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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農業部令第50號)

   2010-05-28 551
核心提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诙l 下列農作物種子應當加工、包裝后銷售: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農作物種子應當加工、包裝后銷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蒴果、核果等;

  (二)馬鈴薯微型脫毒種薯。

  第三條 下列種子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

 ?。ㄒ唬o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塊根)、莖(塊莖、鱗莖、球莖、根莖)、枝、葉、芽、細胞等;

 ?。ǘ┟绾兔缒?,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樹苗木、茶樹苗木、桑樹苗木、花卉苗木等;

 ?。ㄈ┢渌灰税b的種子。

  第四條 種子加工、包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名錄,報農業部備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簽: 農業 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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