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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聯合公告第32號)【2011-12-07廢止】

   2015-07-14 214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已以海關總署、商務部、質檢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已以海關總署、商務部、質檢總局公告2003年第81號予以發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經中國與東盟雙方談判達成一致,現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附件二的《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第一批)予以發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第一批)”
 
  海關總署       商務部      質檢總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標簽: 原產地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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