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控制的范圍和內容
6.1.1 地方殘留監控機構在實施年度監控計劃過程中,可以在下列情形下隨機進行官方檢查:
(1)屬于A組(具有合成作用的物質和未經許可的物質)的生產、搬運、儲存、運輸、分發、銷售或購買過程中;
(2)在動物飼料生產和分發的各個環節;
(3)在本指令涉及的動物源性原料和動物的整個生產過程中;
(4)對關鍵控制的違禁藥物進行宰前檢測,扣留可疑動物以便確定,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陽性結果。
6.1.2 以上檢查或檢測是針對是否擁有或出現準備用于動物育肥或非法處理的違禁物質或制品而進行的。
6.1.3 如果有跡象表明,或懷疑有欺詐行為,并且在檢查中出現陽性結果的情況下,則對檢測出殘留的組織或動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6.1.4 主管部門執行的所有檢查必須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所有被檢單位有義務為宰前檢驗提供方便,協助進行必要的操作。
6.1.5 在發現問題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在懷疑有非法處理時,要求飼養場負責人或獸醫提供材料,以證明處理的性質;
(2)如果經質詢證實確有非法處理或使用了未經許可的物質或制品或有理由懷疑這種使用應進行:
--對原生產場進行抽樣檢查,主要是檢測由于非法使用而導致的殘留;
--必要時對飲用水和飼料進行官方抽樣;
--必要時對水產養殖動物的捕獲水源或水源進行抽樣檢查;
--對違禁藥物的生產、搬運、儲存、運輸、分發、銷售或購買過程進行檢查;
--為確定違禁物質或制品的來源或被處理動物的來源所需的任何檢查;
(3)如果超出進口貿易國制定的最高限量或國內法規制定的限量,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或進行任何必要的調查。
6.2 基準實驗室
6.2.1 農業部在中國獸藥監察所和中國農業大學設立基準實驗室,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設立殘留物監控的基準實驗室。每一試驗室及其他擬建立的實驗室應專門針對某一物質或某一組物質進行檢驗。
6.2.1.1 基準實驗室職責:
(1)。基準實驗室負責協調殘留分析實驗室的工作,尤其是協調每種殘留或殘留組分析方法和標準;
(2)。協助主管當局制定殘留監控計劃和組織實施;
(3)。定期有針對性的組織進行比對試驗;
(4)。保證國內實驗室遵守制定的限量;
(5)。普及國際有關殘留量監控信息;
(6)。保證有關檢驗監督人員能夠參加國際有關組織的進一步培訓,以利有關人員專業水平的發展。
6.2.2 國家在各省(市)獸藥殘留檢測機構和有關單位設立殘留檢測認可實驗室,實施國家殘留檢測計劃。
6.3 化合物評價和分類方法
肉食動物在生長周期中可能接觸并被攝入殘留在其家畜、家禽產品中的化合物主要包括:
6.3.1 化學殺蟲劑。被允許直接用于家畜或家禽或農作物,或用于飼養場的環境消毒,滅蠅蟲的一些化學殺蟲劑。
6.3.2 獸藥,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含飼料藥物添加劑)。包括:
1)血清、菌(疫)苗診斷液等生物制品;
2)獸用的中藥材、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制劑;
3)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
6.3.3 環境污染物。包括不可避免的污染物,不當使用農藥和獸藥,所產生環境污染在屠宰動物的可食組織中產生的不可接受的殘留量。重點監控的違禁藥物見附表1.
6.3.4 對殘留物進行監控的判斷標準
某一類殘留物往往包括多種殘留,根據中國的國情,對所有的化合物殘留均進行檢驗,是行不通也是不必要的。因此,與本文本規定有關抽樣細則不相抵觸,根據在不同的地區的環境條件下,各類化合物的生產、銷售、使用等有關信息,以確定這些化合物可能產生的殘留及其危害的程度,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適當的方法,對當前具有最大潛在危險的化合物實施檢驗。
6.3.5 分類方法:
根據以下因素對每種化合物進行綜合評價,以判斷動物接觸化合物后,產生的潛在危險對人類健康的影響。
(1)是否使用有關化合物;
(2)實際使用量或大概使用量;
(3)有無濫用及其產生有害殘留的潛在危險;
(4)在動物、植物體內和外界中吸收、分布、代謝、排泄情況包括代謝物殘留的生物效力和持續性;
(5)殘留物的化學性質及其毒性。
綜合這些因素進行評價,將這些化合物劃分為A、B、C、D四個種類,以A、B、C、D來表示在動物屠宰時發生潛在的有害殘留量的遞降順序(A、B、C表示化合物承擔作用的最大或最小的價值,“D”表示“無關緊要”或“還未被列入”)。
6.4 抽樣方法和抽樣細則
殘留物控制計劃旨在調查發現飼養場,屠宰場、奶場、水產品加工廠、蛋類收購站等動物源性食品中殘留危害的原因。
我國官方抽樣方法將參照國際通行的抽樣水平和抽樣頻率,制定并執行;出口動物產品的官方抽樣參照貿易國的規定,如歐盟96/23/EC和96/23/EC指令。
6.5 檢驗方法:
建立檢驗方法的執行標準,任何達到該標準的方面均可用于檢驗。
6.5.1 AOAC法定方法:
(1)可直接采用;
(2)由三位化驗師(二個或三個實驗室)研究--驗證,可將方法,擴大到其他分析物、組織、種類和產品;
(3)擴大到早期研究的分析物相同基質的其它類似的分析物。
6.5.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獸藥殘留檢測方法。
6.5.3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制定的出口動物產品獸藥殘留檢測方法。
6.5.4 有關貿易國認可的常規方法和標準方法。
6.5.5 美國《聯邦注冊》中發表并收編在美國聯邦法規中的分析方法。FDA方法。FSIS方法。
6.6 標準物質
采用國際認可的標準物質。
6.7 官方樣品
官方樣品必須按本文本抽樣方針和抽樣水平和頻率的要求抽取以在認可實驗室檢測。
當批準允許銷售某種獸藥用于擬供人類食用的動物時,農業部應同時發布相應的常規分析方法以進行殘留檢測。
如果對分析結果有異議,其結果必須由指定的該物質或殘留的有關監測實驗室進行驗證。
6.8 發現違規時所應采取的措施
6.8.1 如果官方抽樣檢查出現陽性結果,表明有非法處理,農業部等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1)獲取所有必要的信息以驗明有關動物的原始飼養場或輸出場;
(2)檢查全部詳情及其結果,如果一個?。ㄊ校┎扇〉目刂拼胧┍砻餍枰谝粋€或多個?。ㄊ校┻M行調查,或需要在其它相關部門(系統)進行、調查,如果證明調查有必要,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農業部應協調在其他?。ㄊ校┎块T采取適當的措施;
6.8.2 有關機構應:
(1)適當時對原始或輸出場進行調查,以找出殘留出現的原因;
(2)對于出現非法處理,適當時在生產、加工、儲存、運輸、施用分發或銷售等環節,對有關物質或制品的來源進行調查;
(3)該機構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的進一步調查;對于出口加工生產廠
1)當有關調查涉及授權出口的加工廠時,主管部門應立即對該出口加工廠的其他動物或動物產品進行取樣。對樣品所采集的動物群要進行識別并立即通知有關農牧部門。在此情況下,檢查結果未出來之前,任何動物都不能離開養殖場。如果證實進行了非法處理,應立即將檢驗結果為陽性的動物群置于官方監控,并立即停止出口,吊銷其生產、加工許可證。國家檢驗檢疫局將盡力識別和追回可能受到影響的其它動物或動物制品。
2)如果證明出現濫用許可藥物的現象或未遵守停藥期規定,應要求相關企業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改正其錯誤。該養殖場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相關殘留的檢查。如果再次違規將吊銷其出口注冊許可證。
對國內產品
1)如果有證據表明允許使用的藥物或制品的殘留量超出最高限量,主管部門應適當地對原始養殖場或輸出場進行調查,以確定超出限量的原因,根據調查結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公共衛生,禁止動物離開飼養場一段時間。如果確實進行了非法處理,主管部門必須保證將有關家畜禽立即置于官方控制之下,并進行官方標識,并依據動物性產品抽樣細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數量。
2)如有關動物性產品多次超出最高限量,農業部等有關部門必須至少在六個月內加強對有關養殖場/企業的動物和制品的檢查,在對樣品的分析結果出來之前扣留有關制品或胴體,只要有結果表明殘留超出最高限量,對有關制品或胴體必須宣布為不適于人類食用。
3)凡涉及出現陽性結果或非法處理的一切檢查分析和調查費用應由生產者或動物所有者承擔。
6.8.3 對違規企業的處罰措施
當未被授權的個人發現擁有非授權物質或產品,或該文件附錄中所列的A組及B組(1)、(2)類產品,這些非授權物質或產品應由官方控制直至有關主管采取相應措施,不管將對違規者采取任何處罰。
如果發現任何農場使用任何違禁藥品,除在官方監控下,涉案農場的動物不能離開所其原產農場或轉交給任何個人。主管部門應根據所發現的物質的特性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如果主管部門懷疑或有證據表明相關動物接受過允許的處理方法,但不符合停藥期規定,主管部門應推遲對上述動物的屠宰直至確認殘留量未超過允許值,特別是對按許可方式接受過β-受體激動劑治療的動物,其停藥期應不低于28天。
根據國家殘留監控計劃的要求實施檢查和抽樣工作中,并按本計劃規定進行調查和核查過程中,如不配合或阻擾主管部門的工作將導致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對此采取適當的刑事或行政處罰。
對持有或對外提供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產品的個人,或對動物使用此類藥物或產品的個人,將采取合適的政府行政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