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我省境內的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包括公共供水、分質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必須申請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活飲用水的生產或者供應活動。
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相應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四、擬從事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一式兩份);
(一)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四)廠區布局和周圍環境平面圖;
(五)生產區(車間、場所)布局平面圖;
(六)水處理工藝簡述及流程簡圖;
(七)生產設備(設施)及檢驗設備清單;
(八)水質檢驗人員基本情況;
(九)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十)供水單位衛生管理制度(包括水源衛生防護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飲水生產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制度,飲水水質檢測資料報送制度,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生產過程衛生制度,涉水產品索證制度,生產區衛生防護制度等);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項目還應提交水源選擇可行性論證(水源水質評價報告書)、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竣工驗收的水質檢測報告和衛生學評價報告。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七、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不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
八、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工作, 制作由省衛生廳統一印制的《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現場審核表》(見附件),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作出衛生行政許可的決定。
屬于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延長許可期限的,從其規定。
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衛生許可證。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應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申請人憑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和領取人身份證件到原受理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供水單位應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延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編號不變。
十二、供水單位需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名稱(指生產地點、生產環境和生產條件不變者)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供水單位的變更申請;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三)衛生許可證原件。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重新發給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十三、供水單位在原址改建、擴建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經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遷移生產地址的,供水單位應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十四、衛生許可證遺失后,供水單位應及時在當地報刊刊登遺失啟事,并持刊登有遺失啟事的報刊,向原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衛生許可證。
十五、本程序自2007年9月1日起試行。
二、凡在我省境內的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包括公共供水、分質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必須申請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活飲用水的生產或者供應活動。
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相應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四、擬從事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一式兩份);
(一)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四)廠區布局和周圍環境平面圖;
(五)生產區(車間、場所)布局平面圖;
(六)水處理工藝簡述及流程簡圖;
(七)生產設備(設施)及檢驗設備清單;
(八)水質檢驗人員基本情況;
(九)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十)供水單位衛生管理制度(包括水源衛生防護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飲水生產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制度,飲水水質檢測資料報送制度,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生產過程衛生制度,涉水產品索證制度,生產區衛生防護制度等);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項目還應提交水源選擇可行性論證(水源水質評價報告書)、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竣工驗收的水質檢測報告和衛生學評價報告。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七、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不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
八、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工作, 制作由省衛生廳統一印制的《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現場審核表》(見附件),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作出衛生行政許可的決定。
屬于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延長許可期限的,從其規定。
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衛生許可證。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應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申請人憑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和領取人身份證件到原受理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供水單位應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延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編號不變。
十二、供水單位需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名稱(指生產地點、生產環境和生產條件不變者)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供水單位的變更申請;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三)衛生許可證原件。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重新發給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十三、供水單位在原址改建、擴建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經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遷移生產地址的,供水單位應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十四、衛生許可證遺失后,供水單位應及時在當地報刊刊登遺失啟事,并持刊登有遺失啟事的報刊,向原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衛生許可證。
十五、本程序自2007年9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