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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水域灘涂養殖證》印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8-12-07 469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為貫徹實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
 
    為貫徹實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全面推進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2010年農業部修訂了《水域灘涂養殖證》證件樣式并向社會公告(農業部公告第1408號),自2011年1月1日啟用,同時指定了《水域灘涂養殖證》印制企業,各?。▍^、市)向該企業采購成品。按照規范各級政府采購行為有關要求,我部決定不再指定北京金辰西維科安全印務有限公司為《水域灘涂養殖證》印制企業。《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版〈水域灘涂養殖證〉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漁〔2010〕92號)附件1、2同時廢止。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養殖證由農業部監制,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集中訂購的原則,根據《水域灘涂養殖證》證件樣式、《防偽技術說明》(如需要請來函索取并注意保密)和實物參考(由我部制作發送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遵照本地區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訂購工作,證件質量和外觀應與實物參考相同。
 
    聯系方式: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養殖處010-59192976。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
 
       農辦漁〔2018〕77號.CEB


 
標簽: 農業 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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