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主要有:
 
  一是,明確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也就是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這是一項普遍的要求,即依法征收的稅收,都一律要執行法定的程序,不能有例外,也就是它們之間的征納關系都必須受法律的調整,納入法律軌道。
 
  二是,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這是表明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各項具體行為,或者說征納關系中的種種具體關系,都必須依法調整,不得有隨意性,更不得擅自決定。在審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時,有的意見指出,有的地方擅自訂立項目,征收稅款,應當制止。實際上這種擅立征稅項目就是違法開征稅收,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加以明確禁止,排除了這種不規范的、無法律根據的行為。一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都必須具有合法性。
 
  三是,指明關于規范稅收征納關系的依據,如果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則依照其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這是反映了中國在一定的階段所出現的情況,即法律授權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決定征收稅款的,這種行政法規與法律一樣執行。
 
  四是,明確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這項規定的實質是在稅收中排除一切不合法的行為,無法律規定的必須予以禁止。因為稅收是以強制力為后盾,無償地從納稅人那里收取財富,必須要有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任何征稅活動包括稅務機關征收什么稅,要求納稅人履行何種納稅義務,都不得任意作出決定,而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當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也只能依法減免,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
 
  五是,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關系的,只應當是國家的法律和由法律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作出稅收方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如果作出則應承擔法律責任。稅收征納關系只能由法律調整,排除與之相抵觸的決定,是保證稅權集中,行為規范,稅制統一,防止稅收秩序混亂的必要措施,這項措施的核心就是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不容許侵犯這種權威性。
 
  除憲法及稅法對稅收征納行為作出有關規定外,其他一些相關的法律也對稅收征納關系作出規定,比如會計法規定,稅務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違反會計法規定,同時違反稅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又比如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中都有稅收征收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依據。
 
  總之,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要確立的規則是,稅收征收和繳納關系的建立,必須以法律為根據,無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應形成合法有效的稅收征納關系;我國法律已為稅收征納關系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應當以此為依據維護我國的稅收制度,建立正常的稅收秩序。稅收必須法定,無法律規定的不得征稅,納稅人繳納稅款是法定的義務,無法律規定的不得形成納稅義務。
 
  三、嚴格規范稅收征收主體
 
  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訂,在內容上一項實質性的、重要的進展,應當是嚴格地規范了稅收的征收主體。它對正確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保護國家稅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都有直接的意義和深刻的影響,因此作如下分析。
 
  1.稅收征收主體概念
 
  稅收征收主體,應當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并且是具有確定性的,這是因為在稅收征收和繳納過程中,需要界定誰是有權代表國家征收稅款的,而又同時必須明確,誰有資格接受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而只有規范地確定誰有權征稅和有資格接受納稅,才能嚴格地落實稅收責任,包括征稅責任、執法責任、保護納稅人利益的責任、保護國家稅收的責任等。征收主體規范化,才能防止稅收秩序的混亂和國家稅收的流失,避免稅收權力的濫用和有職權者怠于職守。因此,必須規范稅收的征收主體,將這些主體法定化、公開化,使社會各界特別是納稅人既承認其權威,又可以對其進行監督,這在當前稅收活動中是很有現實意義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在這方面作出了明確的、進一步的規定,有力地推進稅收的法制化。
 
  稅收征收主體,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采取了法定原則,也就是誰作為征收主體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國務院按照法律的授權來規定。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委托一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稅款征收活動,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一定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收稅款,這些都應當看作是法定的征收主體的一部分,但它又與稅務機關有所區別,它們所承擔的責任有別于稅務機關。
 
  2.法定征收主體
 
  稅收征收主體必須依法確定,不依法確定為征收主體的,無權征收稅款。在依法確定的稅收征收主體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依法確定的征收主體本身,另一種是法定征收主體依法延伸的部分。下面分別敘述:
 
  (1)法定的稅務機關
 
  首先,法律規定國家設立稅務機關,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層級區分,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因而在各級稅務局中應當包括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設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除此以外,稅務機關還包括在地市級、縣市級按地區設立的稅務分局,或者按行業設置的稅務分局;在稅務局或者稅務分局以下設立的稅務所,也都列入稅務機關的序列,都作為法定的征收主體。
 
  第二,在稅務機關中還有一個法定的組成部分,就是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時所明確的,即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也是法定的稅務機關。之所以要作出這樣的有一定靈活性的規定,其出發點在于適應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在稅收征管改革中,目的是確立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促使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職能基層單位轉變為機構間職權分離的專業化基層單位,從而使稅收征收機構有了若干變化,尤其是推進實現市區集中征收、屬地分類管理、市級一級稽查的征管格局,這就需要在法律上對此作出適當反映,考慮到改革中出現的這些新問題,授予國務院一定的權力是必要的。
 
  (2)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
 
  這是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時對稅收征收主體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它首先的意義是征收主體必須規范、合法,除了稅務機關作為法定征收主體外,其他任何單位和人員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的委托才能進行稅款征收活動,也就是作為一種特定的稅收征收主體,參與稅收征收。這種由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單位和人員,是一種特定的征收主體,因為他們只限于在委托的范圍內征收稅款,在征收稅款過程中按委托事項征收稅款產生的法律責任則由稅務機關承擔,這種受委托征收稅款的單位和人員,是依法成為稅收征收主體的一個特定部分,對納稅人來說將其視為稅務機關的代表,但是受委托的代表,并不能等同于是稅務機關的本身。在這方面將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規范委托和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調整這種特定的關系。
 
  (3)扣繳義務人
 
  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對于扣繳義務人如何定位,這是有不同認識的,在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時,我們進行研究的意見是將其作為一種特殊的征收主體,主要考慮為:一是扣繳義務人具有代扣、代收稅款的法定義務,這種代扣、代收稅款的行為也是稅款征收活動的一部分;二是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收都是代稅務機關去扣和收的行為,他是站在稅務機關這一邊的,并且納稅人不得拒絕這種代扣、代收;三是,扣繳義務人有繳的行為,那是從屬于代扣、代收的,只有扣和收了,然后才產生繳,這是代扣、代收的又一層關系;四是,稅務機關支付代扣、代收手續費,更有利于說明扣繳義務人所處的地位。這些考慮實際上就是說明,扣繳義務人為稅務機關代扣、代收稅款,從而成為一種特定的征收主體,這種特定的關系由法律規定。
 
  3.排除不合法的征稅主體
 
  稅收征收主體必須是法定的,無論是稅務機關本身或者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延伸的部分,都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機關的規定,才能進行稅款征收活動。這是稅收征收法制化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稅收征收的一項基本制度,它有力地排除了不合法的、不規范的稅收征收主體,特別是要排除不具有法定征稅主體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向納稅人征稅的不正常現象,嚴格地說這是一種違法現象。這樣,維護了國家稅收的嚴肅性,防止國家稅款流失,保護了納稅人的利益,不是誰都可以向納稅人伸手征稅,有必要切斷這些不合法的伸出來的征稅之手。整頓和維護稅收秩序,應當使征收主體規范化,各種征收主體都必須依法產生,依法進行征稅活動。因此稅收征收管理法采取了以下法律措施:
 
  一是,由法律明確界定什么是稅務機關,不是法定的稅務機關,不得進行征收稅款的活動。比如,不是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就無權向納稅人征收稅款。即使是稅務部門也必須有規范的職責范圍,不是可以隨意地就成為征收主體的。
 
  二是,明確規定,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這樣就從法律上將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的不規范、不合法征收稅款的行為加以排除,甚至是嚴格取締,并追究法律責任。對于隨意地指使一些單位或者個人征收稅款的行為,必須糾正,使稅收征收活動嚴格地步入法制軌道。
 
  三是,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這一方面是規范扣繳義務人行為的,無法定義務的不得代扣、代收稅款,不得參與征收稅款,否則就是違法;另一方面是規范稅務機關行為的,不得在無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中指定代扣、代收稅款,以防止無法定身份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稅款征收,造成混亂,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有些地方隨意指定一些單位或個人在極易損害納稅人利益的環節上代扣、代收稅款,這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即使是稅務機關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四是,采取法律措施排除違法的征收行為,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時增加規定,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受到處罰,分為三種情況,即: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規定了嚴密的懲罰措施,明確了責任,對懲處違法征收稅款者,整治稅款征收秩序是必要的。
 
  四、加大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納稅人在法律上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這里所稱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上通常又稱法人和自然人,納稅人就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以規定納稅人,就是明確誰是納稅主體,也就是明確國家向誰征稅,或者由誰向國家納稅的問題。納稅人負有依法向國家繳納稅收的義務,不履行納稅義務者即違法。在稅法中,每一種稅都有各自的納稅人,分別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不但明確納稅人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而且同時對納稅人合法權益予以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在法律上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體現:一是,納稅人在履行法定納稅義務時應享有的權利和受到的保護;二是,納稅人不應當超出法定納稅義務再向征收稅款的機關、單位承擔繳納財物的責任;三是,征收稅款過程中有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時,納稅人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納稅人的這些合法權益是依照法律而確定的,它是納稅人正當的、應有的權益,必須加以保護。這樣,有利于保護國家法定的稅收,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保護稅收的法律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的財產權利。納稅人的上述三方面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是相互聯系的,有交叉的,下面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受到保護的權益列出。
 
  1.知情權
 
  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因而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這也就是納稅人有權知悉自己根據什么樣的規定,負有什么樣的納稅義務,以及通過什么樣的程序來履行這種義務。固然國家應當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并且將是否公布作為這些規定是否生效的條件,但是在公布之后,納稅人仍然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這些規定的內容,同樣,納稅程序的有關規定即使已作公布,納稅人也有權了解其有關的情況。因為納稅人的稅收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以及辦理納稅的能力都是有限的,需要從稅務機關獲得支持,更重要的是納稅人將自己的一部分財富無償地轉歸國家所有,需要了解履行這種義務的法律根據和法定手續,這就是納稅人的知情權。知情權有利于在法律的基礎上協調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正確地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培育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自覺性,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些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表明交稅要交“明白稅”的要求,這也就是要有知情權,所以稅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訂時增加了關于知情權的規定是很有必要的。
 
  2.無償咨詢權
 
  這就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訂時增加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這項規定確定了稅務機關的義務,也明確了對納稅人所規定的權利,因為社會經濟的發展,納稅義務的日益復雜,僅我國目前就設有25種稅,在征稅過程中涉及到各種稅的納稅人、稅目、稅率、計稅依據、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減稅、免稅、退稅、延期納稅等事項,納稅人是很難有能力都掌握的,也是一般的納稅知識所不能滿足的,因此需要咨詢服務。由于納稅人是依照國家法律履行納稅義務,從而就有權利向國家稅務機關提出咨詢,稅務機關也有義務提供有關納稅事宜的咨詢服務,這種服務是公務性質的,應當無償提供,不應收取費用。為了明確這種服務性質,也為了明確納稅人享有這項權利,在法律中作出規定是必要的,它的實質是納稅人有權在履行法定納稅義務時獲得稅務機關的支持和服務。這項咨詢服務是為了公共的利益,也是由公共費用開支的,確定其為無償提供是符合稅收性質的。當然,無償地提供納稅咨詢服務,不同于社會中介機構收費的專業性服務,它們的性質和服務目的都有所不同。
 
  3.保密權
 
  這是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自己提供的情況或者為稅務機關所獲悉的有關自己利益的情況保密,這種權利方面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有其必要,稅務機關應當履行這種保密義務。因為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征收管理職權時,有必要也有可能了解納稅人的許多情況,無論是直接從納稅人那里了解的,還是以其他方式間接了解到的,對這些情況只應限于用作稅收的目的,除此以外都應為納稅人保密,這樣既符合保護稅收的要求,又符合納稅人的合理的利益。所以稅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訂中增加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在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這些規定的立足點,就是從法律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使之因此而受到損害。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權
 
  納稅人依法負有納稅義務,但在稅法中對有的稅規定有減稅、免稅、退稅的條款,如果納稅人符合減稅、免稅、退稅條件的,則納稅人有權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并按照規定附送有關資料。比如在增值稅中,對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等十余項規定可以免征增值稅,還有一些特定的項目可以減稅或者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又比如,在消費稅中規定,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以免征消費稅(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除外);營業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以其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托兒所、養老院、醫院、博物館等若干特定項目可以免征、減征營業稅。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或者退稅,就是可以請求依法免除或者減輕一定的納稅義務,法律準許其有這樣的權利,就有必要予以保護。當然,享有這樣的權利是有限定條件的,只應在限定的條件下,才能享有這種權利。
 
  5.陳述權
 
  這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當事人為納稅人的,就依法享有陳述權,陳述對稅務機關所欲作出的決定的意見,包括對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意見。稅務機關第一部分緒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必須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對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
 
  6.申辯權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納稅人享有申辯權,包括可以對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內容作出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納稅人的申辯,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在行政處罰法中還對當事人的申辯規定一條原則,即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這對稅務機關也同樣適用,就是不能由于納稅人行使申辯權而加重對納稅人的處罰,如果違背了這條原則,納稅人因行使申辯權不但未得到應有的保護反而招致了加重處罰,這是有悖于立法宗旨的,也是值得一些稅務機關警惕的。
 
  7.申請行政復議權
 
  這項權利與納稅人聯系起來,就是依照行政復議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復查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由復議機關對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法律上確定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權,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障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實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需要說明的是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項程序有別于一般程序,是不停止執行原則在稅收征管中的具體運用,出發點在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國家的稅收,防止流失。
 
  8.提起行政訴訟權
 
  這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稅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了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還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兩項規定中,納稅人作為當事人,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所不同的是前一項規定中以行政復議作為前置,而后一項規定中則不以行政復議為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訴訟,這些都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項有效法律措施。
 
  9.請求國家賠償權
 
  這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實施稅收征收管理的過程中,因有違法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比如規定,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賠償制度,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也使稅務機關的行使職權受到了監督并加重了責任。
 
  10.控告和檢舉權
 
  這就是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一般來說,控告是納稅人作為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出控訴、揭發;檢舉是納稅人不作為當事人,但有權舉報、揭露稅務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實施對稅務機關的監督。這兩種權利都可以促使稅務機關公正地履行職責,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上述十項權利是由稅收征收管理法所規定,為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的享有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盡可能充分的保護,形成了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還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十項權利中,有些權利不僅僅為納稅人所享有,其他當事人也可享有,為了敘述方便本文僅提及納稅人,在實施中仍應依照法律條款作全面理解。
 
  五、稅收征管程序規范化
 
  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稅收法律中是規范程序的,所以又稱其為程序法,在這次修訂中,一方面確立許多新的程序,另一方面完善和改進了原有的一些程序,從而進一步提高了稅收征收程序的規范化水平,下面就幾項重要程序進行敘述。
 
  1.稅務登記
 
  這是納稅人在開業、停業之前和生產、經營期間發生較大變化的時候,向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項法定手續。凡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和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都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所以稅收征收管理法首先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但實際狀況是這些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有許多不再辦理稅務登記。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增加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同時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這樣通過行政執法環節的緊密配合,尤其是將這種配合定型化,變成了法定程序,加強了稅務登記管理。
 
  2.帳簿、憑證、發票管理
 
  在這方面的管理中,稅收征收管理法強調規范化,從法律上確立了以下重要規則: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收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二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接受監管;三是,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要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執行,不能自行其是;四是,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這樣規定后,使發票這個收付款憑證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化。
 
  3.納稅申報
 
  這是納稅義務人自行按照稅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行為,是一種重要的納稅方式,必須規范化地進行,有明確的規則,才能促使納稅人有較強的納稅意識,主動而準確地辦理納稅申報。因此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這里所強調的是申報要合法、及時、真實。納稅申報時報送的為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所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其中具體的內容將由稅務機關規定,如應當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適用稅率、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等。辦理納稅申報,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但有一定條件。納稅申報的規范化要求使它成為一種按規定形式實施的行為,由納稅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
 
  在納稅申報中,還涉及到扣繳義務人的行為,則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規范。
 
  4.稅款征收
 
  在稅收征收管理的全過程中,稅款征收是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國家的稅收政策在這個環節中得到體現,許多社會經濟關系需要在這個環節中依法調整,保障國家稅收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在這個環節中得以貫徹。因此稅款征收的行為必須規范,稅收征收管理法對此作出一系列的規定,除了有些內容在本文的其他部分敘述外,需要重視的如:
 
  (1)依法征收。就是要求稅務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明確規定不得違法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并且專門規定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這些規定是征收稅款的最基本的規定,但其中有些規定也是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明顯的針對性,比如違法開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攤派稅款,就是針對一些征收稅款的不規范行為以至違法行為作出的規定。
 
  (2)稅款征收的主體必須法定,排除一切不規范、不合法的主體。
 
  (3)納稅人按照法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因有特殊困難可以經過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立足于補償損失,不是為了處罰。
 
  (4)納稅人可以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這項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同時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各級政府的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法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這是規范減稅、免稅行為的法律措施,排除干擾稅款征收秩序的行為。
 
  (5)規范地核定應納稅額
 
  稅務機關對特定的情形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但是應當有規范地進行,目的是力求公正、準確,因此要求,凡是納稅人有法定的應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具體程序和方法核定應納稅額,避免或減少隨意性;法律中還明確,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這樣對適用由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對象也作了界定。
 
  (6)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這是為了保障國家稅款征收而確定的兩項強制性的措施,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一是規定了采取這兩項措施的法定條件;二是規定了采取這兩項措施的法定程序;三是規定了采取這兩項措施的內容;四是規定了采取這兩項措施的執法主體;五是規定了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六是規定了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采取兩項措施范圍之內;七是規定了違法采取這兩項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當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些有關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有效地使之規范和完善,發揮了它應有的作用。
 
  5.退還、補繳、追征稅款
 
  在稅收征收管理中,都會出現需要退還稅款、補繳稅款、追征稅款的行為,對于這些行為也需要規范化,制定規則,體現在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在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利息。
 
  二是,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三年內可以要求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三是,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四是,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以上五項關于稅收征管程序規范化的要求,實際上就是規范地處理稅收中的征納關系,改進征收工作,提高效率,依法協調稅收中的利益關系,增強稅收的作用。
 
  六、保護國家稅收的法律措施
 
  在整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是以保護國家稅收為立法宗旨的,在規范稅收征納關系,規范稅收征收主體,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都是與保護國家稅收聯系在一起的,除了已經提到的保護國家稅收的法律規定外,還有若干特定的原則和措施需要加以重視。
 
  1.強化對納稅人銀行帳戶管理
 
  這種強化管理的直接目的是監控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有效管理稅源。因此以法律形式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該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這樣使稅務金融兩方面依法配合,從而有效地掌握納稅人的資金動態,也有利于征收稅款。
 
  2.加強發票的開具、使用管理
 
  發票在經濟活動中是收付款憑證,發票一經填開就意味著收入的實現和納稅義務的產生,因此發票在稅收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在一定的意義上管發票就是管稅,因此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專門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這就是要通過發票的開具、使用管理,反映經營業務活動,保護稅收。
 
  3.推廣使用稅控裝置
 
  這是加強稅源控制,降低稅收管理成本,減少稅收漏洞的一項有效措施,但是有一個推廣使用過程,因此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這是對稅控裝置不僅在法律上肯定了它的使用,而且保障它的正確使用。
 
  4.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規則
 
  這是為保護國家稅收,防止其流失的一項必要措施。也就是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這項規定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就是關聯企業之間應當按照無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考慮合理的收入和利潤水平核定應納稅額。
 
  5.稅收優先
 
  主要在兩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在這項規定中所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后,其清償順序為首先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其次為支付賠償金或者給付保險金,然后才是清償所欠稅款,這就應按保險法執行,其他還有一些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在稅收優先的原則中,如何判斷是否欠稅,何時欠稅,是一個既要保護國家稅收,又要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復雜問題,為了可以操作,稅收征收管理法還專門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總之,在稅款征收中確定稅收優先的原則是有必要的,但要根據具體的法律關系來判斷、執行。
 
  二是,稅收優先體現在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關系上,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6.對納稅人作出限制
 
  主要的規定有: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這是防止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項措施。還有一項規定是限制處分財產的,內容為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7.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這是在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時增加的法律條款,目的是防止納稅人的不正當行為而影響稅款征收,所以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這項規定實際上就是保護國家稅收免遭損害的法律上的對策。代位權是稅務機關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撤銷權是稅務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的行為。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考慮到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復雜狀況,尤其是防止納稅人以此為借口推卸納稅義務,因此同時還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七、稅務檢查
 
  由于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將稅務檢查單列一章,專門規范這項制度,因此有必要了解其主要內容。
 
  1.稅務檢查的目的
 
  稅務檢查作為稅收征收管理的一項制度,其目的與稅收征收管理的目的應當是一致的,總的是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但側重點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檢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落腳點是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稅務檢查制度必然產生檢查人和被檢查人,檢查人是稅務機關,被檢查人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稅務檢查的范圍
 
  稅收征收管理法所界定的,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的為六個方面的內容,主要為檢查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到現場檢查應稅商品、貨物等財產,責成提供有關資料,詢問有關情況,到運輸場所檢查應稅商品、貨物等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經過法定程序查詢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在檢查范圍、內容方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實施,這實際上是考慮了稅務檢查的需要,但也防止不適當的使用檢查手段。
 
  3.檢查規則
 
  主要是為了檢查得以依法進行,因此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在這兩項規定中有兩方面的關鍵性的要求:一是毫不含糊地要求稅務機關必須依法進行稅務檢查;二是對于依法進行的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接受檢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配合。只有這樣,稅務檢查才能以法律為基礎有秩序地進行。
 
  4.稅務檢查的程序
 
  稅務檢查應當規范地進行,遵守一定的程序,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對一項重要的程序作出規定,即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這里所指的稅務檢查證是證明檢查人員身份的,稅務檢查通知書卻是正式告知被檢查人將進行檢查的法律文書,應當列明被檢查人和被檢查事項等。當然,被檢查人在接受檢查之后,有權要求檢查人告知檢查結論。關于為被檢查人承擔保密責任,這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在前面已經提及,稅務檢查中也必須履行這項義務。
 
  八、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
 
  稅務機關執行稅法,行使職權,征收稅款,其行為也應當是規范的,并依法接受監督。在立法過程中,各方面包括稅務機關對此也都是關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和完善了有關稅收執法監督的條款,健全了執法監督機制,主要內容有:
 
  1.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這是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的基礎,要提高執法水平,必須建設一支合格的稅收執法隊伍。
 
  2.確立了稅務機關、稅務人員行為的基本規則,即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3.明確了稅務執法必須禁止的行為,即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這些禁止條款是有針對性的,關注現實問題,應當切實遵守。
 
  4.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第二,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第三,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建立重要崗位相互制約的制度。因此,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這是一項必要的制度,不相容的崗位應當分離,只有分離才能制約,要制約只有在分離的基礎上才是有效的,否則自己制約自己,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制度。
 
  6.實行法定回避制度。這就是在法律上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這就是只要一旦法定的回避條件出現,有關稅務人員即應回避,不回避即違法。回避是為了保證執法的公正性,防止徇私枉法。
 
  7.鼓勵社會監督。這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這種檢舉可以是對納稅人的,也可以是對執法行為的,也是一種執法監督。
 
  8.履行職責的監督。這是指稅務機關履行職責應當依法行事,不得違反。比如要求,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上述是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對稅收執法行為的規范化要求和應當實施的監督。執行這些規定,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來說,是法定的義務,如果違背這些規定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作出如下規定:
 
  一是,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是,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是,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是,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稅務人員違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是,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依法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述關于稅收執法活動監督的兩方面的規定,表明必須進行嚴格的執法監督,既要有明確的行為規則,又要對違法者嚴肅地追究責任,這樣的監督就是有威力的,能操作的,表現在法律上更使之有普遍的約束力,這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執法監督的一個重要特點。關于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凡在其他法律中有關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的監督方面的規定,也是同樣適用的,有些已結合稅務執法行為作了具體規定,有些則可以直接適用。
 
  九、關于法律責任的重點內容
 
  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責任共有29條,為整個法律條款的近三分之一。所以如此重視法律責任,重要的原因是為了強化建立、健全稅收法律秩序,加大打擊偷稅、騙稅、抗稅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懲處干擾、破壞稅收征收管理的行為,懲處稅收執法腐敗。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主要規定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而民事賠償責任則在前面規范行為的有關條款中作出了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體現了依法治稅的指導原則,運用法律手段治理稅收,保護稅收,嚴格地將稅收征收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不容許有破壞稅收法制的行為。除前面各項內容中已述及的法律責任條款外,還有以下重點內容。
 
  1.懲處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的行為
 
  這方面的行為是指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直接危害了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沖擊、干擾了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稅源控置措施,影響稅款征收。因此規定的懲處措施有:責令限期改正,糾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增加罰款;在特定的條件下吊銷營業執照。
 
  2.懲罰偷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有上列行為,也規定了對其處罰。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稅罪,既有行為表現的規定,又有量化的規定。偷稅行為使國家稅收受到損失,侵害了國家征稅活動,所以必須予以懲罰。
 
  3.對逃避追繳欠稅的懲罰
 
  這種懲罰是針對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就是納稅人欠繳應納稅額,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4.懲罰抗稅
 
  這是一種故意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危害性很大,必須予以懲罰。因此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刑法第二百零二條對抗稅罪作出了規定,予以懲罰。
 
  5.懲罰騙取出口退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了騙取出口退稅罪,對這種非法獲得國家退稅款的行為應當予以懲罰。
 
  6.懲罰非法印制發票行為
 
  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發票是依法由指定企業印制的,如果違反這項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中也對這項犯罪行為作出了刑事處罰的規定。
 
  7.對非法征收稅款的處罰
 
  這是指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行為,除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外,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如果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要作出這些處罰,就是要制裁這種既是違法更不規范的稅款征收行為。
 
  8.懲處違法征收稅款的行為
 
  違法征收稅款或者違法減稅、免稅等行為,會導致稅收秩序混亂,損害納稅人利益,或者使國家稅款遭到損失,因此必須從法律上對違法者進行制裁。所以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同時還規定,違法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法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有多項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比如有關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扣未扣或者應收而不收稅款的;阻撓稅務檢查的;有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金融機構不依法配合的;稅款不按預算級次上繳國庫的;涉嫌犯罪的稅收案件應移送而不移送的;以及一些其他違法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是稅法的重要內容,有不少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訂時根據積累的經驗和實踐的需要而加以補充完善的,與這些內容有關的納稅人、稅務人員都可以作進一步的了解,作具體的研究。
 
  十、稅收法律的一些問題
 
  在從事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工作中,接觸和研究了一些與這部法律有關的稅收法律問題,現略作分析。
 
  1.關于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問題
 
  稅收征收管理法作為一部程序法,在修訂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稅賦輕重、應征收什么稅等實體法的問題,經過研究認為,在程序法還難以解決實際法的問題,事實上也就是難以包含實體法的內容,所以還應將程序法與實體法分開考慮。在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這部程序法時,也深深感到實體法的完善對程序法是極為重要的,因為程序法所要求的是依照實體法征稅。如果實體法更完善了,程序法將更能發揮作用,可操作性會更強。
 
  2.關于收稅和收費問題
 
  在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指出,稅收征收秩序應當重視,要強調規范化。在講到稅收時也講到收費秩序,工作過程中經過研究,認為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應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關系,而不宜涉及收費的問題,稅和費從其基本性質來看,是有所不同的,應當有不同的規范,將稅和費分開的基礎上,按照稅收的本質屬性來進行規范,這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需要。
 
  3.關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調整范圍和具體管理
 
  在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時,有一個重要的修改,即除關稅征收外,將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都納入這部法律的調整范圍,這是制度性的變化,有利于稅法上的統一和征收管理的統一。這主要涉及到農業稅等,因為農業稅的征收管理有其特殊之點,所以又明確其征收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樣從征收法律制度上是統一的,但具體管理方法上有所不同。
 
  4.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處理
 
  稅收的涉及面很廣,不僅由于稅收是滿足公共財政的需要,而且它還是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因此在稅收征收管理規范上采取與其他法相互銜接的原則,重視相互協調。稅法是有獨立性的,有自己在制度上的特點,因此從稅收的實際出發來確定一些特定的規范,也是有必要的。
 
  最后,介紹一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在最高立法機關表決的情況,參加表決的為137人,130人投贊成票,1人投反對票,6人投棄權票。這樣,一部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便誕生了。這部稅收程序法在今后,最重要的是有更多的人、更多的方面了解它,掌握它的內容,使它所確立的行為規則能得到實施,也只有這樣,這部法律的作用才能真正體現出來,對國家、對社會、對公眾都將是極其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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