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保護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碣灘茶的聲譽和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批準對洪湖蓮子、薤山疊翠、碣灘茶、湘繡、馬水桔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轄區內從事碣灘茶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縣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專用標志,必須按照本規定進行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負責全縣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管工作。農業、財政、廣電、經信、商務、衛生、工商、知識產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是指在本縣現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生產的,具有地理標志產品特征的碣灘茶(包括銀針、一號毛尖、二號毛尖)。碣灘茶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進行,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符合《碣灘茶生產技術規范》和《碣灘茶質量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六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縣專用標志使用的推廣、申請、初審、管理、保護和監督等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二)統一受理專用標志使用單位的申請和初審,并組織上報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地標辦”)審核;
(三)負責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和使用,并將印制數量登記備案;
(四)組織對專用標志申請單位進行產品質量檢驗和原材料產自特定保護地域的產地審核;
(五)負責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的統計、資料檔案管理;
(六)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事務,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七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受理及批準公開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保護區域內生產的碣灘茶,并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
(二)茶葉原料全部來自于保護區域內;
(三)生產加工工藝和技術以及質量特色等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建立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質量跟蹤和可溯源管理;
(五)2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六)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碣灘茶生產者,可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使用專用標志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商標注冊證、法人身份證明及食品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三)產品生產者簡介,產品介紹(包括原材料);
(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保護范圍特定地域的有關證明;
(五)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六)防止專用標志使用到不符合條件產品上的承諾書。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經查實,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于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經省地標辦實地審核合格,報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管理處核準后,由省地標辦統一組織在省級以上媒體進行公告,頒發《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準許使用專用標志。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者。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必須控制專用標志的使用數量,建立產品溯源體系。并在所生產的碣灘茶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上或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在所生產的碣灘茶包裝標識顯著位置標明“碣灘茶”名稱和“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以及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公告號。
第十四條 專用標志的規格、式樣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等規定。標注方法可采用加貼(或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
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采用數碼防偽技術,印制企業必須經省地標辦對其防偽資質、標志圖案進行審查合格,憑審批備案表,方能給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印制“碣灘茶”名稱及專用標志,并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管理,將印制數量及使用情況登記備案。
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的專用標志由縣地標辦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訂購,統一管理。生產者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書面計劃說明和申購數量,并于每個產季后及時將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報送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專用標志電腦管理系統,對產品質量和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依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申請人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批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和現場產地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的監督抽查。產品檢驗可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帳、茶葉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帳,以備查用。
使用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填報本年度《碣灘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年度申報表》和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對專用標志使用單位的專用標志年度使用計劃進行核準,并對上年度使用情況進行匯總,一并報省地標辦備案。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九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組織完善碣灘茶綜合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項管理措施,保護產品質量特色的穩定性和一致性。依法打擊假冒侵權行為,保護碣灘茶質量信譽和生產者知識產權。
第二十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碣灘茶進行以下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產品名稱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二)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和標準等方面進行監督,以保證受保護產品在特定地域內規范生產;
(三)對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四)對原材料實行進廠檢驗監督,生產者須將進貨發票、檢驗數據等存檔以便溯源;
(五)對生產技術工藝進行監督,生產者不得隨意更改傳統工藝流程,而對產品的質量特色造成損害;
(六)對質量等級、產量等進行監控,生產者不得隨意改變等級標準或超額生產;
(七)對包裝標識和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建立臺帳,防止濫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為發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偽造、銷售和使用專用標志,不得印制、銷售和使用可能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碣灘茶的包裝物及標志、標簽。
第二十二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組織生產,或者在2年內未使用專用標志的;
(二)產品質量經監督檢查連續2次不合格的;
(三)在碣灘茶保護范圍以外生產、使用專用標志的;
(四)擅自將專用標志轉讓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專用標志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注銷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碣灘茶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使生產者蒙受損失。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保護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碣灘茶的聲譽和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批準對洪湖蓮子、薤山疊翠、碣灘茶、湘繡、馬水桔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轄區內從事碣灘茶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縣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專用標志,必須按照本規定進行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負責全縣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管工作。農業、財政、廣電、經信、商務、衛生、工商、知識產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碣灘茶地理標志產品是指在本縣現轄行政區域范圍內生產的,具有地理標志產品特征的碣灘茶(包括銀針、一號毛尖、二號毛尖)。碣灘茶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進行,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符合《碣灘茶生產技術規范》和《碣灘茶質量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六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縣專用標志使用的推廣、申請、初審、管理、保護和監督等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二)統一受理專用標志使用單位的申請和初審,并組織上報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地標辦”)審核;
(三)負責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和使用,并將印制數量登記備案;
(四)組織對專用標志申請單位進行產品質量檢驗和原材料產自特定保護地域的產地審核;
(五)負責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的統計、資料檔案管理;
(六)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事務,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七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受理及批準公開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保護區域內生產的碣灘茶,并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
(二)茶葉原料全部來自于保護區域內;
(三)生產加工工藝和技術以及質量特色等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建立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質量跟蹤和可溯源管理;
(五)2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六)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碣灘茶生產者,可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使用專用標志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商標注冊證、法人身份證明及食品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三)產品生產者簡介,產品介紹(包括原材料);
(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保護范圍特定地域的有關證明;
(五)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六)防止專用標志使用到不符合條件產品上的承諾書。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經查實,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于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經省地標辦實地審核合格,報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管理處核準后,由省地標辦統一組織在省級以上媒體進行公告,頒發《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準許使用專用標志。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者。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必須控制專用標志的使用數量,建立產品溯源體系。并在所生產的碣灘茶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上或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在所生產的碣灘茶包裝標識顯著位置標明“碣灘茶”名稱和“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以及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公告號。
第十四條 專用標志的規格、式樣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等規定。標注方法可采用加貼(或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
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采用數碼防偽技術,印制企業必須經省地標辦對其防偽資質、標志圖案進行審查合格,憑審批備案表,方能給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印制“碣灘茶”名稱及專用標志,并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管理,將印制數量及使用情況登記備案。
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的專用標志由縣地標辦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訂購,統一管理。生產者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書面計劃說明和申購數量,并于每個產季后及時將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報送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專用標志電腦管理系統,對產品質量和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依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申請人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批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和現場產地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的監督抽查。產品檢驗可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帳、茶葉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帳,以備查用。
使用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填報本年度《碣灘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年度申報表》和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對專用標志使用單位的專用標志年度使用計劃進行核準,并對上年度使用情況進行匯總,一并報省地標辦備案。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九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組織完善碣灘茶綜合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項管理措施,保護產品質量特色的穩定性和一致性。依法打擊假冒侵權行為,保護碣灘茶質量信譽和生產者知識產權。
第二十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碣灘茶進行以下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產品名稱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二)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和標準等方面進行監督,以保證受保護產品在特定地域內規范生產;
(三)對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四)對原材料實行進廠檢驗監督,生產者須將進貨發票、檢驗數據等存檔以便溯源;
(五)對生產技術工藝進行監督,生產者不得隨意更改傳統工藝流程,而對產品的質量特色造成損害;
(六)對質量等級、產量等進行監控,生產者不得隨意改變等級標準或超額生產;
(七)對包裝標識和專用標志的印制、發放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建立臺帳,防止濫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為發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偽造、銷售和使用專用標志,不得印制、銷售和使用可能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碣灘茶的包裝物及標志、標簽。
第二十二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組織生產,或者在2年內未使用專用標志的;
(二)產品質量經監督檢查連續2次不合格的;
(三)在碣灘茶保護范圍以外生產、使用專用標志的;
(四)擅自將專用標志轉讓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專用標志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注銷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碣灘茶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使生產者蒙受損失。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