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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安監發〔2018〕50號)

   2019-06-13 376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有關中央在渝和市屬企業,有關單位:為規范和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與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有關中央在渝和市屬企業,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與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權限和范圍
 
    (一)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安監局和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負責組織實施。
 
    市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并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
 
    1.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2.市政府及市級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3.涉及生產、經營(帶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4.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
 
    5.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6.跨區縣(自治縣)的建設項目;
 
    8.應急管理部委托的建設項目;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負責本行政轄區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建設項目的試生產和竣工驗收工作由企業自行組織,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負責轄區建設項目試生產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核查工作,并派員到現場核查。
 
    區縣安監局不得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實施。
 
    (三)建設單位需要分期建設的,原則上應在安全設施設計前明確分期建設方案,將設計分期內容納入設施設計中,分期設計、分期審查。在施工期間,改變建設方案需要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審查。涉及限制類產業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分期建設。
 
    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規定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做好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各種試生產(使用)準備,匯總編制完成下列項目資料:
 
    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
 
    2.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備試生產(使用)條件的意見;
 
    3.設計單位關于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或設計變更情況的報告;
 
    4.施工單位關于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的報告;
 
    5.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漏項、工程質量、工程隱患的檢查情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告;
 
    6.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制件);
 
    7.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合格證書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證書(復制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制件或清單),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8.建設項目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9.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10.建設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11.審查時要求提供的防雷檢測報告、消防驗收意見書、特種設備匯總表及檢測檢驗報告等其他材料。
 
    12.聘請監理單位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及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復制件)。
 
    (二)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召開專家審查會,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等(一)項上述項目資料和現場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專家組成員應由國家或省級專家庫的專家組成。
 
    專家組審核意見應有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是否通過審核的明確結論,明確試生產(使用)的起止日期、試生產(使用)范圍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及數量等。專家組審核通過意見作為建設單位合法試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證明材料,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其載明內容開展試生產(使用)工作。
 
    建設單位應在試生產(使用)5個工作日內,將(一)項上述項目資料和專家審查通過意見報送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安監部門存檔。
 
    (三)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成后,取得專家組審核資料和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的通過意見,及時報送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安監部門存檔。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試生產延期次數不應超過2次,一般建設項目合計延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大型聯合裝置合計延期期限不超過1年。建設項目需要暫停試生產(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在停產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安監部門。停產時間不計算在試生產期限內。區縣(自治縣)安監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參照停復產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求,加強試生產停復產工作。
 
    (四)建設項目合計延期期限屆滿時仍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安評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安全設施設計和現場條件進行安全論證,根據結論確定建設項目變更安全設施設計或重新試生產或組織竣工驗收的實施意見。
 
    (五)試生產(使用)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未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也未辦理試生產(使用)延期手續,且繼續試生產(使用)的,將依照《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第九十五條之規定進行處理。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一)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專家等在相關裝置生產(使用)正常運行時,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現場驗收核查。專家組成員應由國家或省級以上的專家組成。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安監部門應派員到場督導。涉及相關許可證辦理的,建設單位在組織現場檢查前應告知相關安監部門派員到場核查。
 
    (三)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驗收工作組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總體驗收。驗收工作組組長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國家或省級以上專家擔任副組長,驗收人員專業能力應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安監部門應派員到場督導。
 
    (四)建設單位向驗收組提供《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二十六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3.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立情況;
 
    4.全員培訓花名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考核合格證明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超過30人的改為花名冊);
 
    5.主要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報告;
 
    6.防雷防靜電檢測檢驗報告;
 
    7.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
 
    8.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意見書;
 
    9.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10.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1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總體驗收意見書。
 
    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驗收工作組審核意見應有建設項目是否通過竣工驗收的明確結論,載明驗收工作組人員及專業名單、竣工驗收范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原輔料的設計儲存量和產品(中間產品)的品種及生產(使用)能力等。驗收工作組審核合格意見作為建設單位通過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將其納入建設項目驗收評價報告(報批稿)附件。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許可。
 
    四、其他相關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管理體系要求實施安全設施變更管理。安監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參照在役裝置安全設施變更管理文件的相關要求,加強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工作。
 
    (二)鑒于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可以簡化安全審查的程序,即將設立安全條件的內容納入安全設施設計一并進行審查,原則上不進行試生產。
 
    (三)建設項目的利舊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安監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對利舊設施的管理。凡涉及在建成區或在建區內新設立企業的建設項目,安監部門應按照獨立企業安全條件設計標準嚴格審查。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渝安監發[2018]50號-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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