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直屬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信用記錄管理制度》、《糧食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的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共享目錄》(以上附后),已經2020年8月
14日局第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
2020年8月18日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度化,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有效懲戒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的相關要求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我局權責清單和職責,將行使的行政權力運行結果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對糧食行業監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對象(法人、社會組織、自然人),實行糧食經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三條 糧食經營信用等級評定,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管理對象的信用水平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信用等級的活動。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糧食經營信用等級評定根據一年內量化分級、許可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行政處罰和公眾評價,并結合上級推送的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紅黑名單”,以及其他部門通報的聯合獎懲信息,進行綜合評定。
第五條 局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上報的失信行為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切實維護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失信行為信息提供處室、單位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失信行為,是指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和權限,在依法實施行業監管的過程中,發現和處理的各種違反糧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糧食行業監管,根據職責權限和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對管理對象的不同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和服務。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糧食經營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A級為信用優秀,B級為信用良好,C級為一般失信,D級為嚴重失信。
第八條 糧食行業信用等級的認定:
(一)A級,應當具備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的“紅名單”條件。
(二)B級,應在一年內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信用可靠。
(三)C級,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
1.一年內收到整改通知書、警告累計次數2次以下的;
2.一年內發生行政處罰案件1次以下,罰沒款金額累計不超過20萬元;
3.一年內違反許可承諾書2次以下的。
(四)D級,為被列入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的“黑名單”的。
第九條 同一處理決定中包含多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失信程度,根據其中最重的失信行為認定信用等級。
第十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A級的管理對象,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并在安排相關項目資金、糧食專項扶持政策以及各類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B級的管理對象,實施常規的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C級的管理對象,適當增加日常檢查頻次,在隨機抽查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并加強對其的政策法規宣傳教育、業務輔導等工作,幫助提升誠信經營水平。
第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D級的管理相對人,加大日常檢查頻次和隨機抽查力度,實行動態監管,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并在安排相關項目資金、糧食專項扶持政策以及各類評比表彰中予以排除。
第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C級、D級的管理對象,應當告知其信用等級情況,指出其失信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并視情況推送至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五條 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監督渠道和方式,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企業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管理相對人對失信行為有異議的,后期經過核實撤銷或已信用修復的,應及時調整其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信用記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規范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分類和原始資料檔案保管,根據國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的相關要求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資質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和監管信息。基礎信息包括登記、注冊及變更等信息;監管信息包括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糧食經營企業開展的執法監管等信息。
(二)資質信息:包括行政許可、分類監管、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結果、資格證書、執業注冊、社會保障等信息。
(三)良好信息:包括國家機關、地方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四)不良信息:包括違法違規、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和裁定、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上述四類未能涵蓋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由各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負責采集記錄,由執法督查處匯總登記。
第五條 信用信息中涉及法人的事項,需采集法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涉及自然人的事項,需采集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涉及其他組織的事項,應采集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號和其他組織名稱。
第六條 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包含的文件、材料由執法督查處專人負責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第七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糧食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的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全區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充分發揮政府的信用導向作用,積極探索糧食行政管理新路徑,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內政發〔2015〕146號)精神及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局機關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在履行糧食行政管理職責中,應對行政相對人實施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
第三條 行政相對人是指申請與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履行職責有關的財政性資金、行政許可、參與政府招投標,以及其它公共資源分配事項等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自然人。
第四條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誠實守信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第五條 信用承諾的使用范圍:凡需申請行政許可、項目備案,以及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認為需要行政相對人對申報事項及提交相關材料作出信用承諾的事項。
第六條 信用承諾責任:
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主動接受監督管理;違背承諾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違反信用承諾的,由局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處室將其違約信息錄入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信息庫,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八條 信用審查,是指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查詢行政相對人的信用記錄,審查核實其信用情況。
第九條 局機關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進入信用中國(內蒙古)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查詢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取得其信用狀況,據此作為實施行政行為的重要參考。
第十條 信用審查的范圍:重點審查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資質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一條 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在擬定公共資源分配、政策性資金安排、行政許可等項目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引時,應當引入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共享目錄
一、信用信息共享基本目錄
(一)基本信息
(二)資質信息
(三)良好信息
(四)不良信息
(五)其他信息
二、信用信息目錄內容說明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記、注冊及變更等信息;
(二)資質信息包括行政許可、分類監管、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結果、資格證書、執業注冊、社會保障等信息;
(三)良好信息包括國家機關、地方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四)不良信息包括違法、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和裁定、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指上述四類未能涵蓋的相關信息。
(六)信用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七)信用信息記錄中涉及法人的事項,需提供法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涉及自然人的事項,需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隱藏);涉及其他組織的事項,應提供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號和其他組織名稱。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信用記錄管理制度》、《糧食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的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共享目錄》(以上附后),已經2020年8月
14日局第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
2020年8月18日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度化,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有效懲戒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的相關要求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我局權責清單和職責,將行使的行政權力運行結果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對糧食行業監管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對象(法人、社會組織、自然人),實行糧食經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三條 糧食經營信用等級評定,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管理對象的信用水平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信用等級的活動。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糧食經營信用等級評定根據一年內量化分級、許可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行政處罰和公眾評價,并結合上級推送的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紅黑名單”,以及其他部門通報的聯合獎懲信息,進行綜合評定。
第五條 局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上報的失信行為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切實維護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失信行為信息提供處室、單位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失信行為,是指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和權限,在依法實施行業監管的過程中,發現和處理的各種違反糧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糧食行業監管,根據職責權限和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對管理對象的不同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和服務。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糧食經營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A級為信用優秀,B級為信用良好,C級為一般失信,D級為嚴重失信。
第八條 糧食行業信用等級的認定:
(一)A級,應當具備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的“紅名單”條件。
(二)B級,應在一年內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信用可靠。
(三)C級,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
1.一年內收到整改通知書、警告累計次數2次以下的;
2.一年內發生行政處罰案件1次以下,罰沒款金額累計不超過20萬元;
3.一年內違反許可承諾書2次以下的。
(四)D級,為被列入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的“黑名單”的。
第九條 同一處理決定中包含多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失信程度,根據其中最重的失信行為認定信用等級。
第十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A級的管理對象,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并在安排相關項目資金、糧食專項扶持政策以及各類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B級的管理對象,實施常規的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C級的管理對象,適當增加日常檢查頻次,在隨機抽查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并加強對其的政策法規宣傳教育、業務輔導等工作,幫助提升誠信經營水平。
第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D級的管理相對人,加大日常檢查頻次和隨機抽查力度,實行動態監管,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并在安排相關項目資金、糧食專項扶持政策以及各類評比表彰中予以排除。
第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C級、D級的管理對象,應當告知其信用等級情況,指出其失信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并視情況推送至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五條 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監督渠道和方式,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企業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管理相對人對失信行為有異議的,后期經過核實撤銷或已信用修復的,應及時調整其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信用記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規范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分類和原始資料檔案保管,根據國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的相關要求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資質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和監管信息。基礎信息包括登記、注冊及變更等信息;監管信息包括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糧食經營企業開展的執法監管等信息。
(二)資質信息:包括行政許可、分類監管、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結果、資格證書、執業注冊、社會保障等信息。
(三)良好信息:包括國家機關、地方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四)不良信息:包括違法違規、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和裁定、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上述四類未能涵蓋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由各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負責采集記錄,由執法督查處匯總登記。
第五條 信用信息中涉及法人的事項,需采集法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涉及自然人的事項,需采集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涉及其他組織的事項,應采集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號和其他組織名稱。
第六條 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包含的文件、材料由執法督查處專人負責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第七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糧食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的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全區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充分發揮政府的信用導向作用,積極探索糧食行政管理新路徑,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內政發〔2015〕146號)精神及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局機關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在履行糧食行政管理職責中,應對行政相對人實施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
第三條 行政相對人是指申請與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履行職責有關的財政性資金、行政許可、參與政府招投標,以及其它公共資源分配事項等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自然人。
第四條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誠實守信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第五條 信用承諾的使用范圍:凡需申請行政許可、項目備案,以及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認為需要行政相對人對申報事項及提交相關材料作出信用承諾的事項。
第六條 信用承諾責任:
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主動接受監督管理;違背承諾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違反信用承諾的,由局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處室將其違約信息錄入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信息庫,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八條 信用審查,是指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查詢行政相對人的信用記錄,審查核實其信用情況。
第九條 局機關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進入信用中國(內蒙古)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查詢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取得其信用狀況,據此作為實施行政行為的重要參考。
第十條 信用審查的范圍:重點審查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資質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一條 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在擬定公共資源分配、政策性資金安排、行政許可等項目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引時,應當引入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共享目錄
一、信用信息共享基本目錄
(一)基本信息
(二)資質信息
(三)良好信息
(四)不良信息
(五)其他信息
二、信用信息目錄內容說明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記、注冊及變更等信息;
(二)資質信息包括行政許可、分類監管、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結果、資格證書、執業注冊、社會保障等信息;
(三)良好信息包括國家機關、地方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四)不良信息包括違法、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和裁定、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指上述四類未能涵蓋的相關信息。
(六)信用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七)信用信息記錄中涉及法人的事項,需提供法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涉及自然人的事項,需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隱藏);涉及其他組織的事項,應提供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號和其他組織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