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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1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12]47號)

   2013-09-18 753
核心提示: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調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情況,我們在《2010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基礎上,編制了《201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收費目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目錄》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執行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按照《收費目錄》中注明的文件規定執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費目錄》為準,凡未列入《收費目錄》或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拒絕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調整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參照《收費目錄》格式,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包括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實施的全國性收費項目不用列入目錄),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將本地區的收費目錄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2012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   201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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