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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實施方案

   2011-06-15 269
核心提示: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擴大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的通知》(皖發〔2003〕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擴大糧食補貼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擴大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的通知》(皖發〔2003〕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擴大糧食補貼方式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號)精神,按照《安徽省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市縣實施方案制定和審批辦法》(糧補辦〔2003〕5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能力和種糧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民收入增長;堅持以市場為取向,放開搞活糧食流通,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搞好糧食儲備,加強糧食宏觀調控能力,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民增收;有利于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保證糧食安全;有利于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便于公開公正規范操作,保持農村穩定。
 
  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主要內容
 
  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兩放開、一調整”。
 
  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從2003年6月1日起,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價格,不再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糧食實行隨行就市收購。
 
  放開糧食購銷市場。支持和鼓勵各類經營者公平參與糧食收購和經營,實現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參與市場競爭,繼續發揮在糧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調整糧食補貼方式。將原來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間接給農民的補貼,改為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直接補給農民,補貼標準為糧食市場價低于政府保護價的差價。
 
  三、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實施辦法
 
  (一)確定各地享受補貼的商品糧常量
 
  省糧補辦以我市各縣、區1998-2002年五年間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的平均數量為基礎,確定各縣、區享受補貼的商品糧常量分別為:蕭縣77463噸,碭山19545噸,埇橋區162180噸,靈壁108065噸,泗縣81208噸;省糧補辦確定的宿州國家糧食儲備庫按保護價收購的商品糧常量25168噸,我市依據糧源情況按45%、35%、20%的比例分配給埇橋區11325.6噸、靈璧8808.8噸、泗縣5033.6噸;省財政按我市當年對農民補貼資金總額3%的比例安排的機動資金156.26萬元,按50%、40%、10%的比例分配給碭山78.13萬元、蕭縣62.50萬元、泗縣15.63萬元。經計算,各縣、區享受的補貼金額分別為:蕭縣914.20萬元,碭山293.10萬元,埇橋區1908.23萬元,靈璧1285.53萬元,泗縣963.81萬元。
 
  (二)確定每戶農民享受補貼的商品糧常量
 
  全市(碭山除外)均以農業稅計稅常產作為計算農民補貼的依據,確定每戶農民享受補貼的商品糧常量。即以各縣、區享受補貼的商品糧常量除以農業稅計稅常產總量,測算出享受補貼的商品糧比例。用每戶農民的計稅常產與商品糧比例相乘的結果,就是每戶農民享受補貼的商品糧常量。
 
  (三)確定差價補貼標準和對每戶農民補貼數
 
  2003年的差價補貼標準,全市(碭山除外)統一按混合小麥每50公斤5.5元執行,各縣、區對種植稻谷的農民按上述標準補貼形成的差額,由各縣、區用糧食補貼機動資金彌補。為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差價補貼標準原則上一定兩年不變。
 
  每戶農民享受補貼數額為每戶農民享受補貼的商品糧常量乘以差價補貼標準。
 
  (四)碭山縣對每戶農民補貼數額的計算方法
 
  碭山縣以2002年農業稅計稅面積作為確定每戶農民享受補貼的計算依據,按每畝5元的差價補貼標準,計算每戶農民應享受的補貼數額。
 
  (五)對農民補貼兌付辦法
 
  對農民補貼資金的兌付工作由鄉鎮財政(農稅)所承擔,直接兌付給農民,不得由鄉鎮其他部門或村集體集中代領轉付。農民憑農業稅完稅憑證、糧食補貼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領取糧食補貼。除當年農業稅及附加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從補貼資金中抵扣以前年度的稅費尾欠和其他款項。
 
  (六)糧食補貼資金的管理
 
  省財政撥付我市的糧食補貼資金,由市財政一次或分批撥給縣、區財政,各縣、區財政部門要在當地農發行(或代理行)設立對農民補貼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碭山縣糧食補貼資金的不足部分,由碭山縣財政自行解決。
 
  (七)糧食補貼機動資金的安排使用
 
  根據各縣、區糧補改革實際情況,市已將省財政安排的糧食補貼機動資金進行了平衡分配。為解決對農民補貼中不可預見的問題,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適當安排糧食補貼機動資金(不超過各縣、區對農民直補資金總額2%),由縣、區財政集中掌握,專項用于對農民的補貼,不得用于補充財力和其他開支。
 
  四、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放開糧食購銷市場,拓寬流通渠道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在糧食購銷和保證糧食市場穩定中繼續發揮主渠道作用。同時,為有利于農民出售余糧,各地要放開、搞活糧食市場,積極支持和鼓勵其他經營者參與糧食收購和經營。
 
  (二)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
 
  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從今年6月1日起,按省財政廳、糧食局、農發行財建〔2003〕363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今年1-5月份應撥付各縣、區的糧食風險基金包干資金,市財政局將會同市糧食局根據平均時間進度進行清算補撥。
 
  (三)加大處理老庫存糧食的力度
 
  至2003年5月31日,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定購價和保護價收購的老糧食庫存,由市、縣(區)財政、糧食、農發行聯合審核確認,鎖定庫存數量和成本并上報省糧補辦。經省糧補辦審計認定后,按計劃銷售和處理。對銷售或處理老庫存糧食發生的價差虧損,按省糧補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意見》(皖政〔2002〕8號),積極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力爭盡快完成企業減員分流任務。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做好把糧食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工作,所需資金不足的由當地財政予以適當支持。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要按政策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五)妥善處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虧損掛賬
 
  對1999年以來已處理陳化糧發生的差價虧損,1998年6月1日以后新發生的經營虧損,由市、縣(區)財政、糧食、農發行共同審核認定,并報省糧補辦審計確認后,實行掛賬。各項掛賬(含1998年5月底以前新增糧食財務掛賬)的消化工作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嚴禁弄虛作假,嚴禁擠占、挪用和逃廢銀行貸款。
 
  (六)做好糧食收購資金供應工作。放開糧食購銷市場和糧食價格后,各級農發行要繼續發揮糧食收購資金供應主渠道作用,切實加強資金監管,積極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隨行就市收購農民余糧,確保不出現因收購資金不足造成農民賣糧難問題。同時,支持和鼓勵其他商業銀行向糧食購銷企業提供收購資金貸款。
 
  (七)努力保護糧食生產能力
 
  現階段采取以計稅田畝或計稅常產為依據確定對農民補貼的辦法,是根據當前糧食市場總體上供大于求的狀況確定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勵農民調整種植結構,促進增加農民收入。如糧食市場出現供應緊張狀況,將改按糧食播種面積或農民向國家出售糧食數量對農民進行補貼,鼓勵農民多種糧,向國家多出售糧食。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好糧食生產能力,絕不允許違反政策將基本農田改為非農用地。
 
  五、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實施步驟
 
  我市的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將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5月28日-6月15日):
 
  各地要立即抓好糧補改革精神的貫徹落實工作,組織宣傳糧補改革的有關政策。要把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實施辦法、配套政策深入貫徹落實到基層,做到統一思想,統一認識。要積極借鑒農村稅改宣傳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指定專人負責,統籌謀劃,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切實把糧補改革的宣傳發動工作做深、做細,使改革政策進村入戶,家喻戶曉。
 
  (二)方案制定階段(6月16日-6月30日):
 
  各地要按照省、市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廣泛調研和認真測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于6月25日前上報市糧補辦審定,同時一并附上詳細的測算數據統計報表。
 
  (三)組織實施階段(7月1日-8月31日):
 
  各地要嚴格按照省批復的實施方案,嚴格操作程序,規范操作辦法,制定詳細的分階段計劃,精心組織,配套推進,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要及時做好對所屬鄉鎮改革方案的審批工作。各鄉鎮要認真做好測算工作,及時將補貼分解落實到每一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補貼到農戶手中,做到“五個到戶”和“六個不準”。
 
  各地要做好對農民兌付補貼資金的動員和準備工作,省撥補貼資金到位后,及時開始兌付補貼資金。
 
  (四)檢查總結階段(9月1日開始):
 
  在實施改革的過程中,市將對各縣、區在改革中執行政策情況進行督查,隨時掌握改革動態,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各縣、區要及時上報改革進展情況,改革結束后,要形成總結材料上報市糧補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
 
  各縣、區要在市批準的方案實施時間內,結合本地工作開展情況,制定詳細的分階段實施計劃,確保改革取得預期成效。


 
地區: 安徽
標簽: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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