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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6號)

   2020-02-26 910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以下簡稱市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以下簡稱市場化排除)的進口通關手續事宜公告如下:
 
  一、實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關接受市場化排除報關單進口申報。
 
  二、報關單填報規范
 
  已獲得市場化排除編號的收貨人,申報排除商品時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及編號”項下的“單證代碼”欄選擇反制措施排除代碼“0”,并在“單證編號”欄輸入18位排除編號,相關商品將不再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收貨人申報時未填寫排除編號的,相關報關單商品如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將實施加征關稅。
 
  三、自動排除事項
 
  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收貨人申報時應當在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填報海關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編號,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低值貨物類快件(C類快件)中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已實施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無需填報排除編號。
 
  四、關于擔保等相關事宜
 
  收貨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報進口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編號,可以就此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貨物。其他放行后向海關申請適用市場化排除措施的,海關不予受理,所征稅款不予調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報進口且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于美國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簡稱《征免稅證明》)已包含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變更《征免稅證明》。
 
  通關中如遇問題,可撥打海關服務熱線12360進行咨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pdf


 
標簽: 采購 進口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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