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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關于發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商品備案管理工作規范》的公告(2015年第137號)【2016-01-01實施】

   2015-12-07 1009
核心提示: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有關要求,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規范發展,質檢總局制定了《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有關要求,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規范發展,質檢總局制定了《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商品備案管理工作規范》,現予發布(見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商品備案管理工作規范
 
  質檢總局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商品備案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商品信息備案管理,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指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商品的經營企業、物流倉儲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運營企業和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企業。
 
  本規范所稱跨境電子商務商品,是指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銷售的進出口商品。
 
  第三條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經營主體備案信息。
 
  跨境電子商務商品經營企業在商品首次上架銷售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商品備案信息。
 
  第四條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通過信息平臺向檢驗檢疫機構備案信息。質檢總局建設統一的跨境電子商務檢驗檢疫監管系統管理備案信息。
 
  地方政府建有跨境電子商務公共信息平臺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向檢驗檢疫機構備案信息。
 
  地方政府未建有跨境電子商務公共信息平臺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通過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信息平臺備案信息。
 
  第五條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商品備案信息實施一地備案、全國共享管理。同一經營主體在備案地以外檢驗檢疫機構轄區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無需再次備案。同一經營主體在備案地以外檢驗檢疫機構轄區銷售同一種跨境電子商務商品的,無需再次備案。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更新備案信息。
 
  第六條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通過信息平臺提供“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備案信息”(附1)。
 
  第七條 跨境電子商務商品經營企業應通過信息平臺提供“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備案信息”(附2)。
 
  第八條 發現以下情形的,備案信息無效:
 
  (一)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備案信息與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展示信息明顯不符或存在嚴重缺陷的;
 
  (三)提供禁止以跨境電子商務形式進境商品信息的。
 
  第九條 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電子商務形式進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
 
  (二)未獲得檢驗檢疫準入的動植物產品及動植物源性食品;
 
  (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危險貨物品名表》、《<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規章范本>附錄三<危險貨物一覽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名錄》和《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四)特殊物品(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生物制品除外);
 
  (五)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產品;
 
  (六)廢舊物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其他產品和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禁止進境的產品。
 
  以國際快遞或郵寄方式進境的,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的要求。
 
  第十條  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范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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