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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認真做好過渡期餐飲服務許可與監管工作的通知(揚食藥監辦〔2009〕47號)

   2011-02-26 492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經濟開發區城鄉管理局,市衛生監督所: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正式實施,但
各縣(市、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經濟開發區城鄉管理局,市衛生監督所: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正式實施,但與之相配套的具體機構改革方案尚未明確,在省、市、縣三級相關機構改革到位前的過渡期,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啟用及發放工作的通知》(國食藥許〔2009〕257號)、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學習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蘇食藥安委辦〔2009〕22號)和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的有關要求和精神,為切實加強餐飲服務許可與監管,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新發、變更、延續、補發許可證的,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及衛生部關于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管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實施餐飲服務許可工作。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的,按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由揚州市衛生局統一印制下發。揚州市本級和維揚區、開發區由市衛生部門按照現有職能,負責餐飲服務許可的受理、審核、發證和日常監管工作,過渡期使用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由江蘇省揚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蓋章生效并登記備案;寶應縣、高郵市、江都市、儀征市、邗江區參照實施;廣陵區由區衛生部門負責原管轄范圍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受理、審核、發證和日常監管工作,餐飲服務許可證由江蘇省揚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蓋章并登記備案。
 
  三、各地衛生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省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強本轄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國食藥許〔2009〕257號文件要求填寫和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依法公正。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過程中,使用原衛生許可文書,并按照現有執法程序和規范加強餐飲服務許可的監管工作。
 
  四、各地衛生部門要按照“誰受理、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責任到人、嚴格把關、加強考核、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負責處理過渡期間與餐飲服務許可和監管相關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對餐飲單位尤其是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五、各地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過渡期間發現和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對口部門請示匯報,做好必要的工作銜接。
 
  省政府及上級部門在過渡期如有新的要求,按上級要求執行。未盡事宜,由揚州市衛生局、江蘇省揚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附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啟用及發放工作的通知.doc
 
  揚州市衛生局      江蘇省揚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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