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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動物衛生監督所關于商請有條件向青海省調運調入動物及其產品的函

   2019-03-01 1000
核心提示: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動物衛生監督所:為防控非洲豬瘟工作的要求和保證市場供給的需要,我省已組織開展跨省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動物衛生監督所: 
    為防控非洲豬瘟工作的要求和保證市場供給的需要,我省已組織開展跨省“點對點”調運生豬及其產品工作。根據省農業農村廳防控非洲豬瘟組織開展跨省“點對點”調運調入生豬及其產品的要求,今后經我省風險評估處于低風險的地區和企業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共同做好防控和調運工作。未經我省風險評估的省份和企業不得擅自向我省調運調入生豬及其產品。
 
    同時,為了共同做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保證跨省調運動物及其產品安全,根據《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調運調入我省的動物及其產品事先向我省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并簽發“準調單”。經營運輸者憑“準調單”和按照“準調單”上指定運輸路線和進省通道進行運輸經營活動。另外,根據《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調運調入我省的動物必須來自具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規模養殖企業,不得在畜禽交易市場上直接收購。
 
    現商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配合做好向我省調運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在實施檢疫出證時協助審查,給予我省動物檢疫工作大力支持!
 
    青海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2019年2月28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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