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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臨期食品和過期食品監督管理的通知(呂食藥監食流函〔2014〕51號)

   2014-10-10 650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防范和杜絕超過保質期食品進入市場流通,切實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一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防范和杜絕超過保質期食品進入市場流通,切實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一步加強對臨過期食品的監督管理,嚴防臨過期食品重新進入食品流通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
 
  一、設立臨過期食品提示牌
 
  要求轄區所有食品批發零售經營戶、商場、超市及食品安全示范店(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建立并認真落實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措施,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印有“本區域食品為臨近保質期食品,請在保質期內食用”字樣的提示牌。
 
  二、加強過期食品的管理
 
  (一)建立過期食品登記及銷毀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過期食品登記銷毀制度。記錄應包括:過期食品的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退貨單位、退貨數量、退貨日期;銷毀地點、日期、方式、數量;記錄中需要退貨人簽字、銷毀時應當有2人以上在場并簽字。
 
  (二)建立過期食品報告制度。食品經營者要定期向當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過期食品的登記和銷毀情況。對于需要集中銷毀、數量較大的過期食品時,在暫存期間應做好庫房存儲記錄,并及時向當地縣(市、區)食藥監管部門報備。集中銷毀時,應有食藥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場并簽字,同時留存相關的現場影像及文字資料。
 
  三、加大過期食品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力度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經營者做好過期食品的登記記錄,監督食品經營者進行過期食品的銷毀工作。在監管和執法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的要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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