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法實施條例》)立法依據的規定。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和需要,履行我國有關承諾,進一步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這是我國入世后為了履行政府的入世承諾,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公布的第一部法律,該法對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由于進出口商品檢驗涉及商品種類繁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檢驗程序技術性很強,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和規范。為了保證《商檢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得到切實貫徹實施,必須通過制定行政法規即實施條例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涉及的事項作出更加具體、詳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法規的制定機構和事項:“……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為執行法律的規定而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因此,國務院依據修訂后的《商檢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的有關對外承諾等,在總結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條例,對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總體要求、進出口商品檢驗程序、監督管理措施、行政處罰條款以及收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本條例共六章六十三條,分為總則、進口商品的檢驗、出口商品的檢驗、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與原《商檢法實施條例》相比,本條例刪去了“進出口商品鑒定”一章,同時增加、完善了代理報檢管理,驗證管理,風險預警機制,報檢和檢驗的時間、地點,檢驗方式,對不合格進出口商品的處理,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等高風險商品的檢驗管理,對從事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共十五條,主要規定了本條例制訂的依據、實施主體、目錄的制定、法定檢驗的范圍、檢驗方式和內容、驗證管理、自理報檢與代理報檢、風險預警機制以及管理相對人配合的義務。
第二章 進口商品的檢驗 共八條,主要規定了進口商品報檢人的義務、海關的協助監管義務、檢驗地點、不合格進口商品的處理以及重要進口商品、大型成套設備、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機動車輛的檢驗等內容。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檢驗 共七條,主要規定了出口商品報檢人的義務、海關的協助監管義務、檢驗地點、不合格出口商品的處理、危險貨物及包裝企業的管理、適載檢驗等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共十四條,主要規定了出口商品出廠前監督管理和檢驗、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進出口化妝品企業衛生注冊登記、食品與化妝品標簽檢驗、商檢標志和封識、抽樣、復驗、指定檢測、檢驗鑒定機構監督管理、查封或者扣押、普惠制和原產地證明的簽發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共十六條,主要規定了對十四類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共三條,主要規定了管理相對人的救濟、檢驗檢疫機構的收費和實施日期等。
此外,在行政許可方面,本條例除了對《商檢法》規定的“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進出口檢驗鑒定機構核準”等許可項目進行細化外,還規定了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備案、進出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業務注冊登記、報檢業務人員從業注冊、進口固體廢物供貨商及收貨人注冊登記、進口舊機電備案、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進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原產地證明申請人注冊登記共九項行政許可事項。在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規定了國家質檢總局、檢驗檢疫機構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及查封、扣押不合格進口商品的權利。
