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行為,保證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質量與特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婺源綠茶”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年第122號公告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即婺源縣現轄行政區域內種植、加工的,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婺源綠茶》地方標準的綠茶。
第三條 凡從事婺源綠茶生產、經營活動,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以及從事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婺源縣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使用。
第五條 鼓勵茶葉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以促進婺源綠茶產業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婺源縣人民政府成立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婺源綠茶保護辦),辦公室設在婺源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七條 婺源綠茶保護辦的職責是:
(一)擬定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
(二)推廣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三)受理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四)負責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核發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包裝物的備案登記;
(六)負責《地理標志產品 婺源綠茶》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標準的宣貫、實施;
(七)參與婺源綠茶產業發展政策制定和實施;
(八)參與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的評定工作;
(九)完成縣人民政府與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申請和使用
第八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由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婺源綠茶文字組成。專用標志印制費用由縣財政保障,婺源綠茶保護辦設計、核發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不得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
第十條 申請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應向婺源綠茶保護辦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公章;
(三)由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原料產自保護地域的證明;
(四)法定檢驗機構當年出具的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婺源綠茶》地方標準的產品合格檢驗報告;
(五)年產合格婺源綠茶預計銷售量和銷售額報表;
(六)遵守《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承諾書;
(七)相應品類、等級的茶葉標準樣品(現場審查樣品室)。
第十一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申請材料通過婺源綠茶保護辦初審,經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生產、經營者在辦理以下手續后即可獲準在其產品上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一)與婺源綠茶保護辦簽訂《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許可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
(二)申領《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
(三)提交每批次擬用專用標志的產品品類、等級、規格、數量等信息材料、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及所用包裝物實物樣品,在婺源綠茶保護辦核實后領取核發的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四)按照《合同書》約定繳納證書工本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已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在每年12月向婺源綠茶保護辦提出《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年度復審申請,并報告當年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和下年度使用計劃。
第四章 專用標志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者的權利:
(一)在產品包裝物上粘貼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二)使用專用標志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第十四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者的義務:
(一)嚴禁在婺源綠茶中摻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維護婺源綠茶品質和市場信譽;
(二)配備專人負責專用標志、包裝物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專用標志和對應包裝物使用臺賬,確保專用標志不流失、不買賣、不轉讓、不亂用;
(三)配合婺源綠茶保護辦對婺源綠茶產品質量和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工作;
(四)婺源綠茶的種植、加工等嚴格按照《地理標志產品 婺源綠茶》地方標準執行,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五)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外生產的茶葉,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六)產品包裝標識的內容必須真實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須標注《專用標志證書》編號,經營者應當驗明產品專用標志證書、檢驗合格報告等證明材料,并建立進、出貨臺賬;
(七)生產、經營者使用專用標志的包裝須送包裝物樣品實物至婺源綠茶保護辦備案登記。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 婺源綠茶保護辦應對使用專用標志的婺源綠茶產品的原料產地、產品名稱、生產環境、加工工藝、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等實行監督管理,并建立專用標志印刷、核發、使用的臺賬。
第十六條 依法對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依法查處:
(一)擅自印刷、偽造、銷售和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或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的;
(二)已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專用標志的;
(三)未按《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一年內產品有2次檢驗不合格的;
(五)獲得專用標志2年內未使用的;
(六)產品標識不符合有關規定,經責令整改仍不整改到位的;
(七)《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未申請年度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第十七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章 管理延伸工作
第十八條 逐步建立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數碼防偽與語音查詢系統平臺,將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與防偽技術相結合。
第十九條 加強婺源綠茶質量檢測機構建設,完善監督和檢測制度。
第二十條 組織使用專用標志生產、經營者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提高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從事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行為,保證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質量與特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婺源綠茶”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年第122號公告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即婺源縣現轄行政區域內種植、加工的,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婺源綠茶》地方標準的綠茶。
第三條 凡從事婺源綠茶生產、經營活動,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以及從事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婺源縣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使用。
第五條 鼓勵茶葉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以促進婺源綠茶產業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婺源縣人民政府成立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婺源綠茶保護辦),辦公室設在婺源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七條 婺源綠茶保護辦的職責是:
(一)擬定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
(二)推廣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三)受理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四)負責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核發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包裝物的備案登記;
(六)負責《地理標志產品 婺源綠茶》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標準的宣貫、實施;
(七)參與婺源綠茶產業發展政策制定和實施;
(八)參與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的評定工作;
(九)完成縣人民政府與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申請和使用
第八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由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婺源綠茶文字組成。專用標志印制費用由縣財政保障,婺源綠茶保護辦設計、核發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不得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
第十條 申請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應向婺源綠茶保護辦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公章;
(三)由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原料產自保護地域的證明;
(四)法定檢驗機構當年出具的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婺源綠茶》地方標準的產品合格檢驗報告;
(五)年產合格婺源綠茶預計銷售量和銷售額報表;
(六)遵守《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承諾書;
(七)相應品類、等級的茶葉標準樣品(現場審查樣品室)。
第十一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申請材料通過婺源綠茶保護辦初審,經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生產、經營者在辦理以下手續后即可獲準在其產品上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一)與婺源綠茶保護辦簽訂《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許可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
(二)申領《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
(三)提交每批次擬用專用標志的產品品類、等級、規格、數量等信息材料、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及所用包裝物實物樣品,在婺源綠茶保護辦核實后領取核發的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四)按照《合同書》約定繳納證書工本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已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在每年12月向婺源綠茶保護辦提出《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年度復審申請,并報告當年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和下年度使用計劃。
第四章 專用標志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者的權利:
(一)在產品包裝物上粘貼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二)使用專用標志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第十四條 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者的義務:
(一)嚴禁在婺源綠茶中摻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維護婺源綠茶品質和市場信譽;
(二)配備專人負責專用標志、包裝物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專用標志和對應包裝物使用臺賬,確保專用標志不流失、不買賣、不轉讓、不亂用;
(三)配合婺源綠茶保護辦對婺源綠茶產品質量和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工作;
(四)婺源綠茶的種植、加工等嚴格按照《地理標志產品 婺源綠茶》地方標準執行,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五)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外生產的茶葉,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六)產品包裝標識的內容必須真實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須標注《專用標志證書》編號,經營者應當驗明產品專用標志證書、檢驗合格報告等證明材料,并建立進、出貨臺賬;
(七)生產、經營者使用專用標志的包裝須送包裝物樣品實物至婺源綠茶保護辦備案登記。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 婺源綠茶保護辦應對使用專用標志的婺源綠茶產品的原料產地、產品名稱、生產環境、加工工藝、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等實行監督管理,并建立專用標志印刷、核發、使用的臺賬。
第十六條 依法對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依法查處:
(一)擅自印刷、偽造、銷售和使用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或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的;
(二)已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專用標志的;
(三)未按《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一年內產品有2次檢驗不合格的;
(五)獲得專用標志2年內未使用的;
(六)產品標識不符合有關規定,經責令整改仍不整改到位的;
(七)《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未申請年度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第十七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章 管理延伸工作
第十八條 逐步建立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數碼防偽與語音查詢系統平臺,將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與防偽技術相結合。
第十九條 加強婺源綠茶質量檢測機構建設,完善監督和檢測制度。
第二十條 組織使用專用標志生產、經營者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提高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從事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婺源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