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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動物無害化處理場選址有關問題的意見(農辦醫函〔2014〕37號)

   2014-06-27 591
核心提示:浙江省畜牧獸醫局:  你局《浙江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選選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問題的請示》(浙牧[2014]1號

浙江省畜牧獸醫局:

  你局《浙江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選選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問題的請示》(浙牧[2014]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相關場所的概念界定問題

  (一)關于“生活飲用水源地”。生活飲用水源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制度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及準保護區,其范圍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執行。

  (二)關于“城鎮居民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的“城鎮居民區”應與《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50280-1998)中居民點和城市(城鎮)的定義一致。

  (三)關于“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的公路主要交通干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國家干線公路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干線公路;鐵路主要交通干線是指《鐵路工程術語標準》(GB/T50262-1997)中的路網鐵路。

  二、關于基于風險評估確定選址問題

  對無害化處理場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時,可根據不同的無害化處理工藝,以及所選場址與周邊場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況,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無害化處理場與周邊相關場所等的距離要求作適當的技術性調整,調整應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且評估合格。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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