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14〕7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用3至5年時間完成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項改革任務,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任務復雜艱巨,需要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批實施、逐步推進。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明確《意見》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36項)
(一)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工作,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項目、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會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2014年5月底前完成)
(二)對現行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進行糾正。(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修訂省政府部門“三定”(定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梳理行政職權,公布權責清單。(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三定”規定修訂,并公布新組建部門的行政職權清單)
(四)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編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并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
(五)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省政府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其他評比達標表彰、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強化行業自律,加強能力建設,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會同省政府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商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七)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要簡化審批程序,優化跨層級、跨部門辦理流程,最大限度地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創新審批方式,壓縮辦理時限。每項審批事項都要明確審批依據、條件、提交材料清單、流程、期限等,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部門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八)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在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等方面放寬工商登記條件,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省工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具體意見并組織實施)
(九)發布新修訂的省政府核準投資目錄,修訂出臺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省政府核準投資目錄,12月底前修訂出臺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
(十)推行行政審批標準化。(省編辦會同省質監局、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2014年12月底前選擇省政府新組建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標準化試點)
(十一)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土地登記職責等。(省編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等。(省編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三)探索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平臺整合工作,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四)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省發展改革委、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會同省政府金融辦、省工商局、地稅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政廳、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
(十五)下放一批省級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省轄市、縣(市、區)的項目,相應加強監督檢查。出臺并實施扶持省轄市、縣(市、區)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六)提出落實《意見》涉及的有關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修訂建議。(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根據《意見》落實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七)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工作,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省編辦會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八)健全行政審批工作考評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省編辦會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十九)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一步完善收費公示制度,合理確定征收標準,嚴格征收管理。(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十)減少、合并一批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下放一批適合省轄市、縣(市、區)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出臺并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做好國務院取消和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確定省級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后置審批的項目,提出修改相關法規、政府規章的建議。(省編辦會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健全社會組織監管和自律制度,嚴格依法管理,規范社會組織行為,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省民政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根據國家修訂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提出我省的具體意見并組織實施)
(二十三)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推進公平準入。(省商務廳、工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國稅局、地稅局、省政府法制辦、河南銀監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4年12月底前由省商務廳牽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四)加強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著力規范市場秩序。(省工商局、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方案,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二十五)清理整頓現有行政執法隊伍,推行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不得多層、多頭執法。(省編辦會同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方案)
(二十六)改革和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鼓勵和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積極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廳、人口計生委、教育廳、文化廳、民政廳、農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十七)組織落實國家出臺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并實施。(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地稅局、住房城鄉建設廳、林業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組織落實國家出臺的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并實施。(省通信管理局會同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
(三十)組織落實國家新修訂的強制性技術標準,按照省級權限,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省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貫徹意見)
(三十一)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會同省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意見)
(三十二)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十三)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后評估和糾錯制度。(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十四)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讓人民監督權力。(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十五)強化對下級政府的督導督查,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嚴格責任追究,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省政府辦公廳、省監察廳、省編辦等有關部門分別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十六)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抓好重大突發事件和群眾關注熱點問題的公開,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全面推行辦事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逐步實現政務公開規范化、標準化和法制化。(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3項)
(一)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省編辦會同省質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二)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把所有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省財政廳負責。2015年6月底前出臺并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類社會主體自律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省發展改革委、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具體方案,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四)組織落實國家完善后的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并實施。(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省地稅局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五)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省編辦會同省質監局、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2015年6月底前總結試點經驗,研究提出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的具體意見,逐步向省政府各部門推開)
(六)建立健全推薦性標準體系。(省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七)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會同省政府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總結脫鉤工作、一業多會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逐步推開的意見,12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研究出臺實行一業多會的具體意見)
(八)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招投標和監督評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務新機制。(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監察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業廳、文化廳、衛生廳、人口計生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項目、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會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提出落實《意見》涉及的有關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修訂建議。(省政府法制辦負責。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建立維護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的長效機制。(省商務廳、工商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國稅局、地稅局、省政府法制辦、河南銀監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出臺并實施政務誠信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三)基本完成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梳理工作,明確行政職權的責任主體和權力運行流程,細化行政職權行使的標準和規則,規范行政裁量權。(省編辦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6年、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12項)
(一)根據國家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修訂、發布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并基本完成投資體制改革。(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6年)
(二)組織落實國家出臺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并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地稅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6年)
(三)組織落實國家出臺的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并實施。(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6年)
(四)基本建成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協調配套、符合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體系。(省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6年)
(五)基本完成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工作。(省編辦會同省質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6年)
(六)基本完成落實《意見》涉及的有關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修訂建議工作。(省政府法制辦負責。2016年)
(七)基本完成省級對省轄市、縣(市、區)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完善工作,將省級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財政轉移支付支出的比重提高到60%或以上。(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7年)
(八)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省域范圍內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政府金融辦、工商局、地稅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政廳、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7年)
(九)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省民政廳、省編辦分別負責。2017年)
(十)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7年)
(十一)基本建立功能完善、防控嚴密、執行高效的政府日常監管體系。(各部門分別負責。2017年)
(十二)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省政府機構職能體系。(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7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要深刻認識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各項改革要求,將落實《意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堅持不懈扎實推進。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親自負責,精心組織,攻堅克難,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形成良好改革氛圍,以更大力度,在更廣范圍、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門要立即建立落實《意見》的工作機制,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表,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時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抓好組織協調,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落實任務需要增加參與部門的,由牽頭部門提出并商有關部門確定。
(三)突出重點,逐項抓好落實。要抓好省政府部門的“三定”規定修訂工作。“三定”規定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落實職能轉變要求,綜合設置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各部門都要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把該放給市場、社會和基層政府的權力放開放到位,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同時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改善政府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四)加強督查,務求取得實效。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意見》落實工作,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匯總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省政府辦公廳將對各部門落實任務情況組織專項督促檢查,對做得好的給予表揚,對工作開展不力的進行問責,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實到位,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服務于民。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