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內地與澳門經貿往來,根據《〈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現對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附件中部分商品原產地標準予以修訂,詳見附件。經修訂的標準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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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澳門CEPA項下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澳門CEPA項下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pdf
附件
澳門CEPA項下原產地標準修訂表
序號 | 《協調制度》編碼 | 商品名稱 | 現行原產地標準 | 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 |
1 | 1806.20 | 其他重量超過2千克的塊狀或條狀含可可食品,或液狀、膏狀、粉狀、粒狀或其他散裝形狀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裝或內包裝每件凈重超過2千克的 |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2 | 1806.31 | 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3 | 1806.32 | 不夾心(其他塊狀或條狀的含可可食品) |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
4 | 1806.90 |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 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