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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委托生產加工食品問題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416號)

   2010-09-03 259
核心提示:黑龍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異地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請示》(黑衛法監發〔2004〕66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委
黑龍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異地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請示》(黑衛法監發〔2004〕66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及相關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無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規明令規定禁止的除外。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從事委托或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活動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或種類必須與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雙方所持有的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許可項目相一致,并通過訂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證的形式明確雙方食品衛生的責任及責任的期限。
 
  (二)委托方必須具備保證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衛生安全保證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委托生產加工普通食品的還應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
 
  (三)受委托方必須達到食品企業衛生規范的各項衛生要求,且食品衛生信譽度為A級。
 
  (四)受委托方不得將接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加工。
 
  三、對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必須在標簽和說明書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別標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雙方的單位名稱、地址和衛生許可證文號等內容。此項規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期限之前已出廠銷售的可銷售至該食品保質期結束。
 
  此復。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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