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建國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制定統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制定統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融合粵港澳地區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本著‘食品安全至上’的理念解決法律沖突”方面
香港、澳門在立法上享有高度自治權。在粵港澳大灣區另行制定單獨法律,需要認真研究憲法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系,以及粵港澳大灣區中涉及香港、澳門區域的法律適用范圍等問題。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十八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于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國家立法機關,研究制定融合粵港澳地區食品安全方面的單獨法律的可行性,做好相關法律完善修訂等工作。
二、關于“參考借鑒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立法體系,不斷完善粵港澳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守護粵港澳人民的‘菜籃子’安全”方面
“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重典才治亂。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部署,市場監管系統不斷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推動加快立法進程,強化法治建設和依法治理,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公布實施新《食品安全法》。2013年,國務院將《食品安全法》修訂列入立法計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次修訂,全面貫徹了“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要求,著力破解食品安全治理難題,充分反映了近些年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踐經驗,較好地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又邁出重大步伐。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新增條款50條,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達到70%,增設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二)積極推進行政法規制修訂。201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主要從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實施最嚴格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推進社會共治等方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
(三)地方立法步伐進一步加快。新《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各地積極推進食品藥品地方立法進程,及時出臺實施食品安全實施條例及其配套制度,著力解決監管工作中面臨的難題。遼寧等多個省(區、市)先后出臺地方食品安全條例;內蒙古、廣東、河北等22個省(區、市)出臺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吉林、上海、廣東、四川、西藏等省(區、市)還結合各自實際,針對生豬產品、家禽、酒類監管,以及行政處罰、責任追究等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三、關于“規劃制定統一的部門來監督管理粵港澳大灣區的食品藥品安全”方面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相關工作,每年制定重點工作方案,其中明確要求加強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合作。市場監管總局將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指導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及食品安全辦不斷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聯動機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與信息發布制度。
(一)建立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交流與合作機制。一是簽訂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交流與合作協議。廣東省于2006年、2007年分別與香港、澳門簽訂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交流與合作協議,標志著粵港、粵澳食品安全溝通協作機制正式建立。2016年、2018年廣東省食品安全辦根據工作情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重新簽訂《粵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與合作協議》《粵澳食品安全工作交流與合作協議》,完善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信息通報、風險交流、合作培訓、應急處置等合作交流機制。二是建立粵港、粵澳應急協作機制。2015年5月,泛珠5+2地區(福建、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共同簽署《“泛珠三角應急協作區”食品藥品安全應急協作框架協議》,標志著包括粵港、粵澳在內的泛珠三角地區正式建立區域食品藥品安全應急協作機制。2016年11月,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指導廣東省食品安全辦主辦國家級食品安全示范性演練暨“泛珠三角區域”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為“泛珠三角區域”食品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了實戰范例。三是建立粵澳食品安全聯席會議制度。每年粵澳雙方共同組織召開一次由專責小組組長主持的工作會議,通報各自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工作情況,總結合作情況,交流食品安全監管經驗。
(二)加強粵港、粵澳食品安全風險交流與信息通報。粵港、粵澳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和食品安全專家交流機制,就食品安全形勢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食品質量安全標準以及食品監督抽檢結果等信息進行及時通報,對日常監督監測中發現食品質量問題及時通報。2017年,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澳門食品安全中心以“注膠蝦”案件為切入點,在案件查處、日常監管及鑒別檢測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交流。廣東省食品安全辦2018年組織了粵港澳大灣區水產品質量安全交流培訓,與港澳地區有關食品安全工作人員開展注膠蝦和魚翅真假鑒定等內容的交流。
(三)開展食品安全交流活動。粵港、粵澳定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交流與合作活動。粵方每年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香港“獸醫公共衛生工作坊”、“粵港澳三地食品安全專家講座”等,圍繞食品安全管理策略等議題進行分享討論,互相學習食品安全管理經驗,增進行業之間了解,強化區域間共同應對食品安全風險能力,促進食品行業共同發展。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積極配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積極推動完善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交流合作工作機制。
四、關于“提高整體的衛生食品標準,迫使食品遵循更高的標準,提高食品藥品質量,達到雙向提升的效果”方面
標準是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是合法與違法的重要界限,是生產者的基本遵循,是公眾健康的重要保障。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標準工作,始終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標準建設,滿足監管工作需要。
(一)推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標準。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由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公布;農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檢驗方法與規程由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目前已累計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260項,涉及指標2萬多項,發布農藥殘留限量指標7107項、獸藥殘留限量指標2191項,基本涵蓋公眾日常消費的食品品種和常規農藥獸藥。為加快建立體系更嚴謹的標準,我們充分發揮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的優勢,召開國務院食品安全標準工作專題會議,提出在補齊短板、強化基礎、提升水平、嚴格執行四個方面下功夫的要求,大力推進標準建設工作。
(二)強化頂層設計。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建立最嚴謹的標準,要求簡化優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流程,加快制修訂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到2020年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指標達到1萬項,基本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接軌。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配合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進一步強化標準制修訂工作。
衷心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您提出的《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制定統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制定統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融合粵港澳地區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本著‘食品安全至上’的理念解決法律沖突”方面
香港、澳門在立法上享有高度自治權。在粵港澳大灣區另行制定單獨法律,需要認真研究憲法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系,以及粵港澳大灣區中涉及香港、澳門區域的法律適用范圍等問題。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十八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于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國家立法機關,研究制定融合粵港澳地區食品安全方面的單獨法律的可行性,做好相關法律完善修訂等工作。
二、關于“參考借鑒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立法體系,不斷完善粵港澳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守護粵港澳人民的‘菜籃子’安全”方面
“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重典才治亂。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部署,市場監管系統不斷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推動加快立法進程,強化法治建設和依法治理,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公布實施新《食品安全法》。2013年,國務院將《食品安全法》修訂列入立法計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次修訂,全面貫徹了“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要求,著力破解食品安全治理難題,充分反映了近些年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踐經驗,較好地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又邁出重大步伐。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新增條款50條,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達到70%,增設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二)積極推進行政法規制修訂。201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主要從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實施最嚴格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推進社會共治等方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
(三)地方立法步伐進一步加快。新《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各地積極推進食品藥品地方立法進程,及時出臺實施食品安全實施條例及其配套制度,著力解決監管工作中面臨的難題。遼寧等多個省(區、市)先后出臺地方食品安全條例;內蒙古、廣東、河北等22個省(區、市)出臺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吉林、上海、廣東、四川、西藏等省(區、市)還結合各自實際,針對生豬產品、家禽、酒類監管,以及行政處罰、責任追究等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三、關于“規劃制定統一的部門來監督管理粵港澳大灣區的食品藥品安全”方面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相關工作,每年制定重點工作方案,其中明確要求加強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合作。市場監管總局將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指導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及食品安全辦不斷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聯動機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與信息發布制度。
(一)建立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交流與合作機制。一是簽訂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交流與合作協議。廣東省于2006年、2007年分別與香港、澳門簽訂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交流與合作協議,標志著粵港、粵澳食品安全溝通協作機制正式建立。2016年、2018年廣東省食品安全辦根據工作情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總署重新簽訂《粵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與合作協議》《粵澳食品安全工作交流與合作協議》,完善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信息通報、風險交流、合作培訓、應急處置等合作交流機制。二是建立粵港、粵澳應急協作機制。2015年5月,泛珠5+2地區(福建、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共同簽署《“泛珠三角應急協作區”食品藥品安全應急協作框架協議》,標志著包括粵港、粵澳在內的泛珠三角地區正式建立區域食品藥品安全應急協作機制。2016年11月,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指導廣東省食品安全辦主辦國家級食品安全示范性演練暨“泛珠三角區域”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為“泛珠三角區域”食品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了實戰范例。三是建立粵澳食品安全聯席會議制度。每年粵澳雙方共同組織召開一次由專責小組組長主持的工作會議,通報各自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工作情況,總結合作情況,交流食品安全監管經驗。
(二)加強粵港、粵澳食品安全風險交流與信息通報。粵港、粵澳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和食品安全專家交流機制,就食品安全形勢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食品質量安全標準以及食品監督抽檢結果等信息進行及時通報,對日常監督監測中發現食品質量問題及時通報。2017年,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澳門食品安全中心以“注膠蝦”案件為切入點,在案件查處、日常監管及鑒別檢測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交流。廣東省食品安全辦2018年組織了粵港澳大灣區水產品質量安全交流培訓,與港澳地區有關食品安全工作人員開展注膠蝦和魚翅真假鑒定等內容的交流。
(三)開展食品安全交流活動。粵港、粵澳定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交流與合作活動。粵方每年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香港“獸醫公共衛生工作坊”、“粵港澳三地食品安全專家講座”等,圍繞食品安全管理策略等議題進行分享討論,互相學習食品安全管理經驗,增進行業之間了解,強化區域間共同應對食品安全風險能力,促進食品行業共同發展。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積極配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積極推動完善粵港、粵澳食品安全交流合作工作機制。
四、關于“提高整體的衛生食品標準,迫使食品遵循更高的標準,提高食品藥品質量,達到雙向提升的效果”方面
標準是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是合法與違法的重要界限,是生產者的基本遵循,是公眾健康的重要保障。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標準工作,始終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標準建設,滿足監管工作需要。
(一)推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標準。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由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公布;農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檢驗方法與規程由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目前已累計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260項,涉及指標2萬多項,發布農藥殘留限量指標7107項、獸藥殘留限量指標2191項,基本涵蓋公眾日常消費的食品品種和常規農藥獸藥。為加快建立體系更嚴謹的標準,我們充分發揮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的優勢,召開國務院食品安全標準工作專題會議,提出在補齊短板、強化基礎、提升水平、嚴格執行四個方面下功夫的要求,大力推進標準建設工作。
(二)強化頂層設計。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建立最嚴謹的標準,要求簡化優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流程,加快制修訂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到2020年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指標達到1萬項,基本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接軌。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配合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進一步強化標準制修訂工作。
衷心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