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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 (公告〔2017〕61號)

   2019-12-09 841
核心提示: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格自貿協定》)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格自貿協定》)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正確確定《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格魯吉亞的經貿往來,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見附件),現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格魯吉亞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格自貿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格魯吉亞之間的《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進口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國為格魯吉亞:
 
    (一)在格魯吉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格魯吉亞境內全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格魯吉亞境內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1. 屬于《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附件1)適用范圍,并且符合相應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2. 不屬于《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范圍,但是滿足區域價值成分不低于40%標準的。
 
    附件1所列《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時,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原產于格魯吉亞的貨物,從格魯吉亞境內直接運輸至中國境內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中格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格魯吉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格魯吉亞境內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二)從本條第(一)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三)在格魯吉亞境內種植,并且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產品;
 
    (四)在格魯吉亞境內狩獵、誘捕、捕撈、水產養殖、采集或者捕獲獲得的產品;
 
    (五)從格魯吉亞領土、領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或者其他天然資源;
 
    (六)在格魯吉亞領水以外、格魯吉亞有權開發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產品;
 
    (七)由格魯吉亞注冊并且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格魯吉亞領水以外海域獲得的魚類以及其他海洋產品;
 
    (八)在格魯吉亞注冊并且懸掛其國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條第(七)項所述貨物加工或制造的產品;
 
    (九)在格魯吉亞境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并且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十)在格魯吉亞境內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
 
    (十一)在格魯吉亞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所列貨物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是指使用非原產材料在格魯吉亞進行制造、加工后,在《稅則》中的稅則號列發生改變。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四)項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其中,“非原產材料價值”是指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由生產商在格魯吉亞境內獲得時,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過程中產生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以及其他任何費用。
 
    根據本條第一款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非原產材料價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七條 原產于中國的材料在格魯吉亞境內被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的,該材料應當視為格魯吉亞原產材料。
 
    第八條 適用《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但是上述非原產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工廠交貨價格10%,并且貨物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適用規定的,應當視為原產貨物。
 
    第九條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存過程中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保護性操作;
 
    (二)把物品零部件裝配成完整產品的簡單裝配或者將產品拆成零部件的簡單拆卸;
 
    (三)以銷售或者展示為目的進行的包裝、拆除包裝再包裝處理;
 
    (四)動物屠宰;
 
    (五)洗滌、清潔、除塵、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層;
 
    (六)紡織品的熨燙、壓平;
 
    (七)簡單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以及大米的去殼、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拋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塊的工序;
 
    (十)水果、堅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殼;
 
    (十一)削尖、簡單研磨、簡單切割;
 
    (十二)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切割、縱切、彎曲、卷繞、展開;
 
    (十三)簡單的裝瓶、裝罐、裝壺、裝袋、裝箱、裝盒、固定于紙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類似的包裝工序;
 
    (十四)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用于區別的標記;
 
    (十五)同類或者不同類貨物的簡單混合;
 
    (十六)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性質;
 
    (十七)僅為方便港口操作而進行的工序。
 
    貨物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其生產或者加工是否屬于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應當就其在格魯吉亞境內進行的所有加工、處理進行確定。
 
    第十條 屬于《稅則》歸類總規則三所規定的成套貨物,其中全部貨物均原產于格魯吉亞的,該成套貨物即為原產于格魯吉亞;其中部分貨物非原產于格魯吉亞,但是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成套貨物價格15%的,該成套貨物仍然應當視為原產于格魯吉亞。
 
    第十一條 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貨物生產、測試或者檢驗過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構成貨物組成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以及溶劑;
 
    (二)用于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服裝、安全設備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維護設備和建筑的備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產中使用或者用于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筑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產過程使用但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其他貨物。
 
    第十二條 運輸期間用于保護貨物的包裝材料以及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貨物適用《中格自貿協定》項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確定原產地的,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價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除區域價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確定原產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第十三條 貨物適用《中格自貿協定》項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確定原產地的,如果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并且不單獨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工具的價格應當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有關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確定原產地的,如果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并且不單獨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工具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附件、備件、工具的數量和價格應當在合理范圍之內。
 
    第十四條 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對于商業上可以互換,性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的可互換材料,應當通過下列方法加以區分:
 
    (一)材料的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會計準則認可的庫存管理方法。該庫存管理方法應當至少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連續使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直接運輸”是指《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從格魯吉亞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未經過中國、格魯吉亞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以下簡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
 
    原產于格魯吉亞的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不論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進行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
 
    (一)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二)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時,未做除裝卸或者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三)處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監管之下。
 
    依據本條規定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臨時儲存的,貨物在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停留時間應當少于3個月。
 
    第十六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中格自貿協定》協定稅率,并且應當提交以下單證:
 
    (一)有效原產地證書(格式見附件2);
 
    (二)貨物的商業發票;
 
    (三)貨物的全程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運輸單證可以滿足直接運輸相關規定的,無需提交本條第二款所述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原產地申報為格魯吉亞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時未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的,應當在貨物放行前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格魯吉亞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格式見附件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就進口貨物具備格魯吉亞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經提交了與貨物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相當的稅款擔保的,視為符合本款關于提供稅款擔保的規定。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申明適用《中格自貿協定》協定稅率,也未按照本條規定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格魯吉亞原產資格進行補充申報的,其申報進口的貨物不適用協定稅率。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放行后向海關申請適用《中格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已征稅款不予調整。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格魯吉亞授權機構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
 
    (二)具有唯一的證書編號;
 
    (三)涵蓋同一批次發運的一項或多項貨物;
 
    (四)注明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依據;
 
    (五)具有樣本簽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并且印章應當符合格魯吉亞通知中國海關的印章樣本;
 
    (六)以英文填制;
 
    (七)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十九條 為了確定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確定相關貨物的原產資格,或者確定貨物是否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要求,海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原產地核查:
 
    (一)要求進口商提供進口貨物原產地相關的信息;
 
    (二)要求格魯吉亞海關的行政協助;
 
    (三)對格魯吉亞開展核查訪問,核查訪問的方式由中國海關和格魯吉亞海關共同確定。
 
    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依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以依法辦理擔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進口貨物屬于國家限制進口貨物的,海關在核查完畢前不得放行貨物。
 
    進口貨物屬于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海關不得放行貨物。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貨物進口之日起1年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向海關申請解除稅款擔保: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交了本辦法第十八條所述有效原產地證書的;
 
    (二)海關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原產地核查程序,核查結果足以認定貨物真實原產地的。
 
    第二十一條 同一批次進口的格魯吉亞原產貨物,經海關依法審定的完稅價格不超過600美元的,免予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
 
    為規避本辦法規定,一次或者多次進口貨物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損毀,并且未經使用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該證書有效期內要求貨物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格魯吉亞授權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副本。新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副本上應當注明“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    日期    )經核準的真實副本”字樣,其有效期與正本相同。
 
    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向海關提交后,原產地證書正本失效。原產地證書正本已經使用的,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無效。
 
    第二十三條 原產地證書未能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的,可以補發。補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其有效期為貨物裝運之日起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不適用《中格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申明適用協定稅率,也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的;
 
    (二)貨物不具備格魯吉亞原產資格的;
 
    (三)原產地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產地核查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海關沒有收到格魯吉亞海關核查反饋結果,或者核查反饋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或者貨物真實原產地信息的;
 
    (六)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并且按照海關要求提交《中格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的電子數據或者正本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其原產地標記應當與依照本辦法確定的貨物原產地一致。
 
    第二十七條 海關對依照本辦法規定獲得的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同意,海關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材料,是指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組裝件,以及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產品(貨物)的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產另一產品(貨物)的產品(貨物);
 
    非原產材料,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不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包括原產地不明的材料。
 
    原產貨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貨物或者材料。
 
    工廠交貨價格,是指向在對產品進行最后生產或加工的一方生產商支付的出廠價,包括使用的所有材料的價值、工資、其他費用以及減去出口退稅的利潤。
 
    可互換材料,是指出于商業目的可以互換的材料,其性質實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
 
    生產,是指獲得貨物的任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種植、飼養、開采、收獲、捕撈、耕種、誘捕、狩獵、捕獲、采集、收集、養殖(包括水產養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裝配。
 
    公認會計原則,是指中國或者格魯吉亞公認的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的會計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廣泛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0).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樣本.doc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資格申明.doc


 
標簽: 原產地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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