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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4號)

   2014-01-22 928
核心提示: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13日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機構職能的批復》(滬委〔2013〕112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掛上海市中醫藥發展辦公室牌子。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計劃生育藥具的分銷行為的管理職責。
 
  2.取消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
 
  3.取消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和繼承人資格認定的管理職責。
 
  4.取消設立造血干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5.取消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中部分內容: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二)下放的職責
 
  將除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事項,下放給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上海市衛生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原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職責劃入新組建的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將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職責,劃入新組建的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4.將原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草案等職責劃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增加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港、澳、臺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職責。
 
  3.增加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職責。
 
  4.增加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5.增加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下放的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有關評審工作。
 
  6.增加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有關評審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和疾病預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協同推進本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負責完善生育政策,推動完善與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
 
  (二)統籌規劃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的資源配置;編制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有關規劃,編制區域衛生規劃及各類衛生和計劃生育專項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推進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標準化工作;擬訂本市醫療服務、疾病防治、衛生監督、中醫藥等方面的規范和標準;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四)負責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傳染病防治、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安全、健康相關產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婦幼保健、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安全的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和干預;制定傳染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規劃,制定本市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依法監測傳染病,逐步增加和完善對部分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監測,強化預警機制;負責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六)負責婦幼保健、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篩查和干預等工作;組織實施社區家庭計劃指導工作,協調推進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特教兒童健康評估等醫教結合;建立完善本市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
 
  (七)負責本市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大型醫用設備實施資質管理和許可準入;建立醫療質量控制體系、醫療機構綜合評審評價和監督體系;負責醫患糾紛行政處理工作;負責本市康復、護理、院前急救、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等工作;組織公民無償獻血。
 
  (八)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根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并實施上海市基本藥物制度與政策。負責本市醫療機構的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使用管理臨床藥事工作以及合理用藥監測工作;負責本市免費計劃生育藥具的供應和發放管理。
 
  (九)負責本市衛生應急工作,編制應急預案和制定應急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本市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和重大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十)制定本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技術標準。指導和協調中醫、中西醫結合機構的設置和資源配置;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的監督和管理;協調推動中醫藥參與公共衛生和社區衛生;協調、管理國家和本市的重大中醫藥科研項目,開展中醫藥技術的推廣應用;負責各級中醫藥人才培養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十一)負責本市基層衛生保健、社區衛生、農村衛生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基層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和基層衛生保健機構規范建設、運行和服務;制定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規劃和組織實施本市老年護理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組織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動態監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機制,協調建立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三)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的科研項目攻關、重點學科建設和優秀人才培養;協助管理國家有關重大科技專項項目,負責科技成果管理,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負責本市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指導本市中等、高等衛生職業教育管理。
 
  (十四)制定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和統計工作的規劃標準,負責本市衛生計生系統信息化和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重大衛生信息化工程和統計工作;參與本市實有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人口出生預測預報;負責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新聞宣傳工作;推進全行業精神文明和政風行風建設;組織開展醫學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衛生援外和對口支援工作。
 
  (十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任職資格認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生機構人員配置、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和計劃生育隊伍職業化建設。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信息化管理處)
 
  (二)干部人事處
 
  (三)規劃財務處(收費管理處)
 
  (四)政策法規處(研究室)
 
  (五)應急管理辦公室
 
  (六)疾病預防控制處
 
  (七)健康促進處
 
  (八)醫政管理處
 
  (九)藥政管理處
 
  (十)醫療服務監督管理處
 
  (十一)基層衛生處
 
  (十二)婦幼保健處(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十三)食品安全標準與評估處
 
  (十四)綜合監督處
 
  (十五)中醫藥服務監督管理處
 
  (十六)中醫藥傳承發展處(中醫藥綜合協調處)
 
  (十七)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十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十九)新聞宣傳處
 
  (二十)科技教育處
 
  (二十一)外事處
 
  (二十二)信訪辦公室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委和市醫務工會。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編制為227名。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6名,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64名。非領導職數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二)上海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上海市健康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三)指導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四)依法對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進行監管。
 
  (五)與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研究制定上海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上海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六)與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向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2.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和聯合處置機制。3.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七)與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制定本市職業衛生標準,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鑒定的管理,負責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擬訂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
 
  (八)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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