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將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9號發布)有關規定,現將該協定項下《特別貨物清單》(見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特別貨物清單》.doc
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18日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