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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成份有川貝等中藥材的“川貝枇杷湯”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5-06-04 504
核心提示: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成份有川貝等中藥材的川貝枇杷湯如何定性的請示》(蘇食藥監法科〔2015〕15號)收悉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成份有川貝等中藥材的“川貝枇杷湯”如何定性的請示》(蘇食藥監法科〔2015〕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原衛生部《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參照2014年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將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號)規定的程序申報批準。對不按上述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規定進行處理。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6月1日


 
標簽: 定性 中藥材 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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