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已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中的商品名稱及編碼由2002年版《協調制度》(HS)向2007年版《協調制度》轉換達成一致?,F將轉版后的《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予以公布。海關總署、商務部、質檢總局聯合公告2005年第32號所附的《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清單同時廢止。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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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