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部分產品對應的稅目發生變化,我國與新加坡已就上述產品的名稱及編碼由2007版《協調制度》向2012年版轉換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8號)第五條的規定,現將變化或調整的部分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轉版對應表(見附件1),以及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轉版后的全表(見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出口新加坡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證機構請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產地標準申領、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0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編碼轉換對照表.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全表.doc
海關總署
2014年6月25日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0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