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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國衛辦食品函〔2020〕600號)

   2020-07-27 843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監督中心、食品評估中心: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監督中心、食品評估中心: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強化依法科學履職,我委組織對原《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施行。
 
    附件: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7月20日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眾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 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組建和管理。
 
    第三條評估委員會以保護公眾健康和保障食品安全為宗旨,堅持科學、客觀、獨立的工作原則,為國家制定、修訂食品安全 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科學咨詢和技術支持。評估委員會以委員會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技術總師會 議、專業委員會會議、工作組等方式開展工作。
 
    第四條評估委員會的職責:
 
    (一)研判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形勢動態進展,指導有關 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科學研究,定期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交成果和政策措施建議報告;
 
    (二)審議風險評估規劃、計劃和優先評估工作建議,并指導 實施;
 
    (三)審議風險評估、風險監測技術報告;
 
    (四)提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建議;
 
    (五)審定評估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
 
    (六) 解讀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結果,依法開展風險交流;
 
    (七) 承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的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評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56名, 技術總師1名,委員若于,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3名。
 
    主任委員負責全面工作,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下達的風險評估任務,按照相應程序獨立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技術總師負責對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等相關報告和意見建議 的技術把關。
 
    秘書長負貴評估委員會秘書處有關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 長工作。
 
    第六條評估委員會設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5名,委員原則上不超過20名。其職責是:
 
    (一) 對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工作提供咨詢建議;
 
    (二) 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實施風險評估、風險監測;
 
    (三) 受邀參加評估委員會技術審議等相關活動;
 
    (四) 承擔評估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評估委員會設化學危害專業委員會、生物危害專業委員會、產品安全專業委員會、風險監測專業委員會。評估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以下簡 稱食品評估中心)承擔。
 
    第八條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 2 名,委員原則上不超過30名。各專業委員會分工如下:
 
    ( 一)化學危害專業委員會負責食品中有關環境污染物、天然毒素、生產加工過程來源污染物、違法添加物等化學性污染風險評 估及其相關工作;
 
    (二)生物危害專業委員會負責食品中有關細菌、病毒、寄生蟲 等生物性污染風險評估及其相關工作;
 
    (三)產品安全專業委員會負責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營養素及其相關物質、新食品原料、食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等風險評估
 
    及其相關工作;
 
    (四)風險監測專業委員會負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 品中有害因素監測數據分析評估及其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根據專業領域承擔以下職責:
 
    (-)研究提出風險評估或者風險監測的規劃、計劃、優先工作 建議;
 
    (二)建立科學信息收集機制,組織指導本專業領域風險隱患 信息的收集,跟蹤、匯總、分析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 相關的政策與科學信息;
 
    (三)指導專項工作組或者臨時工作組開展風險評估;
 
    (四) 審議風險評估或者風險監測技術報告;
 
    (五) 提供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結果的解讀、交流材料,并做好風險解讀和交流;
 
    (六) 指導省級評估委員會開展風險評估技術工作;
 
    (七) 承擔評估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稅書處的職責:
 
    (-)管理評估委員會日常事務,組織召開評估委員會相關 會議;
 
    (二)協調組織各專業委員會開展風險評估或者風險監測相關工作;
 
    (三)對風險評估和監測規劃、計劃,評估監測等相關技術報告 的格式規范性和內容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組織上報由評估委員 會審議通過的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等技術報告;
 
    (四)協助做好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結果的相關解讀、交流 工作;
 
    (五) 管理評估委員會工作經費;
 
    (六) 組織落實評估委員會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下達的風險評估、風險監測 工作計劃或者臨時任務,秘書處可以按照專業委員會技術領域分工由其承擔相關的工作任務,并按照相應程序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專業委員會可以指導任務承擔單位組建專項工作組或者臨時工作組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工作任務涉及兩個以上專業委員會時,秘書處應當協調相關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審定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審定任務實施方案,并報送秘書處備案。結合工作實際,任務承擔單位可以邀請顧問委員會委員、其他專業委員會委員及評估 委員會以外有關領域專家參與工作。
 
    第十四條專項工作組或者臨時工作組依照評估委員會或者秧書處制定的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開展風險評估,起草相關報告,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后,提交專業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各專業委員會組織召開本專業委員會會議,審議本專業相關的工作計劃草案和建議、任務實施方案、收集分析風險 隱患信息,提出評估和管理建議、年度風險評估報告或者風險監測報告等。
 
    第十六條根據專業委員會或者秘書處提請召開技術總師會議。技術總師、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 書長以及與會議內容有關的其他委員參加會議,必要時可邀請顧問委員會委員參加。技術總師會議審議各專業委員會或者秘書處 提交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技術報告或者科學意見等相 關事項。
 
    第十七條委員會主任會議由技術總師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評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技術總師、秘書長、副秘書 長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顧問委員會委員參加。委員會主任會議審 議技術總師會議提交的重大風險監測、風險評估技術報告或者政策建議等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評估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參加,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等事項。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函詢、函審等工作方式。
 
    第十九條 應急風險評估或者臨時風險監測相關任務,秘書處可以委派相關專業委員會組建臨時工作組開展工作。臨時工作 組由任務相關的專業委員會委員組成,可視需要邀請顧問委員會 委員、外部專家參加。臨時工作組提出的技術意見、報告原則上由 承擔任務的專業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評估委員會的各項決定根據協商一致的原則作 出,必要時可采用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投票委員達到應參與委員 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投票委員應當持同一意見方為有效,臨時應急任務除外。非評估委員會委員不計入投票人數。
 
    第二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形成的結果、報告和意見建議等由秘書處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四章 委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以及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薦,委員經遴選并向社會公示后,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聘任,每屆聘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做到 “ 兩
 
    個維護 ”,堅持新發展理念,社會責任感強,具有嚴謹、科學、端正的 工作作風,廉潔自律;
 
    (二)從事風險評估或者風險監測相關專業工作,在相關專業 領域具有較高學術威望或者豐富工作經驗,能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與委員會工作相關的技術和管理信息;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資歷(副高級需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原則上在65歲以下(院士、資深專家除外),身體 健康;
 
    (四)勤奮敬業,積極參加評估委員會活動,根據需要承擔并完成評估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履行委員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五)不在企業擔任或者兼任職務,且無其他相關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除符合第二 十三條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長期從事風險評估或者風險監測工作,為任職所在專業 委員會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具有主持專業委員會會議所需的組織管理能力;
 
    (二)有開展風險評估或者風險監測工作的經驗,熟悉和了解評估委員會各項程序、規則及工作要求;
 
    (三)熟悉和了解本領域國內外動態和最新進展,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主持專業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評估委員會委員義務和權利: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執行評估委員會決議,開展
 
    委員會安排的相關工作,審議技術報告;
 
    (二)完成所在專業委員會交辦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風險研判、風險交流等工作任務;
 
    (三) 對評估委員會及秘書處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四) 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科學、及時、公正、明確地提出意見
 
    建議;
 
    (五)根據評估委員會需要,參與其他專業委員會工作,承擔同 等義務;
 
    (六) 履行相關保密義務;
 
    (七) 委員享有表決權和獲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評估委員會委員應當主動回避可能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工作或者活動。不得以評估委員會委員名義從事與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評估委員會委員工作發生與委員會工作存在利 益沖突的變動時,應當主動申請退出評估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評估委員會委員可以連聘。期滿未被重新履行聘任手續的,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委員任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聘任中止或者解聘:
 
    (一)擔任委員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紀律,或者違反章程從事與委員身份不符的活動;
 
    (二)委員所在單位或者個人因機構或者職責調整不再從事風 險評估或者風險監測相關工作;
 
    (三)因個人原因無法履行委員職責,或者在履職期間,因履職 不當出現重大技術性錯誤;
 
    (四)擔任委員期間收到委員會會議通知后無故缺席會議三次以上,因各種原因總共缺席超過五次以上;
 
    (五)委員所在單位不能支持委員履行委員義務,不能保證參加委員會工作的時間和經費;
 
    (六)不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或者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 出增補或者調整委員人選的建議,按本章程規定聘任。
 
    第五章 經費管理及其他
 
    第三十條 評估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部門預算經費劃撥和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委員會相關工作會議;
 
    (二) 相關部門委托開展的風險評估;
 
    (三) 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報告審議;
 
    (四) 秘書處日常事務管理;
 
    (五) 與委員會職責相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工作經費支出與資產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各項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4月公布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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