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10日
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和《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批準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告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并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的行為。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和接受產品質量合格評定的依據。
第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按以下要求報送備案:
?。ㄒ唬┯蓢液褪」ど绦姓芾聿块T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稍O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報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ㄈ┯煽h(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報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醫療器械、消毒藥械、消防產品、農藥、濃縮飼料、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等產品的企業標準,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對產品有行業審查規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后,再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備案時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髽I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二)備案申請表;
?。ㄈ藴逝鷾拾l布文件;
?。ㄋ模藴始堎|和電子文本;
(五)標準編制說明;
?。藴蕦彶閱危〞h紀要);
?。ㄆ撸藴蕦彶閷<医M成員資格證明;
?。ò耍藴逝c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相符合的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
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組織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說明和材料;法律、法規對企業產品實施許可制度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對所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 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并書面告知。
第八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進行編號和加蓋備案印鑒章,并頒發《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書》。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編號的規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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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印鑒章的式樣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書》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后,個別技術內容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的,企業應當向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報告。修改報告應當得到企業產品標準原審查專家組組長或在本專業領域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簽字同意。法律、法規、規章對產品有行業審查規定的,還應當征得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對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定期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不超過3年。
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企業應當及時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
第十一條 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后,應當及時向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復審結果。
繼續有效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重新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產品標準紙質和電子文本;
?。ㄈ┓?、法規對企業產品實施許可制度的,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書或證明。
修訂后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后,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持有效證件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重新備案時,備案編號應當按年份重新編制。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后,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重新備案手續的,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備案。
廢止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注銷備案。
第十五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名錄定期予以公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產品實施許可制度并要求提供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企業可先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請預備案,待取得相應的證書或證明后,再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請正式備案。企業產品標準預備案的編號方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企業產品標準預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髽I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ǘ┢髽I產品標準預備案申請表;
?。ㄈ┢髽I產品標準紙質文本。
預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只作為行政許可審查的技術資料,不作為企業組織生產和接受產品質量合格評定的依據。
第十七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重新或取消備案。
第十八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泄露、公開所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文本或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標準備案管理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不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紙質材料的保存期為5年,電子材料的保存期為10年。保存期滿后,備案材料應當予以銷毀。備案材料的保存和銷毀應當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2001年6月25日(浙政辦發〔2001〕40號文)印發的《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