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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鎮府辦發〔2013〕67號)

   2017-09-26 925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鎮寧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7日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規范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鎮寧波波糖的質量和特色,維護鎮寧波波糖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關于批準對鎮寧波波糖實施地理標志產品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110號公告)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鎮寧波波糖,是指在鎮寧縣行政區域內,按照標準生產,其產品質量和品質符合貴州省地方標準《鎮寧波波糖》(DB52/540)中規定的鎮寧波波糖。產品包裝標識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第三條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鎮寧波波糖實施地理標志產品專用保護的公告》(2010年110號公告)指定范圍為準,即貴州省鎮寧自治縣城關鎮、大山鄉(2013已撤鄉設鎮)、丁旗鎮等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波波糖,不得稱為鎮寧波波糖。
 
  第四條 凡從事鎮寧波波糖生產經營活動,申請、印刷、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質監局、教科局(知識產權局)、衛食局、農業局、財政局、工經局、環保局、文體廣電旅游局、工商局、工商聯、鎮寧波波糖行業商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與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對鎮寧波波糖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鎮寧波波糖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負責受理生產經營者提出的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五)負責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
 
  (六)指定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企業;
 
  (七)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專用標志的印刷及使用情況;
 
  (八)負責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六條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及鎮寧波波糖名稱組成。
 
  第七條 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波波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申請。
 
  第八條 生產者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縣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三)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范圍的證明;
 
  (四)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九條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初審,合格的報安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發布公告后,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條 獲準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專用標志,但不得將使用權轉給他人。產地保護范圍以外的產品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粘貼或印刷在產品的包裝物上。粘貼用的專用標志由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印制,實行使用管理制度。直接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的,使用者需向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并上報選定的印刷企業,經核準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數量印刷。使用者應嚴格管理,按實際需要申請使用。專用標志印刷必須符合《地理標志產品通用要求》(GB17924)的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每年應向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四章 生產加工和銷售
 
  第十三條 獲準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生產者,應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加工,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質監局對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而未按《鎮寧波波糖》(DB52/540)標準組織生產加工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報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專用標志使用資格。
 
  第十六條 獲準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生產的波波糖不得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屬質量標志,受法律保護。對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鎮寧波波糖質量技術要求而使用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經營者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鎮寧波波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貴州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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